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峰 ]——(2004-8-31) / 已閱7460次
“官本位”思想在刑事訴訟中庭審位置設置上的反映
王春峰
中國的封建社會有兩千多年的歷史,而中國人民推翻封建帝制還不到一百年。封建社會官貴民賤的“官本位”思想在文化和心理上仍然深刻影響著已經建立起人民政權的社會主義中國。許多不平等、背離社會主義民主原則的制度、現象仍然存在并被民眾習以為常。
刑事法律是最直接體現國家本質的法律,它集中反映了統治者對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定位,以及構建社會秩序的意圖。刑事訴訟中庭審的位置設置是一個不為公眾注意的細節問題,但它反映著人們的民主地位,影響著法律的公正性,表現著統治者的權力觀。
我國目前刑事訴訟中庭審的位置設置就是一種典型的“官本位”思想的體現。它的具體設置是:法官居中,前面檢察官和律師左右相對而坐,再往前正對著法官并且位置要低一些的是被告席,而且與其他人不同的是被告在庭審中往往也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坐著。這種對被告的歧視性設置被稱之為“接受人民的審判”。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證。刑事訴訟事實上是公訴人(檢察官)與被告的對抗,而不是檢察官與律師的對抗,法官居中起公平裁決的作用,律師只是為被告人提供幫助。這一對被告歧視性的設置不僅使其在與檢察官的對抗中處于心理劣勢,同時也對法官和旁聽者造成一種心理誘導,使人先入為主地認為被告是有罪的。這種設置實際上就是不承認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的平等主體地位,使得為自己利益爭取公正審判的被告人卻要依附于律師之下,這樣的設置使刑事訴訟本身就不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
任何人在被生效判決宣告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這是資產階級革命推翻封建專制取得的重要民主成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被判決有罪之前,必須保證他和其他人的平等地位。特別是在訴訟這一決定其是否有罪的重要階段中,保障被告人在地位上的平等才能客觀公正的做出判決。在被判決有罪之前,被告人仍然是人民的一分子,仍是行使國家統治權的主體--“人民”這一集體概念的組成部分,是權力的所有者,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國家的主人”。只有在被公正地確認有罪之后,才能使用國家強制力對其實施懲罰。在確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階段--刑事訴訟過程中,充分保障他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力,使審判客觀公正,也是對全體民眾權利的保障。對每一個社會成員權利的保障才能最終保障人民的權利和人民在國家的權利主體地位,正是一個個看起來微不足道的個體組成了“人民”這一國家權力的擁有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存在被懷疑有罪的可能,不存在不容懷疑的特權階級。一個不公正的訴訟程序會大大增加無辜者被錯判有罪的可能,保障每一個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審判正是對“人民”這一集合體權利的保障。限制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機器對每一個社會成員正當權利的侵蝕和掠奪,才能保護全體人民不會從國家權力的所有者淪為國家機器的踐踏者。
據說立法機關當初這樣設置的原因是檢察機關認為自己是在代表國家行使起訴權,檢察官在訴訟中是國家的代表,不能與被告人處于平等地位。但是,如前所述,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仍是人民這一國家權力所有者的一分子,而檢察機關只是作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行使保障人民權利、保護人民利益的職責,怎么能夠認為自己不能與人民平等,要站在人民頭上呢?這種認為檢察官作為國家的代表,地位高于被告人的思想正是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反映,他們認為自己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在群眾面前是高高在上的。這樣的人顯然認為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就是官老爺,更不會認為自己行使國家權力是為人民服務了。
我們在電影電視中可以看到在美國的法庭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和他的律師坐在一起,處于與檢察官平等的位置。作為資本主義國家的美國尚且能夠做到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那么宣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社會主義中國當然應該做的更好。我們已經確立了共產主義理論作為國家的基本思想和原則,我國的憲法規定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們要做到人民的每一個成員都享有超越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利和地位。雖然由于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水平力不從心,在許多方面無法達到資本主義國家所能達到的物質水平。但在非物質方面,作為最先進思想的共產主義理論的實施者,我們則不能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為理由,在民主與法治、精神文明等方面降低標準,中國應當實現遠高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
誠然,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的統治歷史是中國民眾民主意識薄弱的根源,但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識理所當然是執政者的責任。對于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黨的干部來說,一定要確立一種新的、符合社會主義民主原則的權力觀:對于人民來說,權利是第一位的,義務是第二位的,承擔義務是為了更好地享有權利;對于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責任是第一位的,權力是第二位的,行使權力是因為負有保護人民權利的責任。
作者:王春峰,email:springlord@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