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0-30) / 已閱2884次
采招釋疑12:如何進行質疑答復
王冠華
所謂潛在供應商,是指具備某個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資格與技術條件的供應商,屬于廣義上的供應商的范疇,其與在狹義上稱謂的供應商最大的區別就在于雙方介入政府采購活動的階段和程度不同。但在權利行使場合,潛在供應商通常是與在狹義上稱謂的供應商作同一解釋的,只是權利行使范圍有所不同,比如委托質疑,政府采購法規條文僅就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作出規定,即便將這里的供應商理解為狹義上的供應商,但在解釋論上也應認定潛在供應商同樣可以委托質疑,只不過前者可質疑的事項范圍更大、事宜更廣而已。具體說來,潛在供應商對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可以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這里就應包括潛在供應商,下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時,除提交書面質疑外,還應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交供應商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對于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間內提出的書面質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并應根據《政府采購法》第53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2017〕94號令)第13條的規定,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財政部〔2017〕94號令第15條進一步規定:“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二)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五)質疑答復人名稱;(六)答復質疑的日期。”“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依上述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質疑答復時,應切實注意以下五點:1.要在答復法定期限即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不得不答復,更不能逾期答復;2.答復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3.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4.要將質疑答復通知同時送交其他供應商;5.必須在質疑答復中告知質疑供應商有依法投訴的權利。
財政部〔2017〕94號令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質疑答復……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第5條規定:“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第14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據上述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受理的質疑事項及時進行認真研究,復雜的項目可以組織相關專家就質疑事項進行評議并提出書面意見,相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要積極主動配合。質言之,質疑答復一定要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答復必須是客觀公正的、實事求是的、有根有據的,不得敷衍了事、應付差事,更不能答非所問。具體而言:
1.對采購文件質疑。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比如,采購文件有對供應商資格條件、技術和商務條款存在明顯限制性、傾向性條款,評標(評審)方法、評標(評審)標準違反規定,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違反相關規定,或者采購文件發售期限違反相關規定,等等,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文件進行核實,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采購文件合法合理的,質疑無效或者不成立;(2)采購文件存在影響公開、公平、公正事項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除依上述規定進行質疑答復外,還應當修改、完善采購文件并予以公告。
2.對采購程序質疑。供應商對采購組織程序提出質疑的,比如,采購組織程序違反相關規定,采購結果公告違反相關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經辦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沒有回避,等等,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組織程序進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采購組織程序符合規定的,質疑無效或者不成立;(2)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且影響了采購結果的,除依上述規定進行質疑答復外,還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廢標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3.對采購結果質疑。供應商對評標(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比如,采購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評審專家之間存在串通行為,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假借其他企業資質圍標串標謀取中標(成交),等等,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未發現評審行為影響公平公正的,質疑無效或者不成立;(2)評審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采購代理機構除依上述規定進行質疑答復外,還應召集評標(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和采購結果進行復核,原則上要求2/3以上專家參加。對確有問題且影響采購結果的,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評審委員會對采購結果進行修正。此外,采購代理機構還要依法將復核理由、過程及結果予以公告。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