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朝暉 ]——(2004-8-26) / 已閱26024次
千鈞一“發”
——大學生權利論綱
陳朝暉*
(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法學院 浙江 寧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本文從遼寧師范大學不準留長發的同學上課這一事件出發,提出以明確和保障學生的權利,來遏制學校權力惡意擴張的設想,并探討若干具體的學生權利。
關鍵詞:大學生 權力 權利
Hair is a Heavy Topic
—— on undergraduates’ rights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Based on the affair happened in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that 3 undergraduates who have long hair were banned going to class, the article brings forward the opinion that we should define and safeguard the undergraduates’ right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so doing,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nt power could be keep within limits. Then, the thesis will discuss several concrete rights of undergraduates.
Key words: undergraduate; administrant power; right
“我不知道有多少中國人只因為這不痛不癢的頭發而吃苦,受難,滅亡。”(魯迅.《頭發的故事》。)2001年遼寧師范大學美術系王正、王慶、李明三位男生因留長發被學校拒絕進入教室一星期。因為該校《美術系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男生留長發者”,“視情節,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直至勒令退學”。王慶同學稱,他在九月十日被校方通知“必須先理發后上課”,自己被剝奪了一個星期受教育的權利。而王正同學則是在聽到學校規定后,將長發做了修剪,但由于仍不符合規定,十二日在“剪發就上課,拒絕就停課”中選擇了后者。據美術系九九級的一位姓杜的輔導員介紹,全系原有七八名男學生留有長發,經教育,只有這三人同學不執行規定,她認為男生留長發有悖大眾習慣,影響本校學生的文明形象。隨后,據報道,三人不得不剪掉長發,并開始上課,但他們堅持認為:留不留長發完全是個人的喜好,學校不應該限制。(資料來源于互聯網“中國窗”(香港).《遼師男生蓄長發惹爭議》)。他們給《大連日報》“新聞110”打來熱線電話,訴說此事。2001年9月16日,記者約見了這幾名同學,并進行了采訪,隨后《大連日報》發表了《要個性美術系男生留長發 制條例學校方下令停其課(主題)幾個男生稱:寧被開除,不剪長發(副題)》的報道,又在以后幾天分別發表了《學校:不是個性而是個別》、《讀者來電各有說法》、《三名男生剪掉長發回課堂》和《不單單是頭發的事》等5篇稿件。這一組連續報道,在當地引起了極大的反響。(資料來源于互聯網“中國新聞研究中心”)。之后中央和香港的傳媒對此也有報道,從而使得這個自建立50年來一直默默無聞的省屬高校竟借著頭發之勢一時名滿天下。
在中國,頭發曾是一個嚴重的話題。我們的祖先把頭發看得很重,認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損傷分毫。然而中國人的頭發也跟中國人一樣多災多難。第一場災難發生于十一世紀,當時的女真人建立的金政府下“剃發令”,是政治力量第一次的干預發型:要求身為高官的漢人頭頂邊緣剃光,只留下一小撮,然后梳成辮子,懸到背后。而小官小民,想剃也不能剃,因此這次剃發運動在歷史上幾被淡忘。
第二次災難發生于十七世紀,也是女真人組成的政權,卷土重來,再下一次“剃發令”,這次是全民族剃發運動,漢民族的反抗驚天動地,女真族的鎮壓殘酷血腥,“留頭不留發,留發不留頭”的口號聲中,不屈者紛紛死于屠刀之下,血流成河,伏尸千里,終使男人的長辨子成了大清王朝的象征。
到了十九世紀,漢人對滿人(女真人)的官定發式,再起反抗。太平天國轄下的臣民,一律恢復大漢衣冠。可惜這場護發運動,隨著天國的覆滅而歸于慘敗。一直到二十世紀初葉,國父革命成功,才把清政府和辮子,同時連根拔起,扔到博物館里。(參見:柏楊.《頭發的故事》)。然而一些遺老如辜鴻銘等,依然拖著長辮安度晚年。
頭發的劫難自十一世紀延續至今已歷千年,纖弱的青絲,負載了它本不該承受的負重,到了二十一世紀該當偃旗息鼓悄然退場了吧?可惜遼寧師范大學偏偏要讓我們再一次加深對頭發的記憶,并接過魯迅和柏楊兩位大師的接力棒繼續探討這個沉重的話題。
