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21-12-30) / 已閱2758次
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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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本文旨在從法律角度探討傳銷行為的本質,如何區分團隊計酬在傳銷活動和合法的銷售代理活動中的區別,如何判定違法和犯罪的傳銷模式。
如若想了解張庭及相關事件本身的后續,請移步關注官方媒體的報道和公告。
正文:
上海達爾威的公司(簡稱TST)涉嫌傳銷被立案調查,這意味著什么?
對于這里涉傳被立案調查的新聞,首先需要關注的是,案件的主辦單位是什么?
1.通過辦案單位,確定案件目前被定性的性質
目前,介入TST涉嫌網絡傳銷案的部門是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這也意味著,該案目前定性是涉嫌傳銷違法,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后續是否認定為傳銷犯罪,即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進一步調查。
而一旦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介入傳銷案的調查,就意味著被調查的公司,比如TST的銷售模式上,可能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的問題,比如TST的銷售模式設計中,辦案部門會首先核實,是否鼓勵會員不斷的發展下線,即是否鼓勵拉人頭,有鼓勵會員不斷的發展下線會員的誘導機制?會員等級上,可能被認定為涉嫌傳銷的多層級金字塔結構,其中不同層級會員獲得獎勵的機制,可能涉嫌通過下線的銷售業績或者會費、人員數量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計酬;
其中,是否有鼓勵拉人頭的機制,會成為核實重點,即是否有鼓勵、誘導消費者變為銷售者,進而再發展其他人員成為下線,通過下線人員的業績或者發展人員數量獲得相關收益或者返利,被發展的消費者成為銷售者(或者拉人頭者)后,形成一個多層級性返利的金字塔結構,如此,不管是涉嫌犯罪還是違法,一旦證據確鑿,都可以被認定為傳銷活動,接受相應的處罰。
2.我國當前法律監管體系,對于傳銷活動的打擊手段,主要是兩種:
第一種監管手段,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非犯罪的傳銷違法。
對于傳銷的行政違法,由工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措施就是罰款、吊證等等,如果單純只認定行政違法,比如違反《禁止傳銷條例》,公檢法就不會實質介入定性問題,由市場監督部門處理,比如張庭夫婦實控的TST案,該案今年6月5日被石家莊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案,后被申請凍結保全了公司的涉案資金。
如果不僅僅是行政違法,而涉嫌刑事犯罪,那就是公檢法的管轄范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若發現自己正在查處的案件有涉嫌犯罪的,就會移送公安處理。
第二種監管手段,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刑事犯罪。
另一種打擊方式,就是針對傳銷犯罪,由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查,最后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是否定罪和量刑問題。
也就是說,傳銷可以分兩種,犯罪型傳銷和非犯罪但違法的傳銷,兩種有相同之處,都是金字塔返利結構,都是上下層級無限延伸,但是,犯罪傳銷是以拉人頭騙人錢財為目的,而非犯罪的行政違法傳銷,則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也就是團隊計酬式傳銷。
3.層級性返利,拉人頭、金字塔結構,傳銷的三大特征,其中,拉人頭式本質特征。
而層級性返利,即上線獲得下線的業績獎勵是所有傳銷活動的一個顯著外在特征,但這不是其獨有的特征,很多基金、保險、理財銷售都有類似團隊獎勵甚至層級獎勵,獎勵的層級甚至超過3層,但他們為什么不會涉及傳銷問題?原因有二:第一是其用于返利的獎勵來源,是公司合法出售商品和服務的利潤;第二則是其銷售團隊相對固定,除了正常的人事流動,不會無限制的拉人頭進入銷售團隊。
因此,合法團隊獎勵區別于傳銷活動的本質,是傳銷活動會不斷的向外、向下延伸其銷售團隊,不斷的、無資質門檻的擴大其銷售團隊規模,組織層級化的結構,層級內部還是通過業績獎勵制度動態的結合,也就是通俗而言的“拉人頭”,拉人頭,才是傳銷活動區別于其他活動的本質。
在這個基礎上,如果拉人頭僅僅是手段,目的是為了銷售商品,返利依據也是商品銷售業績,則一般認定為團隊計酬式傳銷,接受行政處罰;如果拉人頭成為了目的,銷售商品只是幌子,達到一定的金額或者人數標準,則會被認定為犯罪型傳銷,即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接受刑事處罰。
4.返利層級不超過3層就不是傳銷?
有觀點認為,傳銷活動認定的層級數標準是3層,只要不超過3層就不會構成傳銷。
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所謂3層的標準,是傳銷犯罪活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定標準,不是傳銷活動的性質判定的數量標準,具體可見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以《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中對于團隊計酬式傳銷的定義:“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見,對于普通傳銷行為的定性,并沒有所謂的級別數量標準,符合無限制拉人頭、層級返利和金字塔結構的標準,基本就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具體可見《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
組織層級和返利層級的定義也不同
而且此處的三級(或謂三層),一般是指組織層級,而不是返利層級。
所謂組織層級,一般可以參照指某個公司或者平臺的會員等級系統,比如會員系統中有金卡、銀卡、銅卡不同等級,各自對應不同的返利或者購物獎勵標準。
而返利層級,則是指存在返利關系的上下線,比如直推獎勵和間推獎勵,A從B的銷售利潤中獲得返利,B從C的銷售利潤中獲得返利,C從D的銷售利潤中獲得返利,D從E的銷售利潤中獲得返利,但是A和C、D、E之間沒有返利關系,此時,返利層級就不超過兩級,但是ABCDE之間,組織層級已經達到了三層以上,如果該層級還是一個可以不斷發展擴大的金字塔結構,就可以直接認定為符合超過三層的規定。
因此,即便只有直推而沒有間推,即有返利關系的層級只有兩級,但是組織層級內,出現了多個有返利關系的層級,且人數不斷發展,此時依然會被認定為傳銷活動,而且組織層級超過了三層,會有傳銷犯罪的風險。
5.傳銷可以簡單區分為兩種:犯罪型傳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違法型傳銷(團隊計酬式傳銷)
《禁止傳銷條例》中規定了三種典型的傳銷模式,即拉人頭式傳銷,入門費式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其中,拉人頭式傳銷和入門費式傳銷如果符合相關人數和層級的標準,存在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傳銷犯罪,即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而如果是團隊計酬式傳銷,雖然該類傳銷也有拉人頭和層級性返利和金字塔結構問題,但這些只是銷售商品的手段,行為目的如果能確定還是“銷售商品”,則不構成犯罪,而屬于行政問題。
那到底如何判定傳銷行為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還是以拉人頭為目的?對于此問題,曾杰律師此前就詳細討論過,可以簡單總結為:
1.平臺是否有真實的商品?是否貨真價實?
2.比較所有的用戶中,哪些是真實的消費者,哪些成為了傳銷制度下的銷售者?
3.審查各級會員的平均購買商品業績,到底是為了消費商品還是獲得返利資格?
4.返利的來源,到底是會員繳納的入門費、資格費,還是平臺的合法利潤或者自身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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