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1-10-21) / 已閱1494次
貨拉拉案司機撿了個大便宜竟然叫屈
案情:被告人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陽春通過平臺接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后,于當日20時38分駕車到達約定地點。因車某某拒絕其付費搬運建議,且等候裝車時間長、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21時14分,周陽春搭載車某某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又向車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費卸車搬運服務,再遭拒絕,更生不滿。為節省時間,周陽春未按平臺推薦路線行駛,而是自行選擇了一條相對省時但較為偏僻的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并駛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陽春或不理會或態度惡劣。車某某心生恐懼,并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仍未理會。后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車外,周陽春已經意識到車某某可能墜車的現實危險,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動措施。隨后,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臺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后心生不滿。其違背平臺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并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后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判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以上摘自一審法院判決書)
筆者評析如下:一審認定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問題是,周陽春沒有實施刑法意義上的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一審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判決,其中所謂的過失行為,是論證、臆測出來的。具體是什么樣的過失行為,沒有人能夠指出來。
刑法意義上的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因果關系是確定的,即行為人實施的過失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之一。這里的直接兩字,是重中之重。這種過失行為,只能是積極的作為,不可能是消極的不作為。
判決書中提到的,周陽春未提醒被害人系安全帶。這是不作為,不可能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判決書中還提到的,周陽春發現被害人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并探身出車窗,未制止或者采取制動措施。這也是不作為,也不可能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所謂過失行為了。顯然,本案一審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背離了客觀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綜觀本案事實,被害人發現行駛路線偏航,并且駛入偏僻路段,兩次提醒未獲周陽春搭理,爾后周陽春用惡劣口氣表露對被害人不滿,接著被害人又兩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車,周陽春不予理睬。周陽春是被害人雇請來的,被害人作為來長沙打工的女孩外地子,不一定熟悉長沙交通路線,被害人有權要求行駛在預設的路線上,尤其是被害人要求下車,更是正當合理要求。特別是當女孩子起身把身體往車窗外探的時候,周陽春完全有機會,也有時間,能夠做得到緊急剎車,把車停下來防止危險發生。可是,由于周陽春受不良情緒(煩燥惱怒)所控制,對被害人的感受不管不顧,當發現被害人起身離開座椅并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后,周某春既沒有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只實施了輕點剎車減速并打開車輛雙閃燈的行為。當被害人的恐懼達到一定程度后,不顧一切地跳車,屬于本能反應。那些大聲疾呼周陽春無罪的人,要設身處地為想想,當弱勢的被害人被動機不明的周陽春強行載著不準下車,并且往黑暗偏僻的地方行駛去,有幾個女孩子能夠做到不驚恐萬狀。雖然死亡結果是被害人跳車直接導致的,但是導致被害人跳車的直接原因,是周陽春強制被害人乘坐貨車往偏僻路線行駛的非法拘禁行為。周陽春這種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又由于非法拘禁行為,造成被害人因恐懼而跳車,導致被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將故意犯罪,認定為過失犯罪,定罪與案件事實就不可能完美契合,極易產生爭議。正如周陽春自己所言,才三秒鐘,自己來不及反應,應是意外事件。聽上去好象很有道理似的,其實他是在割裂案件事實中的行為整體,強詞奪理,為自己狡辯。
如果割裂行為整體,只看被害人跳車的時間點,說周陽春來不及反應,是可以講得過去的。當時貨車車速比較快,周陽春基于安全考慮,先要把握住方向盤,防止翻車。周陽春此時真要騰出雙手來,迅速抓住被害人雙腿,制止被害人跳車,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問題是高速行進的車輛沒有人操控,他自己就非常危險了?梢,在緊急關頭,周陽春優先考慮的,還是他自己的安危。這個可以進行偵查實驗的。把貨拉拉這種貨車停止,讓司機坐駕駛位,女孩坐副駕駛位,無論女孩行動有快,司機雙手去抓,肯定能夠抓得住女孩,防止女孩跳車的。行進中的貨拉拉這種貨車,也是一樣的。
周陽春即使被判重刑,也是罰當其罪,不值得眾人同情心泛濫。周陽春非常清楚,被害人自己搬運,自己裝車,不愿意付費給司機,由司機提供搬運、裝卸貨物服務,加之等待被害人將貨物搬運裝車的時間較長,自己沒有賺到搬運費,又耽誤時間而心生不滿。這種不良情緒在駛入偏僻路段后,當聽到被害人說又要自己卸貨自己搬運,不需要司機提供有償搬運卸貨服務,更加惱怒煩躁并喪失了理智。女孩子不愿意付費購買服務,寧愿自己多次來回搬運,明顯是個窮苦節儉人家的孩子,舍不得花錢,跟周陽春的家境應該差不多的,周陽春應該能夠感同身受,體諒對方。但是,周陽春心中只注重自己的得失,不愿意免費幫忙裝卸搬運節約時間,又埋怨等待被害人裝貨搬運時間太長,其惱怒煩躁情緒壓倒了理智,以致于被害人四次提醒偏航,兩次要求停車都不理不睬,甚至態度惡劣,執意偏航走偏僻路線,強行載著被害人高速行駛,又不與對方好好溝通,導致被害人心生恐懼跳車墜亡,周陽春顯然是故意行為,理應為自己的沖動承擔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在案證據確實、充分,不存在合理懷疑。雖然周陽春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一審法院因此從輕發落,判一緩一。這已經是撿了個天大的便宜,由于司法機關出現定性錯誤。然而,一審宣判后,認罪認罰的周陽春竟然出爾反爾,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改判無罪。這種情形下公訴機關應該抗訴,或者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周陽春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考慮自首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要判個十年八年,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大原則,才能告慰逝去的花季靈魂。
本案定性難度大。如果不出現死亡結果,即使從出發起點到終點,時間也僅有20余分鐘,達不到非法拘禁罪成立的時間長度要求,那么只能算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然而,本案在非法拘禁期間,被害人因為驚恐萬分跳車逃離,發生了墜車死亡的結果,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成立犯罪的條件,從而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此案就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定性也是有較大難度的。一審公檢法都未能準確定性,并不讓人感到意外。由于定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行為到底是行為人那個具體行為,講不出來,是招致案件被廣泛質疑的原因之一。
讓人始料不及的是,此案竟然招來了許多不明真相的人,持續為其叫屈,實在是讓人大跌眼鏡。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