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磊 ]——(2004-7-16) / 已閱46668次
論刑罰的目的
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 法律系 李磊
引 言
何謂刑罰的目的?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目的的意思是“想要達到的地點、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結果”,那么刑罰的目的就顯而易見了,即刑罰想要達到的地點、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結果。
那么人類社會究竟想通過刑罰來得到什么結果呢?
對此,古往今來的許多哲學家和法學家都絞盡腦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現代的哲學家和法學家對此更是具有極大的熱情,紛紛發表了各自的見解,這些見解也就被歸納成了不同的派別。
一、對西方各派別的評析
根據日本人島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論》,關于刑罰的目的,有幾種不同認識觀點:
(一)絕對主義
此派認為人的“自由是天賦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礎,沒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內。人的行為是根據其自由意志進行選擇,歸諸道義責任。依據自由意志只能選擇實施有利于社會的行為,不能選擇不利于社會的行為。選擇實施不利于社會的行為,就是危害社會,就是惡,就是犯罪。為惡或者犯罪都要受到報應”①。刑罰就是相應的報應,是犯罪的結果,犯罪是刑罰的原因。換句話說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為的存在才被科處刑罰,除此之外,刑罰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稱為絕對主義,又稱報應主義。它可分為狹義的報應主義和贖罪主義:
1.狹義的報應主義。這種主張從因果報應和維護正義出發,認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一個人如果實施了惡的行為,那么就是非正義的,就應當受到相應的懲罰。由于對正義的出處持不同的觀點,又可分為:神意報應主義、道德報應主義和法律報應主義。
(1)神意報應主義。此說認為正義來源于神,神意就是正義,犯罪行為違反了神意,所以就應當受到懲罰。其代表人物是德國法理學家斯塔爾。現在的大多數人看來,這只不過是出于當權者的需要,借宗教這個工具維護統治罷了,很少還有人持此觀點。但是有一點值得思考,那就是,難道法律不是人們借以統治社會的工具嗎?只不過這個工具要遠比宗教先進,更能使日益趨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夠迷惑人,因為無論人類多么趨于理性,始終擺脫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擺脫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如果人類拋棄假象,拋棄自身的非理性因素,那么人類也就拋棄了統治社會的基礎,那就是拋棄了自己,之所以向往著共產主義社會的人到現在都沒有準確地描述出共產主義是什么樣子,就是因為他們自己也不想拋棄自己,也不敢想象人類自己被拋棄后的世界是個什么樣子。
(2)道德報應主義。此說認為道德觀念的存在是基于正義,犯罪行為是違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義的,刑罰就據此對犯罪進行報應。根據現代的法學觀念,法與道德雖有聯系,但也是有著明顯的區別的。道德可以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追求,要求可能相對較高,但法律作為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求就應當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罰的目的看作是對違反道德的行為的報應,那未免過于苛刻了。
(3)法律報應主義。此說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根據法律的規定,人們知道了何為正義何為非正義,犯罪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而也就是非正義的,刑罰就是法律對犯罪行為人的報應。這種觀點認為,除了以牙還牙之外,刑罰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和黑格爾。這個觀點的提出,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的思考。
首先,它明確了刑罰的依據是法律,從而否定了刑罰擅斷,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罰的目的僅僅看作是依據法律對罪犯的報應是不對的。我們暫且從法律報應主義他們自己的角度出發,考慮如下:由于犯罪行為違反了法律,而法律又是正義的體現,從而也就是違背了正義的要求,那么為什么違背了正義的要求就要受到懲罰(報應)呢?因為正義是人類的追求。那么人們為什么追求正義呢?因為人們渴望通過對正義的追求(對法律的維護)得到一個秩序井然的社會,使每一個人都享受到公平、公正,從而使自己不受到他人的侵害,這才是人們懲罰違反法律行為的人的目的所在,也是人們維護法律(正義)的目的所在,因而也就是刑罰的目的所在。在黑格爾的思想里這一點也有所體現,因為他認為犯罪是對法律的否定,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他的思想體現出來的就是國家利用刑罰對否定法律的犯罪加以否定,使被侵害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復。所以持法律報應主義觀點的人自己都搖擺不定,還怎么能讓別人接受他們的觀點呢?
