[ 徐鳳林 ]——(2021-2-15) / 已閱3548次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執政能力水平,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所在,是確保國家行政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監督主體檢查糾正行政執法主體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活動,簡稱監督行政執法。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精神,確保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是當前亟待探討解決的問題。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就此問題進行了學術探討,提出思考觀點如下,供參考。
一、立法目的
目的一:以習近平總書記“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重要指示精神和黨的十九大“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為立法指導思想,以有效約束行政執法權,解決“任性”執法為立法目的,堅持問題導向,明晰行政執法監督界限、范圍和內容,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目的二:針對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及機制不健全,對行政裁量基準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不到位。
目的三:針對部門內部權限劃分不清晰,溝通協調不順暢;行政執法監督的界限和范圍不清晰。
目的四:針對執法隊伍素質不高、監管不嚴,執法人員管理不規范,不按程序辦事,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過度執法和選擇性執法。以權代法、執法不嚴、不規范、不透明,不作為、亂作為,吃、拿、卡、要,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等問題突出。
二、《條例》特點
《條例》屬于創制性地方性法規,沒有上位法。總共六章、三十五條,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方式和程序、監督處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
特點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針,按照習近平總書記“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的要求,強化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依靠群眾,開門納諫,形成了一部符合省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內容完備、易于操作,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規。
特點二:認真貫徹落實行政體制改革精神,將國家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改革作為制度固定下來,既有對我省多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行之有效的經驗的總結提煉,也有在吸收國家相關改革政策和外省市經驗基礎上的制度創新;既立足約束執法權,使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貫徹始終,又注重規范監督權,明確誰監督、監督誰、監督什么、如何監督、監督結果的運用及處理措施等,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鏈條。
特點三:立足監督職能和工作實際,與原規章相銜接,將實踐中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上升到法規中,保持監督工作連續性。明確監督主體和對象,完善監督程序,確定多樣化監督方式,設定明確具體的處理措施和法律責任,構建橫向與縱向并存的全方位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為行政改革預留一定空間,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增強了監督執法的透明度,提升了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化水平。
三、幾點對策
對策一:深入貫徹《條例》精神,確保行政執法權始終在法治軌道運行
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提高執政能力的基礎;是實現行政法律、法規立法目的的重要保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體工程,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規范,事關政府公信力和形象,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以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工作文明執法,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目標,以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優化行政監督體制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的要求為指導,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結合“八五”普法,認真貫徹《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精神,深入開展《國家監察法》及6部國家行政基本法律規范(1、行政許可法;2行政強制法;3、行政處罰法;4、行政復議法;5、行政訴訟法;6、國家賠償法)的普法宣傳,遵守監督范圍與監督內容,落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構建橫向與縱向并存的全方位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積極推進依法行政進程,營造和諧的行政執法監督氛圍,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對策二:明確監督范圍與監督內容,確保行政執法監督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監督實施行政行為法為主線,堅持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依法監督具體行政行為,認真落實行政裁量基準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資格證件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把握行政執法監督調整范圍,明確監督主體和對象,做好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處理的全過程監督,準確適用行政救濟法,確保行政執法監督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一要監督行政許可行為。發揮行政許可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作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作用、維護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作用,加大對市場主體的產權保護力度,營造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提高行政許可的公正性、公開性和透明度,解決好權力越位、缺位、錯位和越權審批,保護好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二要監督行政強制行為。堅決杜絕釣魚執法、粗暴執法、選擇性執法及濫用強制措施等現象,提高行政效率,維護行政機關權威,確保國家行政權有效行使。三要監督行政處罰行為。依法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杜絕下達行政罰款指標,嚴格執行罰沒款收支分離制度,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四要準確適用《行政復議法》。優化行政資源配置,依法高效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健全行政機關與法院協調溝通機制,搞好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的有機結合,理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法法”銜接,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五要準確適用《行政訴訟法》。把握立案范圍,遵守法定程序,精準適用法律規范,公平公正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六要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正確區分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民事賠償和行政補償的異同,掌握行政賠償的范圍和特有程序,嚴格執行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確保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對策三:遵守監督程序與監督方式,提升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化水平
充分運用行政執法監督的基本方式(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把握監督重點,增強行政執法監督的針對性、主動性,力求監督取得實效。首先,抓好日常監督。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好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工作,辦理好對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依法糾正越權審批、越權執法,解決行政權力越位、缺位、錯位和行政亂作為現象,對不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其次,抓好專項監督。搞好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違法案例通報,通過抽查、暗訪以及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選擇群眾反映強烈、執法問題較多、執法權力集中、與群眾切身利害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開展經常性的執法檢查,對公益事項決策和公眾收費項目征求群眾意見;對城市建設用地、房屋拆遷等讓當事人充分知情。對不按法定時限履行職責的責任人限期整改,對行政不作為者依法追究責任,促進政府及職能部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第三,嚴格遵守監督程序。遵守保密義務、回避規定、復查救濟制度等具體程序,依法撤銷違背法律、法規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增加義務的決定,以嚴格規范監督權的合法行使,保證行政執法監督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對策四:重視監督結果的運用,打造高素質的行政執法監督隊伍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和行政執法監督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賠償等行政法律實施的業務交流,拓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研討渠道,依法查處不履行或者不準確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落實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等十種情形的責任人,提升行政執法監督能力,避免“有規定難落實”情況的發生。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建設,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評查制度,推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化。自覺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科學整合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群眾監督、新聞監督體系資源,讓公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增強依法行政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確保行政執法權依法正確行使,打造一支信念堅定、敢于擔當、業務過硬、清正廉潔的高素質行政執法隊伍和行政執法監督隊伍,為新時代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做出積極貢獻。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