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澳 ]——(2004-7-4) / 已閱14644次
以程序為本位:論實體法與訴訟法關系的重塑
——以當代中國的法治現(xiàn)實為視角
余 澳
內(nèi)容提要: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系是學界長期爭論的一個話題。對于兩者的關系,學者們往往只是從純理論的角度予以論證而沒有將其與我國的法治現(xiàn)實結合起來考察。在本文中,筆者通過對當前中國法治現(xiàn)實、程序本位主義、實體法和訴訟法關系折衷論缺陷的考察分析,提出在我國當前法治缺乏正當程序的現(xiàn)狀下,與其強調(diào)實體法和訴訟法關系的折衷論,不如強調(diào)以程序為本位,通過正當程序來限制權力和保護權利。
關鍵詞:實體法、訴訟法、程序法、程序、正當程序、法治
一切都是程序,21世紀是程序世紀。這也許是因為這一法律與之保護的實體權利交錯在一起,與權利概念的力量以及實際享有權利日漸上升的要求交錯在一起。
——[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
一、問題的引出
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系一直以來備受學界的廣泛關注,而備受關注的事物往往存在諸多爭議。因此,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系問題自然也不例外,人們?yōu)榇硕归_了長久的爭論。在此問題的爭論歷史上,先后出現(xiàn)過三種主要觀點:即程序工具論、程序本位論和折衷論。 三種觀點反映了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兩大)法系國家在此問題上的價值立場。現(xiàn)今,極端的程序工具論觀點已遭到逐漸的摒棄,與之相對應的程序本位論觀點正流行于英美法系國家并逐步擴展到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而折衷論的觀點則得到了包括我國在內(nèi)的相當一部分國家的認同。
但是,在考察了實體法與訴訟法關系的論爭史后,筆者發(fā)現(xiàn),長期以來,多數(shù)學者僅僅只是從純理論的角度去分析二者的關系,而忽視了將二者的關系置于特定的背景因素中進行比較分析。我們知道,任何一種觀點的采納與流行都離不開一個社會所特有的背景因素,諸如政治的、經(jīng)濟的、文化的等等,如果一種理論與其背后的社會實際狀況脫節(jié),那么其必然成為空洞的、灰色的理論,從而喪失理論的任何指導意義。雖然,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系定位問題是兩大法系國家的一個普遍性話題,但是,筆者以為由于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國家都有各自特殊的國情,而這些特殊的國情又將影響到各個國家在此問題上的價值選擇,所以我們無法用一種統(tǒng)一的觀點來對此問題作出定論。因此,筆者以為在法律(訴訟)尚未實現(xiàn)全球統(tǒng)一標準的今天,對此問題的探討應以各自國家的實際背景為出發(fā)點,尤其是對當下中國的許多法律問題而言。而當下中國正在進行一場規(guī)模浩大的法治建設,因而許多理論和制度的構建都必須以此為背景,才能找到一條符合中國實際的發(fā)展之路。同樣,在實體法與訴訟法關系的辯明上,我們也應當以中國的法治現(xiàn)實為背景,只有這樣才能得出符合我國實際的理論觀點。
因而,在下文中,筆者將對中國的法治現(xiàn)實進行一番考察,然后再以此為背景對程序本位論和折衷論兩種觀點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得出在實體法與訴訟法關系上的程序本位論觀點對于當下中國的重要現(xiàn)實意義。
二、當代中國法治現(xiàn)實之不足——正當程序的缺失
任何事物的發(fā)展都有一個過程。中國的法治之路是對歷史和現(xiàn)實反思后所作出的必然抉擇。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下,中國法文化傳統(tǒng)缺乏“法治”的因子,而具有濃厚的封建意識,因此是沒有法治的。在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下占統(tǒng)治地位的正統(tǒng)思想是儒家思想。對于統(tǒng)治者來說,對儒家思想的尊崇就應力主“治人”高于“治法”。所以,國家治理的好壞,就只能寄希望于“道德高尚”的統(tǒng)治者了。