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閆海 ]——(2004-7-30) / 已閱14844次
為“撞了白撞”申辯
閆海
1999年9月《沈陽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人有本條例規定的五種違章行為之一,發生交通事故,而司機沒有違章者,由行人承擔全部責任,此次條例一經頒布,便在輿論界掀起軒然大波,時一年有余,但質疑之聲不絕于耳,從“強者對弱勢群體的侵害”,乃至“侵犯行人通行權”、“漠視生命”等等,相關評論令筆者熱血沸騰,然而“熱切的心情,冷靜的思考”,借助經濟學工具對此條例進行剖析,卻發現表面上不盡合理的規定背后蘊涵理性的因子。
“撞了白撞”之爭的法理闡釋的實質是在交通事故中對司機的歸責原則采取嚴格責任主義抑或相對責任主義,即存在行人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責任的例外。上述兩種歸責原則的經濟模型化,是“撞了白撞” 問題經濟分析的前提。
一、“撞了白撞”的成本分析。侵權責任的法律經濟分析中有著名的利爾德· 漢德法官過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即假設事故發生率為P,損失額為L,預防成本為B,則B<PL時,施害人構成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其經濟內涵可歸納為,侵權事件中,預防成本最小的一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借此思路可以對交通事故中的司機行為進行成本分析。如果將事故中行人的損害視為經濟學上的外部性問題,則社會成本是預防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且x是司機注意程度,則單位預防成本w時,預防成本為wx,當A為事故發生的損失額,則外部成本為P(x)A,交通事故中社會成本函數為SW=wx+P(x)A,并顯然有x﹡時,全部成本最小。法律規范的變化不會對社會成本形成影響,僅為司機的程度不同的預防行為設計一系列價格,但是法律科以司機大于x﹡的注意義務時,理智的決策者仍選擇 x﹡,因為此時自身成本最小。但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雙邊預防的侵權事件,即司機和行人的預防行為都會使事故發生的概率下降,此時的法律規則削弱了行人的預防激勵,盡管從邊際成本角度看,行人的預防具有較高的效率。
二、“撞了白撞”的博弈分析。司機與行人的決策構成一組博弈模型,即任何一方的行為決策依賴于另一方并對其產生影響。假設事故發生造成損失額100的,而雙方參與人保持謹慎的成本均為10,并且雙方都不謹慎,則事故必然發生,一方持謹慎另一方持不謹慎心態,則事故發生概率50%,但雙方都謹慎,則事故發生概率下降到10%,依據嚴格法律責任,可得下表1的博弈戰略組合,此時行人有占優戰略(Dominant
司機 司機
不謹慎 謹慎 不謹慎 謹慎
行人 不謹慎 0,-100 0,-60 行人 不謹慎 0,-100 -50,-10
謹慎 -10,-50 -10,-20 謹慎 -10,-50 -10,-20
(表1) (表2)
Strategy),即無論司機選取何種戰略,行人的不謹慎行為都是最優選擇,相應地,司機有重復占優戰略(Iterated Dominant Strategy),即司機認為行人必然選擇不謹慎,并且依據最優原則采取謹慎行為,但本博弈的社會成本最小化的最優解是右下的戰略組合,而不是右上的博弈解。當改變法律歸責原則,規定交通事故中行人違章,司機無違章行為,便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時,各戰略組合的成本之和不變,但成本在雙方間的分配發生變化,可得上表2的博弈戰略組合,此時司機有占優戰略,選擇謹慎,相應地,行人的重復占優戰略是謹慎,則本博弈的納什解是社會成本最小的最優解。這證明交通事故處理中,相對責任原則的法律規范是一種經濟理性的制度設計。
綜上分析,“撞了應該白撞”,有人或許指責其為“理性的冷血”,但筆者認為,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等項改革措施帶來的公民權利意識的復蘇固然可喜,可是我們絕不應忽視權利背后的制度建設,制度的運轉良好需要成本,因此制度的設計應遵循經濟理性的要求,例如適用“撞了白撞”,如果極大的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不也是保障行人的生命權嗎?恰有一份數據可資佐證:《沈陽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后,在該市交通要道青年大街,行人或騎自行車者按線通行分別達98%與97%,行人過馬路,走人行橫道線比率達99% ,與同期相比,車輛速度提高一倍,而事故發生件數下降 22.2%,直接經濟損失下降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