我們且看這位杜輔導員的觀點:留長發有悖大眾習慣,影響本校學生的文明形象。第一,“大眾習慣”是不是必須要遵守?這個問題沒有任何法律和學理上的依據。相反,保障個性和自由才是法律的宗旨。民國年間留著滿清時代的辮子也與大眾習慣不符吧?可是辜鴻銘老先生依然留著辮子掌北大教席。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寬容是現代文明的一條核心原則。誠如密爾所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待。”但是,“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于構成它的各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這種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后盾,卻使人們有更少的逃避辦法,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密爾.《論自由》)。杜輔導員祭起“大眾習慣”的大旗,正是以“社會的暴政”閹割了個人自由和社會理性的命根。
第二,說“影響本校學生的文明形象”,無疑是把教育塑造成了一種“形象工程”。刻意注重外表,苛求傳統規范,其結果是顧此失彼,忽視了對學生內涵和深度的培養與教育。長發、短發只是審美情趣的問題,不能以此作為道德判斷的依據。把自己理解的“美”說成是“文明”,是以自己的觀念強加于人,與國際社會的霸權主義行徑同出一轍。本文作者少習繪畫,深感畫家與畫匠的區別正在個性之張揚。當然個性不一定要刻意表現在日常生活中,個性是“因”而非“果”。然而是因是果,外人常難判斷,當事者本人也未必清楚。對于學校而言,是因是果都應予以尊重而不是扼殺,如果連這點起碼的人文關懷都沒有,何談培養跨世紀人才!這樣一種扭曲的教育環境,只能培養蠢才和奴才。北京大學容納了辜鴻銘的發式以“兼容并包”而享譽;遼寧師范大學卻是以留長發則停學而揚名。此二種境界高低立判,究竟是學生的長發令學校蒙羞,抑或學校的胸襟狹隘、觀念陳腐和獨裁專制使其惡名遠揚,也是不言自明。
第三,泱泱我中華,悠悠五千載,我們華夏子民一直留長發,短發成為“大眾習慣”不過是近幾十年的事情。當年剪掉辮子,沒有恢復束發傳統,或與當時的世界潮流接軌。然歐美各國留長發的紳士舉袖成云,何況有尊重個性的傳統和個人本位的理念,整齊短發之舉似不可能習自歐美,倒極有可能從我們的近鄰日本處引進。窮兵黷武的日本軍國主義者以整齊短發追求一統,恰好被我們的獨裁者“洋為中用”。于是千人一面的背后,是奴役與服從。日本軍國主義的武裝侵略因為八年抗戰而慘敗,其短發文化卻為我發揚光大,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現象。武力進攻不成,就干脆從思想滲透的角度入手,這個日本版的“和平演變”戰略,從宣揚大日本帝國的短發文化起步,可謂“隨風潛入夜”,高明之極也可怕之極,斯不可不察也。
最為重要的一點是:留什么發式,完全屬于私權利的范疇,不是公權力應當介入的問題。關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爭論頗多。本文作者認為兩者間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同時高校作為經授權的行政主體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參見:陳朝暉.《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載《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從契約關系的角度出發,學校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學生;從權力——服從關系的角度出發,學校在法有明文授權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力。然而許多大學的現實是,校方一時心血來潮或者大腦發熱,一個有關學生切身利益的規定就出籠了,學生只有服從的義務,其權利空間被強行擠占,這樣的教育是畸形的,也是對法治的背離。而學生面臨校方朝令夕改的突發奇想,就像被太監強奸一樣——反抗是痛苦,不反抗還是痛苦。
要改變這一現狀,必須逐步實現權利與權力的對等,以權利制約權力。因此,明確學生權利是高校法治建設的中心環節。確認和保障的學生權利的廣泛性、真實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
學生作為一個人、作為一個公民,本身就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人權。同時,作為一個學生,又享有基于法律特別保障的權利以及基于與校方的民事契約而確立的權利。
《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規定學生的權利與社會保障。其中學生的權利包括:接受符合國家教育標準的教育;在該標準范圍內按個別教學計劃進行學習;參加速成班學習;享受補充教育服務;參與教育機構管理;其人格得到尊重;信仰自由和信息自由;自由表達個人觀點和信念。可見,該法對學生權利的規定是十分廣泛的。
有關學生權利的立法,可以分為憲法——教育法與高等教育法——大學法(校規)三個層次。(參見:陳朝暉.《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載《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我國《憲法》規定了廣泛的人權,《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針對學生權利的規定十分粗糙,沒有自成章節,僅在第六章中零星可尋,這是遠遠不夠的。要實現學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須在國家立法中專章規定學生的權利。鑒于我國的國情,對憲法已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人權,教育立法也應加以重申和具體化。同時要規定各學校的校規也必須明確寫明國家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學生的權利。這么做并非畫蛇添足,而是情非得已,因為沒有哪個學校情愿告知學生其權利,卻對宣揚自己制定的校規不遺余力。
