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向爭 ]——(2004-8-31) / 已閱9289次
故意傳播非典型性肺炎應如何定罪
張向爭
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簡稱非典)現在我國的一些地區肆虐流行,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影響了我國社會各方面的正常秩序。正當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全力抗擊“非典”的關鍵時刻,一些“非典”患者和病原體攜帶者,無視醫務人員的勸阻和衛生行政人員的警告,拒絕住院隔離治療,隱匿躲藏,故意傳播非典病毒。對于他們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呢?筆者想通過以下的分析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不能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有人認為可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筆者對此持異議。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3、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實踐中,主要是供水單位、醫療衛生單位、餐飲單位等及其管理人員或從業人員。構成本罪除具備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還必須具備“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這一要件,而所謂甲類傳染病專指鼠疫和霍亂,非典并不在此列,因此對于故意傳播非典的行為不能以該罪名予以定罪處罰。
二、傳染給特定人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如行為人已經被確診為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通過近距離接觸等足以傳染非典病毒的方式,故意將非典病毒傳染給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為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
首先,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由于非典病毒直接威脅人類的生命,至今仍未發現有相應治療的特效藥,因此在現有情況下,人一旦被傳染,其死亡的機率非常大,因此將非典病毒傳染給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而絕不僅僅是身體健康權,這與殺人罪的客體特征完全相符。
其次,行為人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通過近距離接觸等足以傳染非典病毒的方式,故意將非典病毒傳染給特定的人,無疑是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在實踐中,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多種多樣,只要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時期之前終結的都是殺人行為。故意將非典病毒傳染給特定他人的行為,只是剝奪他人生命的一種特殊方式而已,其結果和刀砍、斧劈、槍殺、毒殺一樣,都能致人死亡,這與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也是相同的。
再次,故意殺人罪要求在主觀上存在殺人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因此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傳播非典病毒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備殺人的故意的。它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非典患者為殺害他人,希望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病毒,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通過近距離接觸等方式將非典病毒傳染給特定人,對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病毒并致死的結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二是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而與他人近距離接觸,對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的結果抱著放任的心態,即間接故意。
可見,非典患者故意傳播非典病毒給特定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特征,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三、傳染給不特定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非典患者明知自己已經被確認為非典病人,從醫院擅自離開出走,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通過乘車、旅游等與他人近距離接觸等方式,故意把非典病毒傳播給不特定的多數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的,即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為此時該行為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完全相符。
就客體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非典患者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通過與他人近距離接觸等方式,把非典病毒傳播給了不特定的多數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這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是其與以故意傳播非典的方法殺人的主要區別所在。
從客觀方面來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某種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與不特定的多人近距離接觸,其實際上已實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造成了非典病毒被擴散的事實或有嚴重傳播危險。這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要件也是一致的。
在主觀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或者過失。非典患者行為人主觀上對非典病毒被擴散的事實或造成的嚴重傳播危險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系非典患者,在沒告知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仍為以上行為,作為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來說,對非典病毒被擴散的危險應當是相當清楚的,但卻出于報復社會或其他原因,希望或放任這種危險的存在,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條件。
由此可見,當非典患者故意把非典病毒傳播給不特定的多數人時,其行為已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按該罪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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