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0-19) / 已閱3606次
采招釋疑8:采購詢問與答復
王冠華
所謂采購詢問,是指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問明情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的一種救濟方式。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往往處于主動地位,而供應商則相對比較被動。采購人發布的采購信息,包括采購的對象、采購的標準、供應商的準入條件、實行的采購方式等,有的可能因本身內容不夠清晰;有的可能因采購人的一些做法不夠透明等,往往不能為參與采購的供應商及時理解或者了解,從而可能對供應商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從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賦予供應商以詢問權就顯得很有必要。
《政府采購法》第51條規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第54條規定:“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51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依上述規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由于采購代理機構是受采購人委托進行采購,是委托代理關系,故詢問對象應為采購人而非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只能就委托授權范圍中的詢問作出答復,超過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不能作出答復,但應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如果詢問超過供應商自身內容,或者涉及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權不予答復。
由于政府采購法規體系對于供應商提出詢問的形式以及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詢問的形式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原則上供應商口頭詢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就口頭答復;供應商書面詢問的,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必須書面答復。詢問和質疑類似,但兩者之間最大的不同就是,質疑有明確的權利救濟請求,而詢問沒有。詢問僅僅是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存有疑問,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問明情況。詢問再往前一步,也就是供應商問明情況后,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并提出了明確的請求,便變成了質疑。
鑒于上述,對于供應商的詢問,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能置之不理或者怠于答復,而應當及時對供應商詢問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調查,弄清真實情況。如果供應商提出的疑問確實存在,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則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將改正結果通知供應商;如果供應商提出的疑問與事實不符,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予以澄清,向供應商說明真實情況,消除誤解,繼續進行政府采購活動。在整個采購過程中,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詢問的原則就是一個,即“誠信、友善、消除誤解”。答復詢問的底線要把握兩點:一要重視供應商的詢問,不要惡語傷人,并及時、認真、耐心、準確以及實事求是地予以答復,避免將供應商簡單的詢問上升到質疑;二是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