正如孔子所言,“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雖然當時的法家提出過“治法”高于“治人”,但這種“治法”實際上是以嚴刑酷罰為特征,以專制為依托的“刑治”。所以,這種“刑治”更加強化了“治人”。 而儒家思想對于廣大民眾來說,則意味著權力的絕對化和權利的缺失。因此,伴隨而來的是封建專制者權力的無限擴張,權力意思浸透著社會的方方面面,權力本位、國家本位便成了社會的主導。與此相對應,封建專制下的中國民眾則受到了強烈的權力束縛,人民只得忍受恣意權力的行使所帶來的不公與凄然。這種狀況延續(xù)了數(shù)千年,雖然在清末和民國時期對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由于歷史條件所限,所以仍然未能逃脫人治的困境。但是,我們在對此予以強烈批判的同時,我們也應辨證的看到,這是人類文明進程中的必然。用后世人的眼光來看,雖然它有著諸多的弊端,但它卻是與當時中國的經(jīng)濟模式、文化傳統(tǒng)、法傳統(tǒng)以及世界歷史的進程相適應的。
當歷史步入新中國后,在經(jīng)歷了血與痛的教訓后,我們終于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方針,作為諸多改革環(huán)節(jié)中的最為重要的一環(huán)——法治也開始燎原起來了。法治原則蘊涵的正義、民主、秩序、自由等理念由點到面的武裝著我們的社會。綜觀20多年來的法治建設,我們?nèi)〉玫某煽兪秋@著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建設的過程中,我們的立法不斷完善,執(zhí)法水平不斷提高,司法權威進一步鞏固,法治建設的初期效果是明顯的、值得肯定的。但新生事物總是那么的稚嫩,稚嫩表現(xiàn)為一種不成熟,因而也就必然伴隨著成長過程中的問題與矛盾。從總體上講,我國當前法治現(xiàn)實的缺陷仍然主要的體現(xiàn)在以下兩方面:權力的恣意與權利的缺失。
1、權力的恣意。
“道不足以治則用法,法不足以治則用術,術不足以治則用權,權不足以治則用勢”,中國長期的權力本位觀念,以及現(xiàn)實中對權力的擁有所帶來的多方面好處助長了人們對權力的渴求。當權力變?yōu)榱艘环N現(xiàn)實之后,由于觀念與制度的影響,權力往往開始脫離本來的契約目的,而變得濫用起來,成為人民利益的背反。正如先哲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頑固不易的一條經(jīng)驗。”權力的恣意,其結果意義是嚴峻的。因為,一方面它助長了腐敗的氣焰,而腐敗又猶如加速器一般催促著權力的濫用,形成一種惡性循環(huán);另一方面則破壞了社會的現(xiàn)實秩序,權力的恣意行使必然打破原有的社會平衡,而且是以多方利益的犧牲為代價的。權力的存在本來就有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如果權力成了社會秩序的最大破壞者,那么我們所追求的法治之公平、正義目的又何從實現(xiàn)。中國當前的權力恣意現(xiàn)象更多的體現(xiàn)在握有權力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執(zhí)法不公、司法的反程序性等權力恣意的硝煙充斥著社會的許多方面。正如學者們指出的,由于在訴訟傳統(tǒng)上我國曾長期是典型的超職權主義模式,而超職權主義的關鍵特征就在于整個訴訟體現(xiàn)著強烈的權力支配方式,并由此而引發(fā)了許多權力恣意行使現(xiàn)象。
刑事訴訟是權力運作最為明顯的一種訴訟。因而考察我國刑事訴訟的現(xiàn)狀,便會發(fā)現(xiàn)權力的恣意行使現(xiàn)象在我國十分突出,其中最為典型的便是偵查階段。由于偵查權在本質(zhì)上是一種行政權 ,因而在安全價值觀的左右下,我國的偵查權更多的體現(xiàn)為一種行政權性質(zhì)下的合目的性和干預性,即為了達到追究犯罪和懲罰犯罪的目的,偵查權的行使有著很大的自主性和積極性,甚至出現(xiàn)與基本程序要求和人權保護相背反的情況。正如有學者所言,我國偵查程序的特點是一種“偵查任意主義”傾向, 而“偵查任意主義”主要是指強制偵查不須司法審查,而由偵查機關直接決定并實施。例如,在我國最為典型的是強制措施的采用和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方面,其并不要求作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的審查(雖然逮捕的決定由檢察機關批準,但這只是一種“準司法審查”,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審查)而這就極易就導致權力的行使缺乏制約,使得權力極易濫用。此外,逮捕的意義在我國更多的體現(xiàn)在逮捕之后的羈押和審訊上,逮捕明為一種強制措施實為一種發(fā)現(xiàn)與收集證據(jù)的“良策”,因而為了達到“發(fā)現(xiàn)真實”的目的,偵查機關不惜超期羈押和采取刑訊逼供,權力的恣意行使在這一階段就體現(xiàn)的更為明顯。
