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4-7-27) / 已閱11301次
債權人會議的權力哪去了?
——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功能萎縮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劉京柱
據調查,在企業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會議真正能夠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定權利的微乎其微,債權人會議形同虛設、凝聚力不強、不能有效監督制約破產清算人及破產財產臨時接管人的行為,造成破產債權嚴重流失的現象比較嚴重。債權人不知、不會行使權力,導致債權人會議功能萎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普遍對如何審查確認債務人所申報的財產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有擔保債權的真實性感到茫然。
二、債權人會議在協調債權人相互間的利益沖突上也顯得力不從心,特別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間因受地域、行業、債權數額、性質等的影響而很難采取統一行動,以極大限度的維護共同的利益。例如,對破產財產中一些變現能力差,但卻有較大潛在價值、重置成本高的部分,往往在變現拍賣中很難以理想價格成交而被低價處理,很少出現數個債權人聯手接管的情況,結果自然是多方受損。
三、部分債權人面對債務人企業破產感到心灰意冷,甚至自認倒霉。在行動上,表現為不積極參加債權人會議,甚至有的還抱有與債務人和解的希望,放松了對債務人逃債應有的警惕性,以至于出現了破產和解整頓越整財產越少的怪現象。
四、債權人會議的一些成員因對有關破產的法律、政策不熟悉,對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存有抵觸情緒,認為債務人企業破產都是為了逃債“甩包袱”,故而不善于在既有的法律、政策規定中尋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保護。另外,現行破產法律制度中的弊端也不利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行使。根據現行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在破產還債程序中,只有申請破產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對大量的債權人與破產企業間債權債務爭議的處理,則由法院“一裁終裁”解決,只能復議,不準上訴,得不到上級法院的司法救濟與監督制約,事實上是損害了債權人民事實體權利的完整性。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首先須堅持法治原則,做到有法可依。建議盡快修訂、完善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體現“治亂用重典”的方針,著重針對債務人“借破產名,行廢債實”的欺詐行為作出明確的刑事制裁規定,以克服當前對破產逃債行為制裁乏力的狀況。
其次,堅持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原則,切實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摒除那種犧牲國家利益,“造福”地方的錯誤做法。
再次,堅持國家宏觀調控、微觀指導的原則。注意防范和依法制裁因玩忽職守侵占、挪用、貪污等使國家、集體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另外,本著“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建立起一套具有我國特色的物權登記、公示制度。完善我國《擔保法》中所規定的抵押、質押等擔保的登記管理制度。遵循方便、及時、經濟的原則,建議有關登記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最后,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建議占無擔保債權總額一定比例的債權人必要時,可采取聯合接管破產企業所拍賣的大型固定資產,如廠房、設備等,走聯合經營或托管經營的路子,以降低因債務人破產所帶來的風險損失與振蕩。同時,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出臺鼓勵政策,以引導、幫助債權人完成接管、托管工作。(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注:本文寫作于1997年,徐楠協助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