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0-19) / 已閱3149次
采招釋疑1:提出質疑的適格主體
王冠華
目前,我國招標采購領域有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兩大體系,供應商在一定情形下按照法律規定的渠道尋求救濟的方式,在招標投標體系中稱為“異議”,而在政府采購體系則稱之為“質疑”。
政府采購活動中,所謂質疑,是指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權利救濟請求的行為。
關于質疑,我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其相關規范性文件主要有5個條文規定。分別是:1.《政府采購法》第52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2.《政府采購法》第53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3.《政府采購法》第54條規定:“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51條、第53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款規定:“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5.《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第11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依上述規定,提出質疑的適格主體一般是供應商,即《政府采購法》第21條規定的“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于潛在供應商而言,其僅可針對“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另,財政部〔2017〕94號令第8條規定,“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和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代理人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依此,供應商也可以委托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提起質疑。綜上所述,提出質疑的適格主體是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及其委托代理人。
由于政府采購體系允許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基于聯合體供應商身份的特性,財政部〔2017〕94號令第9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依此,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如果要提出投訴,就必須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雖然《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財政部〔2017〕94號令均未規定質疑也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但筆者認為,基于法律規范的類推適用,質疑也應當按照財政部〔2017〕94號令第9條規定處理。
進言之,依上述規定,適格的提出質疑的主體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是:1.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潛在供應商應當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且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2.對采購過程和結果提起質疑的,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且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