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文慶 ]——(2004-8-4) / 已閱11898次
鄭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案情簡介】鄭某某于1996年4月承包了宣州區水東鎮祁梅村下何村民組的南沖山林。1999年底,鄭某某向發包方下何村村民組長請示疏山(指砍伐一些有礙竹林生長的劣質竹),得到同意后,鄭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即在承包經營管理的山場楊家洼、棺材垅兩處采伐毛竹7940斤,由村民組長監秤,并開具碼單。2001年7月份,鄭某某又雇請同村的兩名砍工在同一地點再次無證采伐毛竹13500斤,由兩砍工監秤,并開具碼單。兩次累計無證采伐毛竹21440斤,鄭某某將兩張碼單交給了村民組長。后因群眾舉報,鄭某某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02年11月被依法逮捕。經林業部門鑒定,鄭某某兩次無證采伐毛竹21440斤折合為1038株,所采伐的毛竹均屬劣質竹株,無多大經濟效益。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于1999年底至2001年7月間,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經營管理的毛竹計1038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伐林木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鄭某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鄭某某無罪。理由是:(1)鄭某某砍伐的是毛竹,起訴書指控的是盜伐林木;(2)鄭某某砍伐林木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額,司法解釋對砍伐竹子未作具體規定;(3)鄭某某砍伐毛竹的目的是疏山,這有利于發展林業,主觀上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4)砍伐毛竹雖未辦理采伐證,但事先已向村民組長作了請示。
【審判】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森林法規,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兩次砍伐其承包經營管理的毛竹1038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被告人鄭某某兩次無證砍伐毛竹,事前均征得村民組長的同意,事后又將過秤的單據交給村民組長,說明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符合盜伐林木罪的特征。被告人鄭某某事先雖向村民組長請示疏山,但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毛竹1038株,數量較大,為此,對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無罪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鄭某某當庭能如實供述,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評析】法院在對該案處理時,產生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鄭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理由是:刑法規定,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構成犯罪。這里所指的是森林或林木,沒有指毛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中(以下簡稱為《解釋》),對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規定,沒有對盜伐、濫伐毛竹定罪量刑作規定,只在《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規定對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及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數量標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1989年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檢察院聯合作了一個司法解釋,對盜伐、濫伐毛竹定罪量刑作了規定。但在200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的司法解釋中卻沒有對盜伐、濫伐毛竹定罪量刑作規定。鄭某某盜伐林木一案中,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鄭某某盜伐的是毛竹,卻以盜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于法無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為罪,因此鄭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鄭某某的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盜伐林木罪的一個顯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解釋》第三條中亦指明盜伐林木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可見,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行為特征一致,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只是犯罪對象的差別而已。因此,《解釋》第三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鄭某某雖經發包方的村民組組長同意后疏山,且第一次監秤的人還是村民組長,兩次過秤的碼單也交給了村民組長,村民組長的證言也予以證實,但鄭某某在疏山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就擅自兩次砍伐毛竹達21440斤,折合1038株。鄭某某兩次砍伐的雖屬劣質竹,但砍伐時,按照規定也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否則,是違法行為,達到一定數量的,則是犯罪行為。顯而易見,鄭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毛竹的行為已違反了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規定,具有非法占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構成盜伐林木罪,應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鄭某某予以處罰。
第三種意見:鄭某某的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
森林是國家和人民的寶貴資源,國家對森林和其他林木實行統一管理,對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權屬、采伐、培育種植等作出統一規定,也就是國家的有關保護森林法規所體現的國家林業管理制度。《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對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采伐權相分離。不能因為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領取采伐許可證進行采伐,或者雖然領取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則,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所謂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在這里,濫伐行為應當理解為違反準采規定采伐樹木的行為,當然包括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超過準采限額采伐的情形,雖然也屬于對他人林木所有權的侵犯,但因其屬于持有采伐許可證而超限額采伐,就其侵犯的直接客體而言,更主要的表現為對林業資源管理秩序的破壞。對此,《解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處罰。本案中,鄭某某承包了山林,就負有對承包的山林管理、發展、保護的義務。山林中樹木、毛竹不是每棵每根都能成長為經濟林的,有的反而會影響其他樹木、毛竹的生長,必要的疏山是可行的,也有利于毛竹的生長。鄭某某在山林承包期間欲對竹林中的次竹、鳳折竹、抱節竹等劣質竹進行采伐既疏山,采伐前即向發包方村民組組長請示,同意后進行疏山,并先后兩次采伐毛竹計21440斤,折合1038株。鄭某某在采伐毛竹前沒有報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而是經發包方同意,村民組長批準后就進行采伐,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鄭某某先后兩次采伐毛竹,事前向村民組長作了請示,事后又將過秤的碼單交給了村民組長,由村民組記帳,故其主觀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亦非屬于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為。鄭某某對其承包的竹林中的次竹、鳳折竹、抱節竹等劣質竹進行砍伐,屬于擇伐,是管理行為,有利于毛竹的生長和發展。鄭某某擇伐的雖然是劣質竹,按規定也應需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擇伐。綜上,鄭某某的行為不符合盜伐林木罪的特征和要件,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應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懲處。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孫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