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炳辰 ]——(2004-7-14) / 已閱8764次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幾個法律問題
海南大學法學院 辛炳辰
我國電子商務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定的電子商務基礎規模,但畢竟電子商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是在虛擬社區中進行的商務活動,具有不同于傳統商務活動的特殊性,它與傳統的法律制度,社會規則之間必然發生沖突,總體看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相對滯后,有關電子商務市場準入,認證體系、支付結算、交易主體的行為規則以及電子交易中必須涉及到的電子合同、電子發票、電子稅單等的法律效力還沒有明確規定。以致現實中法制不夠健全,假冒偽劣商品時常干擾市場秩序,服務水平較為低下,消費者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護。
我國發展電子商務還存在著種種法律制度瓶頸,諸如:
1、工商登記制度。依照現行的法律制度,我們將公司或其他營業組織按不同體系的標準登記為不同類型公司,但相關部門法在處理組織形式和承擔責任機制方面的原則問題,因不能采用統一的法律標準而存在著十分重大甚至是根本性沖突,現行若干分類標準如按所有制形式對企業組織進行劃分也缺乏科學性。
2、授權經營制度。授權經營制度實則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從而從根本上形成了經濟結構的條塊分割。電子商務是一種重新配置包括信息在內的社會資源,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的貿易模式,所以授權經營制度從根本上制約了電子商務的規;徒洜I的多樣化。
3、破產清算制度。電子商務是目前風險投資者以及股民看好的投資領域。然而必然有相當多的電子商務公司在未摸索到盈利模式之前就成為21世紀網絡經濟的殉難者。破產清算制度正是為了保護這類電子商務公司的經營者,當他們在向成功邁進付出代價以后,不致于出現不僅血本無歸而負債累累的局面,而是給予他們重新組織資本實現偉大夢想的一個機會。
面對種種迫待解決的法律問題,為了建立與電子商務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年會與1996年6月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允許貿易雙方通過電子手段傳遞信息,簽訂買賣合同和進行貨物所有權轉讓,而對世界各國而言,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修訂有關貿易法規,為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提供行為規范和利益保障,我國自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