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4-7-30) / 已閱11658次
企業間變相融資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對策分析
劉京柱 李召亮
當前,一些企業為規避“企業之間不準相互借貸”的禁止性規定,采取了較為隱蔽的方式進行變相融資,以逃避人民銀行的監管,擾亂了國家的宏觀金融管理秩序,極易造成企業間新一輪“三角債”的產生。
據日照中院近年來所審理的民商事案件分析,當前企業間逃避法律、變相融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掛羊頭賣狗肉”,以聯營為名,行借貸之實。如在聯營合同中訂立“保底條款”,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種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是違反金融法規的無效合同。
二、“移花接木,釜底抽薪”,企業開辦單位投資轉借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在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有些股東為躲避投資風險或根本不欲出資,在公司設立時,臨時將出資貨幣打入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賬戶,待驗資后再全部抽回,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有的母公司在與子公司的往來賬中將其出資以子公司借款的方式掛賬。
三、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只融資不融物。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但是有的金融租賃公司卻與承租人借設備租賃之名行拆借資金之實。其主要規避手法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協議后,由出租人直接將設備款借與承租人,承租人以償付租金的形式還本付息;有的盡管也訂有供貨合同,但僅為形式,實際上仍直接或間接的履行借貸合同。
四、“紅杏出墻”,農村合作基金會跨社區、超服務范圍發放貸款。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為社區內農民、農業提供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不能辦理存貸款業務,但事實上不少農村合作基金會背離辦會宗旨,以招股名義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向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國有企業發放貸款,成為擾亂金融秩序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利用信用卡透支協議高息拆借資金。信用卡持卡人只能在規定限額、期限內進行消費用途透支。一些銀行成立獨立核算的信用卡部,繞開信貸規模的控制,利用一些企業急于借貸的心理,同企業訂立信用卡透支協議,發放高息貸款,進行變相抵押擔保普通貸款業務,實際已與信用卡業務貌合神離。
六、證券回購買空賣空。證券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在賣出一筆證券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約定一定期限和價格,買回同一筆債券的融資活動,買賣雙方必須是金融企業,買賣的債券必須是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屬于自己所有的債券。實際業務中,許多證券回購已演變為單純的資金拆借,與證券買賣大相徑庭。
七、典當行脫離實物質押發放當金。典當行必須以實物質押的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貸款,不得經營吸收存款和資金拆借業務。目前典當業務發展很不規范,有的非經人民銀行批準成立,有的根本達不到法定最低資本金的要求,特別突出的是典當業務脫離實物質押的要求,變相地開展銀行業務。如某商業開發公司1995年5月與日照市某典當服務行訂立典當契約,開發公司以五十鈴車一輛作當物典取當金7萬元,當期兩個月,月當息20%,但開發公司只將車輛保險單正本交存典當行抵押,車輛仍然由開發公司管理使用,典當期滿后開發公司未付清當金及利息,典當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單并非當物,真正當物五十鈴車典當行并未實際占有,因而認定典當契約無效。
企業間規避法律、變相融資的社會危害性已逐漸為人們所認識,有關金融主管部門也對其規定了一些防治措施。但是從實踐中反饋的情況表明,盡管有關金融法規已三令五申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但一些企業卻依然我行我素,采取“打擦邊球”等更加隱蔽的手法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達到變相融資、非法借貸牟利、投機的目的,因此,我們認為,在整頓金融秩序,清理非法融資上應該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應該看到,有的非法融資糾紛各方因擔心公了“兩敗俱傷”,已不愿訴諸司法部門解決,埋下了金融風險的隱患,因此,在重申制裁措施的同時應注重引導、規范,防患于未然。(注:本文寫作于1997年,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助錄入人: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