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慶慶 ]——(2004-7-14) / 已閱15667次
市場準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則
市場準入制度的合理與否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制度的松緊程度直接影響著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成本和難易程度,影響著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影響著經濟效率和活躍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和市場主體發育程度、國際參與度、決策者和社會對經濟的認識程度、國家干預經濟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靈活度等都是影響市場準入制度的因素。但是從根本上來講,建立什么樣的市場準入制度應該取決于市場安全與經濟效率成本之間的平衡點。
現在,法律在經濟方面的任務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規范和保護市場主體資格,創造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鼓勵和促進市場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從我國現狀和國際趨勢看,市場準入制度的改革必須以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參照國際慣例,促進提高經濟效率,積極鼓勵各類資源參與經濟活動,注重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積極培育和規范市場主體,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的微觀基礎。市場準入制度應該體現以下的宗旨和原則。
(一)公開
公開是現代法制最重要的特點,公開的法律更加具有公信力,能夠得到市場參與者的信任和遵守。
市場準入資格既是對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約束,又是引導和鼓勵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確定性的表示。市場準入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布了國家對市場主體資格的態度,明確了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和鼓勵什么,使欲進入市場的主體能夠對政府行為,甚至間接對其他市場主體的性質狀況抱有一定確定的合理預期。相反,市場的不穩定性和人們心理的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來自人們對他人行為包括政府行為的不可預期。人生來具有追求自由、平等和安全的權利和欲望,人是不安分的動物,愿意和喜歡冒風險(因為所選擇的任何行為其結果都將發生在未來,而不確定性是未來的本質),但安全感也是人不可缺少的(對未來的合理預期能夠帶給人情緒上的平靜和安全感),社會是人們在安全中不斷挑戰進步的。
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廣度進行著,人們既對未來充滿了期望和信心,又對改革的持續、深入和穩定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在人們過去經歷了太多法律、政策的動蕩和反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制度包括市場準入制度的公開對增強人們的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公開市場準入制度,不僅僅是制度內容的公開,更是程序的公開,市場準入的程序、結果、依據以及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都要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依據,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的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讓市場主體能夠平等地通過此程序獲得市場主體資格,在市場上進行競爭。隨意性的市場準入制度會損害政府的形象,造成尋租現象,滋生了腐敗。
(二)合法
市場準入制度賦予政府重要的行政權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準入制度的立法和執法應當遵循我國的立法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市場準入制度,地方法規可以在不與上位法抵觸的條件下制定關于本行政區域的市場準入制度,其他效力級別的法律都無權設定市場準入。
政府嚴格執行依法行政,沒有法律依據,任何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行為都是非法的。與此相比,我國從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許多本來有法律依據的“市場準入”將隨著改革逐漸被取消和完善,但還有市場準入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依據,是行政部門任意設置的,這是人治行政的做法。
美國的政府管制和行政審批制度需要接受嚴格的司法審查。中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針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在審理案件中,只能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不能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后我國要完善行政法,健全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三)必要(有效,不可替代,適度原則)
市場準入不一定能夠彌補市場失靈,也不一定是不能為市場機制、行為監管替代的最佳方法。設定市場準入制度要符合經濟規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監管者要加強研究論證,避免任意性,注重事中監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場主體、民間機構的自律和輔助監管作用。避免政府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掌握過度的控制權同時又流于形式。
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公正、規范的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去解決;通過事中事后監督能更好地解決問題的,不采取市場準入的方式規制;對既有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關市場準入的規定,應當取消。概括起來就是“市場優先”、“自律優先”、“事后機制優先”的原則。
市場準入的產業主要涉及資源利用、交通、電信、電力等公用事業以及原材料、建筑工程承包、零售、外貿、金融、中介服務、高度危險業、新聞出版和文化建設等這些關系到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競爭性行業的市場準入實行準則制,加強事中和事后的監管;不完全競爭領域實行核準制,加強資格審查和事中和事后監管;非競爭性領域實行審批制,全面重視全程的監管。
(四)效能
市場準入制度是存在制度的成本的,這不僅包括立法成本、執法成本,還包括市場準入制度給市場主體行為帶來的成本以及給社會造成的成本。所以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必須是經濟的,收益要實質地高于成本。
企業設立法制中具體制度的選擇需要考慮設立人的效率,也需要考慮未來相關交易主體及社會為此效率支出的成本。從具體設立制度來看,設立人的私人成本主要受制于如下變量:設立程序上的支出,設立條件準備上的支出等。設立人在特定制度下完成設立行為導致的外部性及相關市場主體防范機會主義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相關市場主體調查、了解企業資信所需的費用支出;(2)相關市場主體為防御債權難于保障的意外設置保護措施而作的特別支出;(3)市場管理主體——政府如實施設立制度下監管設立行為所作的管理成本。此外,制度資源的稀缺性要求人們在考慮選擇某種制度產品而非另一種制度產品所放棄的機會成本,機會成本也應納入設立制選擇中考慮因素。
合理劃分和調整執行市場準入制度的部門的職責,簡化程序,減少環節,加強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強化服務。各部門應當有明確的對外受理申請的“窗口”,方便申請人申請;涉及幾個部門的,應當相互協調,合理化工作流程,便利當事人和部門的工作;市場準入制度的執行要嚴格遵守工作期限,提高工作效率。執行機構要努力為當事人提供便利的條件,尤其是利用現代化的網絡環境對傳統的工作程序進行改造,實現信息流的暢通和快捷。
從社會成本的最小化及政府管制的固有缺陷來看,企業設立法制不宜突出政府在防御機會主義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應突出設立制度(尤其是法定條件)的內部完善和相關法制的健全和配套,以實現外在成本的內部化和機會成本的最小化,從而真正使企業設立制度保證市場主體效率和社會效率并舉。
(五)責任
列寧說:借口集體領導而無人負責,是最危險的禍害
對市場準入制度的進行合理分解,明確規定執行的領導決策層、可行性考核層、實際執行層的職責和權限,形成一個權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監督的管理體系,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又缺乏內部監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
在賦予行政機關市場準入的行政權時,要規定其相應的責任。執行機關不但要對相對人的市場進入進行規制,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動態的市場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并承擔相應責任。行政機關不按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程序行政,越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對相對人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審批機關主管有關工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