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文堂 ]——(2004-8-23) / 已閱28286次
4.2 WTO司法審查范圍對我國的影響
在WTO法律框架中司法審查的范圍不僅包括涵蓋行政終局性決定行為在內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還包括一部分可能影響貿易自由化的成員國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這一點必將突破我國《行政訴訟法》、《商標法》等一系列法律規定。根據WTO協定對各成員國的要求以及我國入世時的承諾,我們以為應將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作相應的修改,將以下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
4.2.1部分終局性行政決定
在我國,“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依據GATS第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或命令,都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而被提起司法審查,同時如果申請人的請求合理,成員國還應提供相應的救濟。另外TRIPS第41條第10款和《反傾銷協議》第13條都對司法審查復審作了強制性規定,允許當事人在對最終裁決或復審結果不服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對本案重新做出裁決。針對我國法律與WTO的此類沖突,有兩種辦法可供參考:一是修改我國相關的法律,賦予法院對終局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二是不再授權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以此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WTO保持一致。
4.2.2 可能影響貿易自由化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WTO要求各成員方都必須“遵循其對于司法審查地位的判決,即任何行政行為都是可訴的,都應該接受司法部門的審查,從而最終確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12]這與我國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客體的法律規定相矛盾。“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法院若不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又怎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做出正確裁判?”[13]我國入世時已承諾“中國應為審查所有行政行為制定獨立的法庭、地點和程序。”因此,既為履行諾言,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要積極適應WTO規則,建立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機制。但是司法審查范圍往往受到一國憲政體制的影響,WTO各成員國也都規定了司法審查范圍在抽象行政行為的排除情況。因此,目前我國進行行政法制建設與創新時,應將WTO規則的違反自由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司法審查范圍內。對那些關系我國憲政體制和社會制度的抽象行政行為暫不納入司法審查。
4.2.3 涉外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我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予優先適用。”這必將增加我國行政訴訟涉外案件的復雜性。入世后,國外企業、公民可以直接援引WTO規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以我國政府為被告,在其本國提起行政訴訟。[14]對涉外行政行為法律的適用、事實的認定,與目前我國司法審查有較大的差別,這對我國的法官和律師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因此,我們要大力培養一批既懂得內國法律知識,又懂WTO法規的專家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在我方被他人起訴時,有能力積極應訴。同時政府工作人員也要努力學習WTO知識,保證自身做出的行政行為不違背WTO的要求。
4.3 WTO司法審查標準對我國的影響
我國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時,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合理性審查為例外。然而WTO對司法審查標準規定了不僅要具備合法性標準,還要具備正當性、合理性標準,尤其是程序正當性標準。WTO司法審查標準對我國的現行司法審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正當程序司法審查標準應當成為我國司法審查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對此,我們在目前的立法狀況下,應當進行行政程序法的創新,對我國法院的合法性審查原則擴大其內涵,將正當性也納入合法性的范疇中。而對行政訴訟法中的法定程序作擴大的“非立法原意”的解釋,即法定程序不應是法律規定的具體的行政程序,而是指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則的行政程序。對法定程序作這樣的司法解釋,對于公民程序權利的司法救濟將產生巨大的積極作用。
我國已經加入了世貿組織,針對WTO司法審查制度對我國的影響,政府各部門及法學界應積極行動起來。我國各級行政主體要積極應對WTO司法審查規則的挑戰,盡快適應WTO法制環境,轉變行為模式,建立注重服務和引導的、透明的、程序法定的行政行為模式,加強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開創政府依法行政的新局面。而法學界則要認真研究WTO司法審查制度與我國法律法規間的異同,仔細分析我國的司法現狀和國情,提出立法和修改建議,積極推進我國法治進程,推動我國司法審查制度與世界接軌。
【參考文獻】
[1] 張江波 索必成等譯:《貿易走向未來:世界貿易組織(WTO)概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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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參見李載謙:“WTO與我國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文獻編目:1001-9774(2002)03-0082-05,文獻編目:1008-6951(2000)02-00720(04), 載《南京政治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82-86頁
[7] 李衛華:“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72-75頁
[8] 蔡愛平:“加入WTO與我國行政行為法制化問題的探討”,文獻編目:1008-889X(2002)01-27-04,載《集美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版),2002年第1期,27-30頁
[9] MOFTEC:“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ttp://www.moftec.gov.cn/moftec_cn/wto/wtolaw.html
[10] 羅銘輝:“WTO司法審查對我國行政主體的挑戰及對策”,(http://www.zenchang.cn),1頁
[11] 李載謙:“WTO與我國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文獻編目:1001-9774(2002)03-0082-05,載《南京政治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82-86頁
[12] 朱淑娣、許江暉:“經濟全球化與行政法治國際化及回應”,載《當代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25-28頁
[13] 劉雅斌:“論加入WTO我國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文獻編號:1008-7966(2002)03-0009-03,載《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9-11頁
[14] 戚建剛:《WTO與我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的新發展》,文獻編號:1001-9774(2001)01-0082-07,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82-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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