總之,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權力恣意行使現(xiàn)象是明顯和普遍的,對權力的認識和運作還沒有達到應有的理想化狀態(tài),因而對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尚需完善。否則,“在權力統(tǒng)治不受制約的地方,它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在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制度中,發(fā)展趨勢往往是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削弱者。”
2、權利的缺失。
是首重權利還是首重義務,是法治國家和非法治國家的重要區(qū)別。 法治國家的一個明顯特征是以權利為本位。因為,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的,人治往往強調(diào)權力本位,而權力是對于國家統(tǒng)治者而言的,國家的權力強加于人民便成了人民的義務。在權力本位或者說在義務本位之下,與權力的恣意行使相對的便是個人權利的任意限制或剝奪,個人權利毫無保障且只能永遠匍匐于國家權力之下。在法治社會下,我們提出了一方面要對權力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則要對權利加以尊重和保障。權力本位逐漸被權利本位所取代。
司法是法治的核心,因而在司法中的權利保護便成了法治下的權利保護的重點。自我國法治以降,政府和司法部門在人民權利保護方面已經(jīng)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從96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的加入,都歡快的體現(xiàn)了權利保護理念。對權利的尊重和對權利的保護開始得到較為普遍的承認和重視。
但問題仍然是突出的,體現(xiàn)在刑事訴訟,權利的缺失仍顯得較為典型。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第18條規(guī)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不被強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體現(xiàn)在其中的便是對無罪推定原則和沉默權的肯定。而在我國,由于長期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響,在審訊中的刑訊逼供就顯得較為突出。刑訊逼供不僅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背反,而且極大的侵害了被追究者的人權。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也就否定了沉默權的存在并且為刑訊逼供找到了“合理”借口。此外,我國的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過遲也相當?shù)挠绊懥朔缸锵右扇藱嗬谋Wo。我國當前的刑事訴訟中權利缺失的現(xiàn)象仍是突出的。刑事訴訟的發(fā)展史可以說是一部權利保護的發(fā)展史,“權利保障的價值不斷地得到提升是刑事訴訟的一種世界性趨勢”。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如果說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重點是確立對抗制訴訟模式的話,那么下一次修改的重點則更加關注如何加強對權利的保護。
