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21-12-15) / 已閱2304次
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前言:當前,在刑事犯罪領域,涉及支付結算類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中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幫助支付結算和非法經營罪中規定的幫助支付結算。
對這兩類犯罪的具體行為規定,主要規定在2019年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中。
其中還可以看出,兩高2019年資金支付業務司法解釋的規定內容,針對支付結算,是從具體的業務模式角度來進行的規定,比如非法信用卡套現,非法轉賬等等,而不是從宏觀角度對支付結算進行金融概念性定義,因此,在實際辦案定性中,該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無法作為針對交易所、第四方支付、大商戶模式等等涉及支付結算本質定義問題的參考,對此問題,筆者認為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和最高檢2017年關于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會議紀要,提供了比較切實有用的定義性參考。
本文將對主要法律法規文件中有關“支付結算”到底如何定義進行整理,為基礎性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
正文:
《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布日期:2019.01.31 實施日期:2019.02.01
發文字號:法釋〔2019〕1號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布日期:2017-06-01 實施日期:2017-06-01
發文字號:高檢訴[2017]14號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三)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行為的認定
18 支付結算業務(也稱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該業務的行為,違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破壞了支付結算業務許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場秩序和安全,情節嚴重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情形:
(1)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經營基于客戶支付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無證網絡支付機構為客戶非法開立支付賬戶,客戶先把資金支付到該支付賬戶,再由無證機構根據訂單信息從支付賬戶平臺將資金結算到收款人銀行賬戶。
(2)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經營多用途預付卡業務。無證發卡機構非法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聚集大量的預付卡銷售資金,并根據客戶訂單信息向商戶劃轉結算資金。
19 在具體辦案時,要深入剖析相關行為是否具備資金支付結算的實質特征,準確區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業流轉與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區分單用途預付卡與多用途預付卡業務,充分考慮具體行為與"地下錢莊"等同類犯罪在社會危害方面的相當性以及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嚴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標準。
《支付結算辦法》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布日期:1997-09-19 實施日期:1997-12-01
發文字號:銀發〔1997〕393號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布日期:2016-04-05 實施日期:2016-07-01
發文字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年第7號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制度和行業自律規范,違法違規開展有關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領域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
違法違規主體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或者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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