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0-20) / 已閱2329次
采招釋疑9: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
王冠華
保證政府采購依照“三公一誠”原則規范運行,關鍵在于建立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科學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在這個監督機制中,不僅應包括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內部監督,而且應包括對政府采購負有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的外部監督,不僅要接受供應商的監督,而且要接受全社會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社會監督。
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效發揮全社會對政府采購的監督作用,《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其第7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該條賦予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擁有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行監督的權利。
對于該條的理解,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有權控告和檢舉的主體,包括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控告和檢舉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控告或者檢舉時,當事人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對具名控告或者檢舉但不愿對外公開身份的,接受控告或者檢舉的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政府監管部門應當為該當事人保密。
二是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政府采購法》第70條在規定社會監督主體的同時,又規定了接受控告或者檢舉的有關部門、機關的義務,即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換言之,有關部門、機關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如果屬于本部門、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則應依法及時處理,該立案的要立案,該報告有關領導的要報告有關領導,該采取措施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不屬于本部門、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則要依法移交給承擔相應職責的有關部門、機關,接受移交的部門、機關對于控告或者檢舉,也應及時地作出處理。如果有關部門、機關不及時處理控告或者檢舉,則應承擔包括按瀆職處理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