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1-3) / 已閱2433次
采招釋疑20:政府采購項目投訴的條件
王冠華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等相關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這里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5條第2款規定,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至于這里的“同級”之理解,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6條規定,原則上應按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確定,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關于政府采購項目投訴的條件,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19條第2款規定,有:
1.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先質疑后投訴,是法律規定的程序。如若供應商未經質疑即提起投訴,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21條第2項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實踐中,為更好地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避免打擊供應商參加以后政府采購項目競標的積極性,面對供應商提交的沒有質疑的投訴,財政部門通常都會將該等投訴書面簽轉到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先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進行質疑答復,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仍不滿意的,再向財政部門投訴。
2.投訴書內容符合財政部第94號令的規定
關于投訴書的內容,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18條規定,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2)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3)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4)事實依據;(5)法律依據;(6)提起投訴的日期。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此外,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20條規定,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3.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55條規定,投訴有效期限是“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所謂“答復期”,根據《政府采購法》第53條和財政部第94號令第13條規定,是“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對于供應商不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出的投訴,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21條第2項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否則,財政部門就直接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第94號令的相關規定。
4.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該項條件明確排斥了重復投訴行為,避免了同一投訴事項反復投訴給財政部門帶來的工作壓力和人力、精力的浪費。即某一投訴事項經過財政部門投訴處理之后,投訴人若再次提起投訴,是不符合法定投訴條件的。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該項條件規定的是一個兜底條款,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時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就政府采購項目投訴的條件而言,有關兜底條款的運用,要充分遵循同類規則,要和前幾項規定的內容屬于同一類,不可在本質上顛倒立法者的立法意思。比如,投訴人不得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投訴,就應屬于該項規定的“其他條件”。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