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4-7-26) / 已閱8495次
警惕面紗掩飾下的“法人”
劉京柱
法人與自然人相對稱,依照我國民法理論,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獨立法律主體資格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法人與其成員的財產彼此獨立;二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出資人以出資財產額為限承擔承擔有限責任;三是法人享有經營管理自主權,出資人放棄了對出資財產的經營管理權;四是法人依法終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在社會生活中,有些法人及其出資人等濫用法人的獨立人格,損害法人債權人或其出資人的利益,債權人不能穿越法人“面紗”去追索法人背后的出資人的債務責任。故揭開法人面紗,否認法人的獨立主體資格,直接責令法人背后的出資人承擔法人的債務或義務,可以有效地維護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能夠維護法律的正義與公平,追究濫用法人人格者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從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發現,在社會經濟運行中濫用法人人格,規避法律、法規,逃避債務履行的現象有所抬頭。歸納起來,當事人濫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一女二嫁”。指母、子公司在資產構成上疊合,同一財產既為母公司注冊資本組成部分,又為子公司注冊資本組成部分。對外造成公司虛假資信能力,法人行為能力腫脹,潛藏著公司不能全面履行債務的風險,加劇了市場失信行為。
二、“借尸還魂”。即指“假破產,真啟動”。在破產企業甩掉債務包袱的基礎上,原班人馬輕裝上陣,重操舊業,令債權人叫苦不迭。
三、“垂簾聽政”。即指有的集團公司下屬二級法人名義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但實際上卻在合同簽訂、履行以及資產流動、人員安排上均依附或取決于集團公司。一旦二級法人單位不能清償外債,集團公司便主張其為獨立法人,不能追究集團公司的民事責任。
四、關聯公司“內幕交易”。即指兩家不同的公司之間或者具有控制與從屬的關系,或具有相互投資關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關系,或利益上具有休戚與共的關系。關聯公司間通過內幕交易進行資產、利潤轉移,詐害不知情的第三人(債權人)。
五、掛靠經營,剪不斷,理還亂。掛靠是指掛靠者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成為公司的組成部分或者分支機構,或者公司分支機構的組成部分,并以公司或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掛靠者對外經營時打著被掛靠者的旗號,而一旦發生不能清償債務時,掛靠者往往一走了之,因其是以別人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不是直接被告。而且它可以在訴訟前或執行前將財產轉移,導致沒有可供償還、執行的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實現。被掛靠的單位又會以自己不是實際經營者、沒有進行投資為由開脫責任。特別是一些“三無”公司,通過掛靠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進入市場興風作浪。盡管經過清理,黨政機關與所辦實體已基本脫鉤,但仍有一些投機分子利用公章、介紹信,賬戶等搞“空手道”,而一旦產生糾紛,往往很難追究掛靠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不當的民事責任。
六、“靚女先嫁”,大船擱淺,舢板逃生。即指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或連年虧損、瀕臨破產清算的企業法人將市場前景尚好、經濟效益潛力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或內部生產車間、部門,從“母體”中分離出來另行成立法人或作為投資與國外合營者組建中外合營企業,卻將債務包袱攬到原企業頭上應對債權人。
七、“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名義上為數個公司,實際上是一個人格,也即“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如有的一人擔任幾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財務混同、主要從業人員不一致,業務關聯,一旦發現可能要承擔經濟責任,就將財產轉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沒有財產償還、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為由逃避債務。這種“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事實上的連帶債權,卻逃避了法律上的連帶債務。
八、公司外的經營者入主公司,模糊公司的責任與債務。即有的公司借公司經營權的轉讓,逃廢公司責任和債務。被轉讓的公司與公司經營者通過協議約定公司的責任和債務承擔,欲圖逃避社會責任、懸空公司債務。有的公司通過出售公司資產、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公司經營權,約定由公司或經營者一方承擔債務。但約定承擔債務的公司往往已經是一個“空殼”,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如果約定由經營者償還債務,則因經營者追逐短期最大利潤的目的使其流動性極強,在實際承擔社會責任(如環境保護)和公司債務前常常已經逃之夭夭。還有的在經營權轉讓合同中有有意回避債務承擔,發生糾紛時又互相推諉責任。(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協助錄入人:煙臺大學法學院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