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平 ]——(2021-8-14) / 已閱3084次
作為執業律師,特別是側重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家常便飯的常規業務活動,其中的關鍵及要點律師界翹楚、大腕早有系統規范的總結和論述,沒有必要再老生常談地復述。
律師在會見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是存在的、也是多樣的,筆者僅針對律師會見過程中異常中的個別情況延伸開來說一說,以期獲得拋磚引玉的效果。
在縣城執業的律師,“萬金油”式執業者居多,即便有個別律師喊出僅辦某一類案件的口號,但也不是純粹的,畢竟小城市的經濟總量、商業規模、流動人口受限,律師僅承辦單純的一類業務很難有足夠的案源支撐。就算一線城市單純辦理民商案件的律師,也可能因為法律援助案件而被指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因此,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在所難免。
筆者從執業初期間或辦理刑事案件至今,在看守所或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經常性被會見對象索要香煙,其中不乏有法律援助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索要,特別是未成年犯人。在我看來,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是絕對不能遞送香煙給疑犯的,在被問或索要時解釋一下就好啦,不算什么問題。但關鍵是我在解釋這個問題后,有些疑犯在回饋不屑甚至鄙視的同時給我的回答,使我難以輕松,他們的說法是,同監舍的獄友每一次律師會見都有煙抽,并且帶到監舍大家共享,他們請的律師為什么可以拿煙,你也是律師,為什么不能?我們家請你花了多少律師費?你能做什么?
雖然我遇到的上述情況最終沒有影響我依約履行辯護職責,也沒有與其產生隔閡和不信任,但這個問題的存在是客觀的,通過被會見對象的反饋,我認為個別律師同行在會見時遞送香煙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那么這種情況到底怎么看待?我們會見時碰倒類似情況又應如何處理?
我在實踐中的做法是,非常堅定地告訴被會見的對象,我來會見你是奔著案件的辯護來的,律師的專長是辯護,不是幫你捎東西的人,你家人花錢請我來的目的是為你辯護,而不是替你捎東西,況且律師依法是不能遞送任何東西給你的,按規矩辦才能更好地為你履行辯護職責。
業內同行普遍認為,看守所律師會見室是有監控的,這一點我也深信不疑,畢竟司法機關還沒有達到對律師高度信任的程度,也沒有完全視作職業共同體成員,做一些防患于未然的設置是可以理解的。但既然能看到會見的全貌,那個別同行遞煙的動作應該盡收眼底,為什么沒有同行因此受罰的傳聞。由此,可能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關系好的沒有任何問題,關系不好或看不順眼的就可能被訓誡甚至嚴重的處罰,律師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考量,盡可能地做處理好關系的工作也就在所難免了,由此,就出現了規則還是那個規則,但實踐中的做法又是兩樣的情況。
我認為,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動作辦事,嚴守規矩,不踩紅線,這樣才能持續和長久,政法部門的事情有時候是說不清的,一個時期對做某個違規的事情無人過問、無人干預,但指不定在若干年后又老賬新算,甚至退休后還被挖出來問責,那個時候心會滴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