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1-11-3) / 已閱2736次
采招釋疑21:政府采購項目投訴的方式
王冠華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7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第19條第1款規定:“投訴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的信息內容,并按照其規定的方式提起投訴。”依上述規定,政府采購中,投訴人采取何種投訴方式,要看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實踐中,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的受理投訴的方式有當面遞交、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等。如若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投訴方式未予公布,投訴人需聯系項目負責人具體確認。
《民法典》第137條第2款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該款是關于“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的規定。依據該款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到達生效主義”,其特點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對人受領意思表示不是同步進行的,有時間差,電子郵件、傳真最為典型。需要指出的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因相對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而有區別: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沒有指定特定系統的,自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業內有人認為,根據《郵政法》第55條關于“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規定,如果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包括郵寄,則投訴書應當通過郵政局郵寄,而不得通過順豐、中通等快遞企業郵寄。筆者認為,供應商等投訴人并非國家機關,投訴書也不是國家機關公文,完全可以用快遞企業郵寄。至于不是受理投訴的本部門或者本人比如門衛接收了投訴書,能否產生“受理投訴”的法律效果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算收到,并視為“受理投訴”。這是因為,由誰負責收件,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內部管理問題,即便門衛等收件人收到后忘記遞交受理投訴的部門或者人員,導致投訴處理期限屆過,責任也應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承擔。當然,投訴人應當注意獲得簽收憑證。目前,郵政或者快遞大都是網上操作物流簽收信息,網上物流信息顯示簽收成功,都可以作為簽收憑證。至于采用郵寄方式進行投訴,法定投訴期限的截止日是交郵之日還是送達之日,根據財政部第94號令第42條第1款關于“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的規定,法定投訴期限應以交郵之日作為截止日,如果截止日恰逢節假日,則投訴書在該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交郵的,也不算過期。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