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軍 ]——(2004-8-9) / 已閱10942次
司機罷工有悖憲法嗎?
法制日報2004年8月5日第三版社會新聞版刊登一篇文章。其眉標為“銀川出租車恢復營運,自治區法制辦主任就事論法——”,正標為“司機罷工有悖憲法”。文章引用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制辦主任任高民的話稱:“現行《憲法》在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沒有規定公民的罷工自由,尤其是通過政府特許取得的涉及公共事業經營權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為公眾服務的法定義務。按照現行《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以不妨礙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為前提。銀川市出租車司機的一些做法與《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有悖。”
有關銀川出租車停運風波已在貴報8月4日第三版報道,具體情況我不想重復。我只想就任主任的觀點談一點不同的看法。我認為,司機罷工行為與憲法并不相悖。理由如下:
第一、對于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
這同行政機關執法不同,行政機關的行為準則是:“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大家都知道,法律特別是憲法,是無法也沒必要對公民的任何一項自由都做詳細規制的。而公民只要不違反禁止性規范,就可以任意做自己想做的事。縱觀中國近代史,罷工的事件少嗎,那是那些人的自由。再看有關國際法規定,罷工同樣也是人的自由。當代的中國人難道就突然地失去了這種自由嗎?請任主任去查一查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哪一條剝奪了公民罷工的自由?“法無明文禁止”的領域就是“自由”的領域,“法無明文禁止”的行為自然也不可能是“違憲”——“有悖憲法”的行為。
第二、自由和權利不完全一致。
任主任在談話中卻把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如前所述,自由就是可以做一切法律不禁止的事。權利的范疇就相對小了,權利是經法律確認并受法律保護的自由。而任主任先說公民沒有罷工的自由,而后卻大講起公民該如何如何行使權利來。既然罷工不是公民的權利,甚至連自由也算不上,干嘛大談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以不妨礙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為前提”呢?這豈不是前后矛盾。以憲法對權利行使的約束條款拿來約束公民的自由,法律沒有賦予任何人這樣的權利或權力。誰這樣做,誰就“有悖憲法”。
第三,當地政府要不要檢討一下自己的行為?
法制日報報道:“7月28日出版的《銀川晚報》刊登的《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更新管理規定》。這個《辦法》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銀川市客運出租車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該《辦法》經媒體刊發后,立刻在該市出租車行業引起軒然大波。一些出租車司機對政府收取有償使用出讓金表示出強烈不滿,要求政府收回《辦法》,以維護其合法經營權。對此,銀川市政府高度重視出租車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題會議進行了研究,并于7月30日發出了《通告》,決定8月1日起實施的《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和《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更新管理規定》暫緩執行。”(見法制日報報8月4日第三版《銀川出租車停運風波》)“8月2日晚,銀川市政府通過當地媒體發布《通告》:《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和《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更新管理規定》不再執行。”(見法制日報8月5日第三版)
7月28日至29日是一套,7月30日至8月1日是一套,8月2日又是一套。地方性規章從產生到取消還不足一周的時間,這簡直是兒戲。政府的行為是否有違憲的地方,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權威何在?政府要不要為出租車停運風波負責?若不是司機罷工,這樣的法豈不是要實施下去?凡事多檢討自己吧,這才是政府公信力的最佳表現。
作者: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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