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04-9-5) / 已閱27917次
淺談貨車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及其治理對策
洪碧華
摘要:超載超限運輸是公路第一殺手,嚴重破壞公路路面及其橋梁設施,造成國家交通規費的大量流失,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導致汽車工業的畸形發展;整治違章超載必須加強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大執法力度,并實行宏觀調控和綜合治理。
關鍵詞:公路貨車;超載超限;違章車輛;危害;治理對策
當前全國各地正在開展反超限超載專項治理斗爭,并已經取得一定成效。所謂超限超載運輸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裝載貨物超過路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1]。和人一樣,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貨車超限運輸對公路的危害最大,設計在20年壽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都嚴禁車輛超載,但由于運輸專業戶受利益驅動,車輛超限屢禁不止。超限超載運輸被稱為頭號“公路殺手”和“事故元兇”[2],不僅對公路造成損害,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同時還損害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載刻不容緩[6]。
一、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極大。
(一)嚴重破壞公路設施,增加公路維護費用,縮短公路使用壽命。根據專家分析,車輛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對路面的損害是呈幾何倍數增長的,超限10%的貨車對道路的損壞會增加40%,一輛超載2倍的車輛行駛一次,對公路的損害相當于不超限車輛行駛16次;一輛36噸的超載車輛對道路的毀壞程度相當于9600車1.8噸重的小汽車對道路的破壞。司機和車主超限運輸每贏利1元錢,就會造成公路損壞100元的代價[3]。按照福建省超限運輸賠(補)償費100元/噸標準收取,路政部門收取的錢只是超載車輛對公路損壞修復載重量增大后,路面就會發生結構性的破壞,造成路面網裂、變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狀。國道319線龍巖、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載車輛在公路上來回行駛,龍巖路段已經不堪負重,路面龜裂、錯臺、石拱橋拱圓裂縫等損壞情況非常突出,漳州超限運輸的路段有80公里長,維修已耗資幾千萬元,平均每年修復投資上千萬元。
(二)對公路橋梁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超載車輛大多采取加裝鋼板彈簧等辦法,使車貨總量及軸載量大大超過了公路橋梁的設計荷載標準,從而導致了大部分橋梁涵洞出現拱圈開裂、橋墩變形等病狀,引起橋梁結構災難性的破壞。目前超載貨車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輛5噸的貨車居然改造成20噸,甚至30噸的貨車,15噸的貨車則被改造成近100噸的貨車使用[5]。難怪漳州的戰備大橋、工農兵大橋、西溪大橋、江東大橋和郭坑大橋等都成為危橋,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車通行,只允許摩托車、自行車和行人通行。
(三)造成國家規費大量流失,影響了公路建設資金的籌措。超限運輸使得運價低迷,干擾了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貨運市場是最早開放的,改革開放初期就允許個體戶跑運輸,早期的車主和司機收入很高,所謂“要致富、上大路”,“車輪一轉,鈔票成捆”。后來由于缺乏宏觀調控,造成供求失調,車多貨少,運力擴張,過剩運力擁擠在有限的貨運市場空間,車主為了攬取生意競相壓價,導致運價降低,而運價下滑又刺激了超限運輸,靠超限來彌補損失,從而形成越超限運價越低,運價越低越超限的惡性循環,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運價過低的狀況,使原先由鐵路或水路運輸的貨物也轉而通過公路運輸,加劇內部競爭,擾亂了交通運輸秩序。目前公路的養路費、貨、客運附加費、運管費、車輛通告費等大部分交通規費都是以車輛核定噸位進行計算的,噸位越高,應征額就越大[4]。為了少繳規費,貨運車輛“大噸小標”[6]的現象嚴重;為了多賺錢,運煤車加高馬槽超長加寬、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氣,幾部貨車共用一個車牌號碼,分別行駛在不同的道路上,這些都導致國家交通規費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設和公路養護資金的投入減少,使原來就落后的公路交通發展受阻。
(四)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頻頻發生的交通事故和橋涵坍塌事件都與超載越限密切相關,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線路的堵塞或區域路網“感冒”[7],給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超限運輸車輛特別是一些改裝拼裝車輛,其實只不過采取了仍保持出廠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載運輸車輛長期處于超負荷運轉狀態,使車輛的制動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現為輪胎變開形爆胎,剎車失靈,轉向器輕飄抖動,鋼板彈簧折斷、半軸斷裂斷,給交通安全帶來極大的事故隱患。據統計,載重貨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載運輸引起的。
(五)造成汽車行業的畸形發展。發達國家汽車工業的發展經驗表明,運輸車輛的大型化和專業化能夠大大降低運輸成本,制造大型化車輛是世界性的發展趨勢。部分經營者在購置車輛時,為了逃避國家規費,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往往希望購買噸位標定較小,而實際裝載量大的貨車。而一些汽車制造業和改裝企業為了打開銷路,迎合購車者少繳交通規費和保險費用的心理,不顧公路的承受能力,隨意生產大噸位車軸小的重型車,偽造型號和技術數據,大車小標識,降噸位促銷,對同一車型任意提供產品合格證等手段,以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阻礙了貨物運輸向大型化、專業化和高檔化方向發展,阻礙了車輛的更新換代和車輛結構調整,使貨運企業競爭力和經濟利益難以提高。
二、治理超載超限運輸的具體對策
