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21-11-18) / 已閱2447次
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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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1.游戲充值卡與非法買賣外匯
2.這類犯罪與普通的游戲充值卡業務的區別
正文:
通過相關商品貿易進行非法買賣外匯外匯的行為,最核心的關鍵是什么?是區分交易標的到底是貨幣還是貨品。
在對敲類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即變相買賣外匯),對于地下錢莊而言,其操作方式是通過國外收取或者支付客戶的外匯,國內銀行卡對應性的支付或者收取客戶的人民幣,由此實現外匯的買賣目的。之所以將其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是由于其本質上與傳統的外匯黃牛倒買倒賣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傳統的倒買倒賣交易中,以客戶找黃牛用外匯兌換人民幣為例,黃牛收取客戶的外匯現金,然后直接支付人民幣現金給客戶,或者是通過銀行轉賬給客戶,外匯黃牛由此完成一次完整的交易活動。
而對敲式非法買賣外匯,無非就是客戶不支付外匯現金,而是通過海外的外匯銀行賬戶轉賬給黃牛的外匯賬戶內,黃牛在確認境外賬戶收到外匯后,通過國內的人民幣賬戶支付對應的人民幣,扣除收取的手續費用完成交易。因此,兩者的區別,可以看做僅僅是支付方式的不同,并沒有改變以此完成換匯所需要的收外匯-付人民幣或者收人民幣-付外匯的操作。
游戲充值卡與非法買賣外匯
而司法實踐中,出現一種針對對敲變相買賣外匯類行為的升級版,即通過相關貨品交易掩蓋外匯買賣或者支付結算的行為。
比如近期上海發生的一起非法經營案,即通過游戲充值卡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
具體模式以國外客戶需要將美金換成人民幣為例。
A公司和客戶張三的外匯買賣交易:
A公司在海外注冊經營實體,出售游戲充值卡或者其他類充值卡,國外的客戶張三,賺取美金后,希望將10萬美金換成人民幣,因此張三在海外向A公司支付10萬美金,以購買游戲充值卡為名義,A公司收到10萬美金后,向海外經銷商購買等值的游戲充值卡,但是并不發貨給張三,而是再把游戲充值卡賣給國內的經銷商,以獲得10萬美金對應的人民幣,A公司收到人民幣后,把對應的人民幣支付給張三的國內人民幣賬戶(A公司會扣除相關手續費,從而實現自己的營利目的),由此,A公司和張三完成了一筆完整的買賣外匯交易。(A公司的人民幣收款方式可能是直接指定國內經銷商打款人民幣給客戶張三,從而簡化流程)
此為媒體報道的一起真實案例,該案例中,地下錢莊A公司表面為一家充值卡代理經銷商,但實際上為客戶張三提供的不是游戲充值卡充值服務,而是通過自己游戲充值卡的海外進貨-國內出售行為,完成了自身的外匯轉換,從而為張三提供了換匯服務,其交易的標的表面是游戲充值卡,實質上是外匯,因此被指控構成非法經營罪。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以上方法的變種還有多種多樣,但是萬變不離其宗,都是以非法買賣外匯為目的,不過用于掩蓋外匯交易的標的物,可能會變為高價值的古董、虛擬貨幣、虛擬商品等等,采用國外收購,國內售出方式,但是核心的問題是,不管是國外的付匯客戶,還是國內的收人民幣客戶,都是同一的,或者是有關聯的(比如國外的張三付匯,地下錢莊根據張三指令打款人民幣到張三指定的人民幣賬戶上)。
2.這類犯罪與普通的游戲充值卡業務的區別
既然是以充值卡售賣業務為幌子,意味著現實生活中本身存在真實合法的充值卡售賣業務。
比如某公司或團隊低價從大的經銷商,或者國外購入大量的游戲充值卡,或者其他電商消費卡,然后高價賣出國內的客戶,客戶收到卡后自己使用,此過程中,交易標的為非違禁了商品,交易方式也不存在通過貨幣轉換本身獲利(但是存在匯率差,比如在國外購買這類充值卡時匯率和出售時發生變動),而是通過真實的交付充值卡給消費者,通過商品售賣服務獲得正常的商業服務利潤。充值卡的上游供貨商和下游消費者不存在關聯性,可以合理排除為他人非法買外匯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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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師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僅列舉近年來辦理的刑事案件,以下當事人皆為化名)
1.東北H某某數字貨幣傳銷案,涉案金額2.3億(輕判五年)
2.湖南Z某某涉非法集資案(緩刑)
3.涉案近 8 億、涉案范圍在全國 20 多個城市的集資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4.Z某某金融詐騙案(檢察院指控三罪名,量刑建議20年起,成功打掉兩個罪名,獲得十年以下判決)
5.MM理財傳銷犯罪案(輕判三年)
6.廣東中山楊某集資詐騙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資詐騙罪名)
7.公安部指定管轄的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金融犯罪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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