總之,我國法治現(xiàn)實中的權力恣意與權利缺失問題,雖然是由于歷史與現(xiàn)實的諸多局限所致,但其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在于正當程序的缺失。正當程序(due process)本為英美法系國家所特有的一項法律理念,它強調(diào)國家在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財產(chǎn)等權利時,必須經(jīng)過正當、合法的程序;未經(jīng)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國家不得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隨著正當程序概念的不斷擴大,“正當程序”已突破了“正當司法程序”同義詞的含義,形成了“程序性正當程序”與“實質(zhì)性正當程序”兩個不同的概念。程序性的正當程序的核心意思是權利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得到審理,為了他們可能享有該項權利,他們必須得到通知。合理的通知、得到審理的機會和提出自己的主張并進行辯護都包含在“程序性正當程序”中。實質(zhì)性的正當程序是指“那種可能被概括性地定義為憲法性保證的東西,即任何人不得被專橫地剝奪其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實質(zhì)性正當程序的本質(zhì)在于防止專橫和不合理的行為。” 蘊涵于“正當程序”中的理念則是通過合理的程序限制國家權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而我們當前法治下的權力的恣意和權利的缺失這一最大的矛盾其根源也在于正當程序的缺失。
三、以程序為本位——實體法和訴訟法關系的重塑
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已經(jīng)知道,我國當前法治現(xiàn)實中的權力恣意和權利缺失現(xiàn)象的一個相當重要原因就在于正當程序的缺失。那么正當程序與訴訟法又有怎樣的一種聯(lián)系,它對于我國法治現(xiàn)實中的實體法和訴訟法關系的定位又有怎樣的影響呢?筆者將在下文中對其進行詳細的分析。
訴訟法是定紛止爭的關于“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 的法律,是一部由糾紛的解決原理、機制和規(guī)則構成的法律部門。從表面看,訴訟法僅僅是一系列程序性規(guī)范,它的運用是為了糾紛的解決,但從更深層次講,訴訟法其實是一個國家訴訟理念的展開。訴訟的理念是國家法治觀念的體現(xiàn)。因而,訴訟的過程就成了一場大檢閱,它將法律至上、人權保障、權力制約、法制完備和司法公正等法治觀念展現(xiàn)的淋漓盡致。所以,訴訟就顯得極為重要。如果說法治著眼于宏觀與整體,對整個社會起著導向作用的話,那么,訴訟這一具體場所的行為則是對法治的最為真實的反映和檢驗。
現(xiàn)代社會進一步地呈現(xiàn)多元化趨勢,多元化必然伴隨著人們選擇的多元性,而程序是對這種多元性選擇的保障。正如一句習語所言“在現(xiàn)今社會,不按規(guī)矩辦事是要出錯的。”這里的規(guī)矩就體現(xiàn)為一種程序。因為多元化的社會肯定鑄就了多元化的利益,面對多元化的利益為行為就必須得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則必然傷害多方利益。而現(xiàn)代訴訟法的核心就在于“正當程序”理念的確立,訴訟法是對正當程序理念最為直接的折射。現(xiàn)代訴訟法要求通過程序的正當性來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和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這一理念正是當前中國法治現(xiàn)實中最為缺乏的,正是這一理念的缺乏造成了我國法治中權力的恣意和權利的缺失。所以,正是基于這一現(xiàn)實,筆者強調(diào),在我國當今法治現(xiàn)實下,與其強調(diào)實體法與訴訟法關系的折衷論,不如凸顯程序本位論。
第一,從理論的角度講,程序的內(nèi)在屬性使得程序有獨立于實體的自身價值,并且這種價值優(yōu)位于實體價值。
程序本位主義與程序工具主義的論爭,其核心是對程序法是否存在不依附于實體法的自身獨立價值的贊同與反對。其實,訴訟制度發(fā)展的內(nèi)在邏輯已經(jīng)證明了程序具有其獨立的不依附于實體的內(nèi)在價值。“人類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視為程序內(nèi)在價值從無到有、從依附到獨立的發(fā)展史。” 程序本位主義通過訴訟制度的發(fā)展史突出的強調(diào)了蘊涵于程序之中的獨立價值,即程序的公正性價值。公正乃法律的首要價值。法律上的公正,主要的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工具論者往往只看到了公正價值中的實體公正價值,而忽視了程序公正價值。其實,程序公正不僅有其自身的獨立價值,還對實體公正的實現(xiàn)起到了較好的保障作用。根據(jù)最低限度標準,程序的公正價值要求程序的進行必須遵循一些最為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①程序參與原則;②中立原則;③程序對等原則;④程序理性原則;⑤程序自治原則;⑥程序及時和終結原則。 