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旺翔 ]——(2004-7-7) / 已閱78054次
2、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于私法之中的“帝王條款”之地位無庸置疑,但誠信原則是否適用于公法領域在學界中尚存爭議。公法學者拉邦德甚至指出: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是適用于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則。[49]臺灣學者史尚寬亦認為“關于此原則之適用,并有主張不限于私法,而并應及于公法、憲法”。[50]但實際上對此問題即使于國外學術界也尚存爭議,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學說,而肯定說又分為:1、由私法類推適用的理論;2、一般的法律思想之理論;3、由法的本質來觀察之理論。其中一般的法律思想之理論為主流觀點,其認為誠信原則乃私法與公法之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則,即使公法未明文規定,誠信原則也潛在存在于其中,其之所以未明文規定只是由于私法對其發現較早。德國帝國法院即持此種觀點。在此筆者并不想給誠信原則是否適用于公法下一個定論,但筆者認為至少誠信原則應適用于經濟法之領域,理由如下:
首先,梁慧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準則。那么也就是說誠信原則的作用范圍應及于市場經濟活動之整體。而市場經濟活動理應包括微觀經濟活動和宏觀經濟活動,于微觀經濟活動中,誠信原則主要作用于社會個體之間的經濟活動,以確保市場經濟活動的安全性;于宏觀經濟活動中,誠信原則作用于國家與個體之間的經濟活動,以確保國家經濟協調行為的正當合理性,并以此來影響微觀經濟活動。
其次,徐國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調個體利益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關系來達到利益之均衡,而這正是經濟法所欲達到的目標之一,即通過利益風險的合理分配來達到整個經濟體系的均衡性。由此可見誠信原則完全可以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來發揮其在經濟活動中利益協調的功能。
再者,某些經濟法與民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構成的現代競爭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產物,因而一般認為是經濟法的重要內容。但其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卻有著非常直接的淵源關系,因為市場競爭關系也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市場交易中產生的,也是一種商品經濟關系。[52]并且實際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就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那么完全可以把誠信原則引入到這些經濟法中,用以彌補這些法律規定的不足,以有效規制市場經濟條件下多樣化的經濟活動。
最后,誠信原則亦是防止經濟管理機關權力濫用,保證權力正確行使的有效手段。例如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一條規定就體現了依據誠信原則保證經濟管理機關行使權力的公平合理性,以及對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
四、結語
本文并不試圖囊括學界對誠信原則研究的所有成果,只希冀通過對其中代表性觀點的總結分析,來發現我國學界對誠信原則研究的缺憾之處,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觀點意見,望學界同仁予以重視。
注釋:
[1] 梁慧星:《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第22頁。
[2] 王伯庭主編:《民商事重點難點問題解析與適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3]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5冊,臺大法學叢書1991年6版,第29頁
[4] 參見徐國棟:《客觀誠信與主觀誠信的對立統一問題——以羅馬法為中心》,載《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2年第3期。
《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客觀誠信與主觀誠信的對立統一問題——以羅馬法為中心》、《誠實信用原則二題》
[5] 參見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二題》,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
[6] 同上揭,第88頁。
[7] 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頁。
[8] 孟勤國:《置疑帝王條款》,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2期,第137頁。
[9] 崔栓林:《對“質疑”的反思》,載《法學》2000年第8期,第30頁。
[10] 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4期,第53頁。
[11] 同上揭,第56頁。
[12][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羅馬法概論》,黃風譯,法律出版2000年版,第174頁。
[13] 前注10揭,第57頁。
[14] 張新寶:《民事活動基本原則》,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6頁。
[15] 前注1揭,第23頁。
[16] 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頁。
[17] 馬原主編:《中國民法講義》,全國法院干部業余大學教材,第21頁。轉引自前注5揭,第74頁。
[18] 康慧:《評我國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載《當代法學》2003年第4期,第39頁。
[19] 轉引自同上揭,第39頁。
[20] 參見前注10揭,第55頁。
[21] 參見前注1揭,第23—24頁。
[22] 前注2揭,第3頁。
[23] 沈敏榮:《誠實信用原則與道德的法律化》,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6期,第5頁。
[24] 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3頁。
[25] 參見Hans Brox:Allgemeiner Teil des BGB,Carl Heymanns Verlag KG,2001,S.309,Rdnr.639 ff.
[26] 參見[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2001年版,第115—119頁。
[27]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7頁。
[28] 何孝元:《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臺灣三民書局印行1992年修訂再版,第91頁。
[29] 江平、程合紅、申衛星:《論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第10頁。
[30] 參見前注2揭,第10—12頁。
[31] 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336─338頁。
[32] 參見前注1揭,第25頁。
[33] 前注10揭,第54頁。
[34] 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價值研究》,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87—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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