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文慶 ]——(2004-8-4) / 已閱14927次
該起交通肇事責任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6日17時40分左右,馬大龍駕駛皖NJ34/01278號“福星”牌變型拖拉機由軍天湖農場返回文昌鎮,當車行至G318線326km處,遇易小江無證駕駛的自行改型的無牌、無照、無燈光小型手扶拖拉機橫穿公路,當該車從公路中心隔離帶開口處左轉彎變更車道至公路右側向文昌方向行至3-4米遠時,在超車道上,馬大龍駕駛的拖拉機左側車頭碰撞易小江駕駛的小型手扶拖拉機右側廂尾部,造成小型手扶拖拉機上乘車人吳榮花當場死亡,易小江和乘車人陸世宏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案發后,馬大龍駕車逃逸,后于次日凌晨自動到交警部門投案。
[爭議焦點與評析]合議庭在處理時,產生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易小江駕車雖然有違章行為,但馬大龍違章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其行為違反《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之規定,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之規定,推定馬大龍負事故全部責任,并無不當。現在沒有新的證據情況下,兩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應予以維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馬大龍身為駕駛人員,理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謹慎駕駛車輛。事故發生后,在被害人易小江的請求下,打電話報警時,隱瞞了自己肇事的真相,且不搶救傷者,反而駕車逃離現場,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大龍肇事后雖然逃逸,但易小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證駕駛自行改型的無牌、無照、無燈光的手扶拖拉機,且人貨混裝,橫穿公路至快車道上,與本案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有明顯的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馬大龍的逃逸行為,并非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交警部門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推定被告人馬大龍負事故全責,證據顯然不足。因此,對該起事故,不能適用“推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交警部門的不當責任認定,應予糾正。
第三種意見認為:易小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證駕駛自行改裝的不合格車輛,橫穿公路至快車道上,對此起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馬大龍當時駕車是正常行駛,如果易小江不違章駕車,橫穿公路至快車道上,本起事故也就不會發生,況且馬大龍駕車逃逸是后來的行為。因此,馬大龍和易小江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孫 文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