其次,它指出了罪與刑要相當的原則,即輕罪重罪要與輕罰重罰相對應。雖然這一理念直到現在都對刑罰的理論與實踐具有指導作用,但是它也不完全等同于我們現代社會提出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康德將其報應刑的理論歸納為是同態報復,他認為刑罰應當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你打了別人就等于是打了自己,你殺了別人就等于是殺了自己,他的報應刑觀點又被稱為等量報應刑。黑格爾相對于康德來說,思想上好像是前進了一步,把“等量”提升為“等價”,但似乎并沒有什么實質上的變化。黑格爾認為報應刑應當是等價值的,因此又被稱為等價報應刑。他在《法哲學原理》中說道:報復是對侵害的侵害,犯罪具有在質和量上的一定范圍,那么作為對犯罪的否定,刑罰也同樣具有在質和量上的一定范圍,但是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為特種性狀的等同,而是侵害行為存在的性狀的等同,即價值的等同②。
從康德和黑格爾作出的解釋可以看出,他們這種刑罰的目的就是對犯罪的等量或等價的報應的觀點是值得斟酌的。任何行為都會被評價為三種,即對社會有利(正價值)、對社會有害(負價值)和對社會既無利也無害(無價值)。犯罪行為肯定是對社會有害的行為,因此對社會來講它具有負價值;刑罰是針對犯罪行為而存在的,因此具有正的價值,如果不具有價值或是具有負的價值,刑罰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在這里,我們假設康德和黑格爾的觀點成立,即:犯罪行為對社會的侵害=刑罰對犯罪人的侵害,那也就是說犯罪行為所產生的負價值應當正好與刑罰所產生的正價值相抵消,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兩個侵害行為的存在的性狀等同。那么根據這個觀點,刑事司法程序的存在有何價值?
第三,還有一點也是所有報應主義的共同的一個可取之處,就是重點強調了“罰”字。當我們回顧刑罰的歷史的時候,不禁感嘆,人類竟然發明了那么多的折磨罪犯的手段,隨著歷史的發展,這些手段在不斷的演變和發展。在我看來,只要有社會,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離不開刑罰。但是據此就說刑罰僅僅是為了懲罰(報應),其實并不是如此。罰是為了什么呢?是為了罰而罰嗎?顯然不是,為了什么呢?對此,本文將在后面詳盡闡明作者的觀點。
最后想說明的重要一點,那就是法律一定是正義的體現嗎?換句話說就是,法律一定體現正義嗎?這非常值得思考,如果是惡法,本身不能體現出人們所謂的正義,那么此時依據什么來懲罰犯罪呢?此時懲罰罪犯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我想關于這一致命的缺陷,法律報應主義者是無法彌補的。
2.贖罪主義。德國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們認為刑罰對犯罪人施以痛苦,從而使犯罪人通過承受痛苦把自己從過去解脫出來。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刑罰具備消滅人的過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罰時,完全以每個具體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來考慮。
他們的觀點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考慮刑罰的目的時,把刑罰本身脫離于社會,就好像是在天國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沒有考慮到人的社會性和刑罰的社會性。當然,此觀點也并不是一無是處,它能夠考慮到刑罰所針對的每個個體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現代社會學習和借鑒的地方。
(二)相對主義
此派認為,“刑罰不是因為有犯罪才科處,而是為了將來不犯罪。所以刑罰并不是犯罪的當然結果,而是預防將來犯罪,維護社會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罰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護社會的實際利益,從而科刑的標準應以是否達到維護實際利益的目的來決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觀現實或罪責的大小來決定。所以稱為相對主義,又稱目的主義或功利主義。”③
此派又有三個分支:
1.一般預防主義。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社會上一般人犯罪的發生,因為犯罪大都由于貪欲所引起,國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們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貪欲滿足,以致知所畏懼,不敢觸犯刑律。”④
主張一般預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嚇主義。此說以德國人葛梅林為代表。他們認為用嚴刑峻法可以威嚇社會上的一般人,通過公開執行酷刑,使人們在心理上對犯罪后的結果感到恐懼,從而減少社會上的犯罪行為。由于此說過分強調刑罰的殘酷性,“不僅與現代刑罰日趨文明與緩和的時代精神不合,且會導致破壞罪刑相適應原則”⑤,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強制主義。此說代表人物為德國人費爾巴哈。他們認為“人人都有追求快樂避免痛苦的本能,一個人之所以犯罪,是為了追求實施犯罪所帶來的快樂”⑥。如果犯罪后所帶來的痛苦能夠遠遠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快樂,并使一般人全部知曉這個結果,就會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意念,從而減少犯罪。此說與威嚇主義比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強制的作用,必然導致酷刑濫用。
(3)警戒主義。此說代表人物是德國人鮑爾。他們認為,“犯罪大多由于行為人不知道其行為是否被刑罰處罰或對其行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為了預防犯罪,法律應當公開宣示何種行為應受刑罰處罰,喚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實施犯罪。”⑦
雖然鮑爾說的這種不知法而犯法的人確實存在,但是這些人在現代社會中并不多,絕大部分人犯罪時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還有就是把警戒看作是刑罰的作用之一還可以,如果把它看作是刑罰目的有些不妥,似乎沒有看清問題的實質。