具體而言,學生的權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權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和服務權
學生繳納學費,與校方達成契約之初衷,便在于接受校方提供的教育與服務。因此這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校方必須滿足學生的要求,否則就應受到懲罰。比如日本《學校教育法》第13條規定:學校不授課達6個月以上的,主管部門可命令關閉學校。
目前我國存在的問題是,校方提供的教育和服務質量堪憂,即不完全履約。比如某音樂學院請不具備教師資格的研究生為學生上課,致學生音帶受損。而在服務方面,可指摘者更多,突出表現在校方凡事以自我為中心,對其聘用的勤雜人員不強化服務意識,令這些人狗仗人勢,作威作福。
(二)休息權
在國外,休息權同人格尊嚴一樣受到尊重。我國憲法也確認了該項權利,但高校管理者對此重視不夠。例如有些高校要求學生晚上上自習,就是對學生休息權的踐踏。此外還有在節假日召集學生開會、組織學生勞動等,都是違法行為。
(三)平等權
西塞羅把“使全體社會成員平等”作為法的目的,平等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在學生管理中,其含義是:學生與校方工作人員平等的享有權利,平等的履行義務。而在現實中,管理者并不將學生視為與自己平等的主體,而是視其為自己的奴仆,甚至可任由自己擺布和控制的私有物品。非法特權的存在必然導致非法的不平等,這是封建等級特權之流毒的一種體現。
(四)信仰及言論自由權
因價值取向、道德標準和審美情趣因人而異,且無整齊劃一之標準,故學生之信仰選擇及其表達自由當屬個人私事,需加以尊重,只要其言行無違國家之法律。管理者可以將自認為“善”或“美”的界定號召或倡議學生遵循,但若這種號召或倡議進一步升格為強制,就屬違法。強行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口徑,其罪惡無異于強迫賣淫,后者出賣肉體,前者出賣靈魂。
(五)拒絕攤派權
當前,學校向學生攤派的情況十分嚴重。突出表現在許多學校不經學生同意而強制其購買本校教師購買的書籍。還有遼寧師范大學團委以資助特困生的名義,強制學生繳納所謂“特殊團費”。此等巧立名目,不勝枚舉。因此立法保障學生的拒絕攤派權是十分必要的。
(六)生活自由權
學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個人私事,校方不應橫加干涉。生活態度、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十分個性化的,沒有一條絕對正確的標準,也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在80年代,許多學校的校規規定不準穿牛仔褲,而今天大學教授將牛仔褲穿到課堂上也不足為奇。回想當年的鐵律,在今天看來是多么幼稚可笑。而誰又能說今天看來也許被認同的約束,不會成為明天的笑柄?關鍵是這些問題無論看似合理與否,原本就不是法應當介入的。現在遼寧師范大學不允許留長發的同學上課,也是一種對生活自由權的侵犯。可惜不用等到以后,今天就攢來許多罵名。年輕人思想奔放,接受新事物較快,縱觀歷史,常常是他們領導生活理念的新潮流,而潮流是不可逆轉的,法何苦自討沒趣?
(七)居所不受侵犯權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碼的一項權利,所以教育立法也應相應的規定學生的居所不受侵犯,明令禁止校方以檢查衛生等名義任意侵入學生宿舍,除非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因為,宿舍的清掃、被褥的疊放以及墻壁的裝飾等屬于學生的生活自由,校方無權干涉。何況,未經學生允許侵入學生宿舍令學生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同時可能會侵犯學生的隱私權等其他權利,因此必須依法禁止。
(八)隱私權
我國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但從已有的判例來看,保障公民的隱私權已成為大家的共識。學生的隱私權也應當受到立法的保護。在實踐中,學生的該項權利并未得到應有的尊重。例如遼寧師范大學學生處處長劉某曾跟蹤兩名女同學竊聽其談話,從談話內容得知她們意欲為違反校規的行為,據以對其加以懲罰。事后劉某竟還引以為榮,到處宣揚他的豐功偉績。且不說這兩位同學的行為只是一個構思,還沒有成為現實。單就劉某尾隨他人竊聽談話而言,就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還有許多高校并非為了需要民主監督的某種選拔而未經學生允許將其成績排列次序張榜公布;將學生宿舍的布局拍攝下來公開展示等,都是踐踏學生隱私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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