這些最低限度標準為程序公正價值提供了相對于實體公正價值更為具體的參照。同時,體現(xiàn)在程序公正價值中的這些最為基本的原則為解決糾紛和糾紛解決過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接受性提供了可靠保障,這是實體法在價值功能上所不能包容的。正如英國名諺所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xiàn),而且必須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xiàn)。”這種看得見的方式即是對程序正義的要求。正義的實現(xiàn),既包括結果正義的實現(xiàn)也包括過程正義的實現(xiàn),結果的公正并不意味著過程的公正。程序正義要求不能為了結果公正的實現(xiàn)而犧牲過程公正,通過非公正的過程來實現(xiàn)結果公正其實仍然為非公正。因而,程序法有著獨立于實體法的自身的獨立價值。
在辯明了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后,我們并不能立刻得出程序優(yōu)先的結論。因為,程序法有自己獨立的價值,實體法同樣有自己獨立的價值,不能因為程序法為自己贏得了獨立價值的尊嚴而立刻認為自己應超越實體法,從而得出以程序為本位。因而,在筆者看來,兩者獨立價值的比較分析成了結論得出的關鍵。那么程序公正價值與實體公正價值究竟誰更符合現(xiàn)代社會的需要呢?我們知道,現(xiàn)代社會是一個多元的社會,事物的發(fā)展越來越復雜,人們的價值觀念也愈發(fā)多元,與之相伴的是人們的選擇也愈發(fā)多元,因而人們對同一事物總是存在不同的看法和選擇。社會的多元,事物的復雜,造成了實體公正的相對不確定性,人們很難在離開合理過程的情況下就公正達成一致的意見,即使達成也難免會因過程的非合理化而拒絕接受所謂的公正結果。但是,程序公正價值所體現(xiàn)出來的最低限度標準卻鑄就了程序的確定性和形式化,這樣就為公正意見的達成提供了一個有序的討論時空,將紛繁復雜的案件納入了合理的軌道,從而為實體公正的實現(xiàn)提供了最為關鍵的保證。同時,這種透明、公正的程序不僅有助于貫徹正當程序理念中對權力的限制和對權利的保護,也容易讓訴訟當事人在心里上接受訴訟的結果,哪怕是相對不公的結果(在一般情況下)。因而筆者認為程序公正的價值是首位的,程序公正的價值與功用決定了我們應當以程序為本位。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從訴訟法與實體法的淵源及功能上作一番簡單的比較以此映證我們的觀點。“歷史上,在成為兩大法系的根源的羅馬法和英國法中,私法實體法和重要規(guī)則幾乎全部是從訴訟中孕育而生的”。 因而“訴訟法乃實體法之母”。 此外,訴訟法還有生成、創(chuàng)制和矯正實體法的功能。最為典型的就是日本通過訴訟而生成了實體法上尚不存在的實體性權利——日照權的案例。
第二,著眼于當今中國的法治現(xiàn)實,筆者認為折衷論實在是一種妥協(xié)的產(chǎn)物,對折衷論的贊同,仍然顯示出訴程序法對實體法的依附性,更為重要的是沒有突出蘊涵于程序法之中的正當程序理念對于當今中國法治的現(xiàn)實意義。折衷論試圖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達成一種平衡,將實體公正價值與程序公正價值相提并論。在筆者看來,折衷論的缺陷就在于沒有看到程序本位價值或者說程序公正價值已經(jīng)在現(xiàn)今社會超越了實體公正價值對社會的現(xiàn)實需要(筆者在前文已對此做了一定的分析),尤其是當下中國的需要,因而它是一種相對滯后的理論。理論是站在實踐前沿的,落后的理論又怎樣為實踐服務呢?兩者的平衡,在當今的中國仍然只能造成“程序附屬于實體”。因為,平衡的東西往往強調(diào)兩者兼顧,當二者不能兼顧時就得對其進行取舍,而取舍時的抉擇才更能反映出兩者關系的孰優(yōu)孰劣。在中國目前占主導地位的安全價值觀的影響下,由于倡導“客觀真實性”,往往會為了實體法目的的實現(xiàn)而犧牲程序。“……訴訟活動是否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這本身并不重要……” 因而,廣大的司法工作者對公正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對實體公正的關注上,或者說他們對程序公正的理解仍然僅僅停留在一個較為淺顯的層面,這樣非但不能兼顧二者的平衡,反而會因為正當程序理念的缺失導致在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往往舍“程序”而求“實體”,從而造成權力的擴張和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所以,折衷論的平衡觀在現(xiàn)今中國仍然只會造成程序法對實體法的依附。強調(diào)程序本位論并不是“過猶不及”與“矯枉過正”,它正是立足于中國的現(xiàn)實,通過一種似乎較為激進的理論觀點(偏激的東西往往更能引起中國民眾的廣泛關注)來喚醒民眾對訴訟法的理解,對程序的關注,從而確立正當程序觀念,以此來推進中國的法治建設。“只要中國仍堅持國家主導型的變革模式、同時又希望避免劇烈的社會動蕩,那么突出程序合理性和秩序正義問題就具有特殊和緊迫的意義。”