一般預防主義的這三種主要學說,與其說是刑罰的目的,倒不如說是刑罰所起到的作用更加準確。前兩種學說由于強調使用酷刑,更加不可取,警戒主義雖然有值得思考的地方,但它也不能被看作是刑罰的目的,而只能說是刑罰的作用之一。還有一點,如果說刑罰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規戒社會上的一般的人,就將他們中的一個犯了罪的人處以刑罰,是否公正呢?難道他的生命是為他人而生嗎?如果有人說是因為他犯了罪的話,那么這句話本身就說明一般預防主義滑向了絕對主義。
2.特別預防主義。此派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已經被科處刑罰的人將來再實施犯罪行為,他們又可以分成兩派:
(1)改善主義。此派代表人物為德國人路德。他們認為刑罰僅僅針對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將來不再犯罪”⑧,國家具有使犯過罪的人棄惡從善的責任,刑罰恰恰就是履行這個責任的一個手段。
可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惡行嗎?在我看來也不盡然,因為法是分惡法和良法的,如果惡法中規定是犯罪的行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談何棄惡從善呢?所以把“改善”作為刑罰目的有不妥之處。
(2)防衛主義。此派代表人物為意大利人龍勃羅梭。他明確指出:“刑罰必從防衛立論,方可無反對之地。”⑨他們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國家同個人一樣都具有生存權,而犯罪行為就是對國家的這項權利的侵害,國家為了免受侵害才對犯罪的個人處以刑罰。
但是這種觀點好像經不起推敲:如果說國家是為了免受侵害而對個人處以刑罰,那么是為了免受誰的侵害呢?罪犯嗎?他已經對國家侵害完畢,談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說是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會的話,那就更加可笑了,難道我們的法官都是先知嗎?能夠斷定出每一個罪犯都會再次侵害國家?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如果說是為了避免社會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殺一儆百,那么就會使得這個派別從特殊預防的這個陣營滑向一般預防,而一般預防在上面已經分析過了,所以把防衛作為目的是站不住腳的。
3.雙面預防主義。此說的代表人物為意大利人貝卡里亞和英國人邊沁。他們認為刑罰的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結合。貝卡里亞在其輝煌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明確指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規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對刑法學相關問題的論述,對于現代刑法學來說,貢獻無疑是極其重大的,他本人也被尊為現代刑法學的奠基人。但我仍然認為,他的對于刑罰的目的的認識還不深刻,雖然他的論述已經可以算是刑罰之實然目的中的直接目的。就像我在一開始提到的,何為目的,目的是行為想要得到的結果。作為人類社會的產物的刑罰制度,如果僅僅是從人這個角度出發的話,那么我們現在的社會就不稱其為社會了,我們就會生活在先哲們描繪得理想國和烏托邦之中了。但是我非常的理解他,就像我理解現在的許多中國學者一樣。他的觀點的提出,是有著其深刻的歷史背景的。當時及之前,社會的專制統治非常嚴重,刑罰的濫用極其普遍,導致人權遭到踐踏、社會秩序得不到應有的維護。他的觀點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對于專制統治的反抗,但是這種反抗又是含蓄的,因為他自己就是生活在專制統治之下,所以他對于刑罰的目的的論述究竟是由于其主觀上的歷史局限性,還是在客觀上受到了專制統治的影響就不在此考證了。總之,在我看來,貝卡里亞對于刑罰目的的描述,僅僅可以被看作是對表象問題的解答。
(三)折衷主義
由于它調和了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觀點,所以此派在看待刑罰之目的時,既認為刑罰之中存在著報應的因素,又認為其中也存在著預防的因素。但是,經過我們以上對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分析,就可以發現,即使把二者捏在一起,也不是一個理想的答案。
二、我國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
對于刑罰的目的,我國學者也是眾說紛紜,和西方現有學說差別不大。但是有一種學說值得注意,就是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雖然我不能同意此說的觀點,但是對于他們將刑罰的實然目的分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做法很是贊同,而且我對于刑罰之實然目的的看法也是基于此種劃分而產生的。我國刑罰目的主要學說:⑩
1.懲罰說。此說認為適用刑罰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權利,使他們感到壓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發生。
2.改造說。此說認為對犯罪人判處刑罰,是通過對犯罪分子懲罰這個手段,達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3.預防說。此說認為適用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它表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
4.雙重目的說。此說認為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既有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說。此說認為適用刑罰的目的有三:即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分子,使他們不走上犯罪道路;教育廣大群眾增強法制觀念,積極同犯罪作斗爭。
6.預防和消滅犯罪說。此說認為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是要把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人教育改造成為新人,從而達到預防犯罪,最終消滅犯罪,以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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