超限運輸涉及到車輛生產、運輸市場、收費管理和群眾利益等諸多問題,要徹底根治這一頑癥,必須全國聯動,以“堵”為主,綜合治理,標本兼治。
(一)開展法制宣傳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結合國家的“四五”普法規劃,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宣傳《公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擴大宣傳對象,讓廣大群眾尤其是駕駛員和運輸專業戶都學法、懂法、守法,為路政部門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同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利用群眾樂于接受的宣傳方式,向大家宣傳、介紹超限運輸的危害性,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并強調通過典型案例的剖析,進行生動、深刻的直觀教育,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交通意識和法治觀念。
(二)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各地黨委政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對運輸市場的宏觀調控,立法機關要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及時制定一些規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合理調控運力,規范運輸行為,促進運輸市場運力與運量的供求平衡;推廣集裝箱化運輸方式,規范公路貨運車輛類型,特別是特殊產品運輸車輛的類型;加大查處違規企業力度,加強汽車生產環節的控制管理,禁止生產違規超限車輛,禁止非法改裝車輛。加快清理整頓貨運機動車生產管理目錄,制定相關責任追究制度,杜絕“大噸小標”和倒賣產品合格證問題:公安交警要加強車輛落戶的源頭管理,把好車輛落戶關,凡是行駛證登記的技術數據與改裝后的車輛技術數據明顯不符的應不予落戶;有關部門應對違規擅自改裝車輛的單位和個體業主給予依法取締,禁止違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對違規改裝車輛已辦理證照的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改裝車輛要注銷其證照,并從嚴處罰;貨運部門應嚴把貨源關,禁止車輛超限裝載。公路部門應對公路承載能力重新檢查并做出明顯的標志[5]。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執法水平的高低取決于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因此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訓,深入開展“四個教育”;宗旨教育、法律政策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三個素質”: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素質;鞏固樹立群眾意識和服務意識“兩個意識”:增強依法行駛,依法辦案的觀念,努力建立“一支隊伍”:即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執法隊伍。要嚴把選人關、制度關和培訓關,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強化愛崗敬業精神,變管理為服務,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增強“維護路權、保護路產”意識[2],努力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切實提高路政人員的行政執法水平,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四)聯手行動、綜合治理。從2003年12月開始,北京及華北5省市聯合行動,構筑4道防線嚴堵超載車,加強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的整治銜接,使違章超載車輛無路可逃[7]。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負責牽頭,召集公安、交通、煤礦、工商、新聞等部門組成綜合執法大隊,統一政令,聯合行動,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開展一場全國范圍內的反超限超載的專項治理斗爭,嚴厲打擊違章超載行為。執法大隊要經常組織、安排人員上路巡查,指定地點設立檢測關卡,實行計重收費,基本原則是:空車降低收費,標準裝載標準收費,超限裝載合理收費,嚴重超載卸載放行。具體做法是:將交通部頒發的貨車分類標準按“車輛自重+準載質量+20%允許裝載誤差=認可總質量”折算為計重收費的分類標準,貨車按通行時實際總質量分類后按照該類收費標準及行車里程收取通行費[7]。對超載車輛堅決卸載,杜絕罰款收費后放行的做法,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時應追究相關單位的連帶責任,拉運工礦企業貨物的車輛一理超載,不但要處罰車主而且要處罰該企業。各部門要協調一致,加強省際之間的聯系避免重復執法、重復處罰。要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做到行政執法主體合法,認定違章事實確鑿,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正確,執法文書齊全,歸檔及時,確保超限運輸的查處質量。
總之,治理超限超載運輸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需要不斷的摸索和創新,只有各部門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穩定路況,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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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秀敏.《公路超限運輸的危害》[J].《中國公路》2002年第15期
3、劉智勇、喬云、何輝.《內蒙古治超的措施與成果》[J].《中國公路》2003年第7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學》[M]杭州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5、鄭一平.《反超限運輸,綜合治理是上策》[J].《福建交通》2003年總第96期
6、吳穩水.《制止超限運輸刻下不容緩》[J]福建公路,2000年第6期總第25期
7、劉布陽.《聯合行動圍剿“公路殺手”》[N].中國交通報,2003年11月20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