1、以程序為本位更能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
在國家主導模式下的改革與法治建設,最容易出現(xiàn)權力的恣意行使現(xiàn)象。權力濫用的一個明顯特征就是不按程序辦事。以程序為本位,突出的強調(diào)了程序對于權力的制約意義。而“正當程序”觀念則正是我國當前法治現(xiàn)實下權力濫用的良好矯正劑。首先,它有助于糾正傳統(tǒng)的權力本位觀。觀念的改變是較為根本的措施。因為,任何一種制度都是一定觀念的體現(xiàn),觀念支撐著制度的構建,影響著制度的演變。“正當程序”理念所蘊涵的權力制約原則、權利保護原則、中立性原則等都有助于糾正我國當前法治現(xiàn)實中的對權力、訴訟、程序的一些錯誤看法。只有觀念上的根本轉變,才會真正為制度的確立和施行帶來強大的廣泛意義上的支撐。其次,以程序為本位,可以為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設置第一道權力制約的關鍵防線,以增強其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執(zhí)法和司法是以公正為首要的價值目標。現(xiàn)代公正理念既包括實體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而我國當前的執(zhí)法和司法更多的傾向于對實體公正的單一最求,所以為了達到實體公正這一單一目標,而不惜權力的恣意行使。程序本位理念強調(diào)程序的公正性,強調(diào)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的實現(xiàn)。同時,現(xiàn)代心理學也表明,司法程序的公證性、透明性更容易使當事人雙方對裁判者權力的信任和對訴訟結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認可,這尤其包括敗訴一方而言。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司法是對一切腐敗的制約,我們不能因司法腐敗而使法治窒息。因此,我們更應關注司法過程中的程序正當性。而以程序為本位更有助于糾正在長期的超職權主義模式下的權力恣意行使行為。
2、以程序為本位有助于加強對權利的保護。
權利本位是當今法治社會的明顯特征,權利保護被置于了突出的地位。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tǒng)都是對權利保護的忽視。強調(diào)程序的首位性,更有助于糾正這種長期的錯誤觀點。自資產(chǎn)階級革命以來,天賦人權的思想普照著人類大地,它要求人民對權利的享有是天賦的,任何人未經(jīng)正當?shù)姆沙绦蚨疾坏脛儕Z他人享有的權利。現(xiàn)今世界各國的憲法在規(guī)定國家權力的同時,也成了公民權利保護的大憲章。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誕生,則為人類提供了普遍的人權保護準則,人權的保護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而我國的權利保護,尤其是司法現(xiàn)實中的權利保護是明顯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也在于許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和在現(xiàn)實中的具體落實。因而,以程序為本位就有助于用“正當程序”的理念改善現(xiàn)今司法過程中的權利缺失現(xiàn)狀。因為,司法過程中的程序,一方面要求權力的合法行使,諸如:強制措施、逮捕的司法審查、刑訊逼供的禁止、控審的分離、審判的中立等,這些都是通過對權力的制約進而加強權利保護的外在的最為重要的第一道過濾;另一方面,正當?shù)某绦蜻要求當事者享有對程序的參與權、知情權以及辯護權的及時獲得,同時還享有不得強迫認罪、不受非法審訊等等諸項權利。從而為權利的保護設置了第二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