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4-9-6) / 已閱26013次
反過來說,離開這個前提,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僅僅禁止律師與法官的“單方面”、“私下”會見是不夠的,并且在法官任職并不實行地域回避的中國可能是根本不現實的,律師與法官不單獨見面根本不是杜絕司法腐敗的途徑,甚至還可能堵塞了律師的表達之路,因為現行的訴訟模式決定了庭審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承辦法官并非律師所要表達的唯一對象,造就案件不公的主體遠遠不止是承辦法官,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黨委、人大、檢察甚至行政部門都有可能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制造者。所以問題的首先不在于杜絕律師與法官的庭外對話,而關鍵在于杜絕形形色色的“庭外辦案”的渠道和資源。
第三個前提是法官具有司法判斷力。寫到法官的素質,往往政治、道德、業務等等全面展開,貌似全面,恰恰沖淡了主題,甚至文不對題。司法獨立、司法中立要求法官可以不加入甚至根本不應加入黨派,但法官必須具有司法判斷力。
而要做到這一點,則必須做到法官群體職業化,不僅復轉軍人不應進法院,而且,黨政官員,尤其是黨政高官進法院的現象也必須杜絕。
表達與判斷:律師與法官的應有的簡單關系
要弄清律師與法官的應然關系,離不開對審判和律師工作規律的把握。即任何規范要求的出發點必須尊重司法權運行和律師工作的本質與規律,否則,任何規范兩者關系的努力,不是隔靴搔癢,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解決不了多少問題。
在我國,對究竟何為司法權說法不一,有學者將主要觀點其歸納為“判斷權說”、“多元權力說”、“裁判權說”、“獨立權力說”、“二元權力說”和“案件權力說”后,經比較研究后認為“司法權是法院享有的,對糾紛當事人的事實問題主張和法律問題主張依法進行判斷,以維護法的價值的終局性的權力”[12] ,即(法院的)“判斷權說”,而不包括司法執行權;也有學者將我國司法權理論劃分為“大司法權說”、“三權說”、“多義說”、“兩權說”幾個理論版塊,并比較研究了晚近出現的“判斷權說”、“權威說”、“裁判權說”后認為,“判斷權說”與“裁判權說”之間基本上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都具有積極意義,但都有待進一步深化[13] ,提出了以審判權為核心,由案件受理權、審判權、司法解釋權、司法審查權、程序規則制定權和司法事務管理權“六要件”構成的司法權結構說[14] ,同樣不包括司法執行權;有學者則認為,獨立的司法包括管轄獨立、審判獨立、執行獨立和司法行政事務獨立[15] ,換言之,司法權系法院享有的管轄權、審判權、執行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而對于律師或當事人而言,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屬法院內部事務,與審案關系不大,而管轄是判斷的前提,執行則是判斷的延續。
由此,可以說主要是一種判斷權。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判斷,而律師則提供證據、觀點供法官判斷之用。
所謂判斷,是只服從法律的獨立判斷,而不是在“一仆多主”夾縫當中左右為難的判斷;是依法判斷,而不是“超越法律”或違法判斷;是對庭上當事人和律師提供的證據和意見的判斷,而不應存在任何庭外意見供其判斷;是具有司法判斷力的判斷,而不是空談“政治覺悟”、“赤膽忠心”,卻不具備專業司法判斷力的“準司法判斷”甚至“偽司法判斷”。
在明了法官該做之事和審判應有之意的基礎上,在司法獨立、庭上審案和法官具有司法判斷力的前提下,律師工作也就省心許多:當庭、依法、充分表達證據和意見即可,不必擔心法官出現“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尷尬;有話當面說、有證庭上舉,什么“審判委員會”意見、院長意見、向上級法院請示、上級法院座談會紀要、電臺報紙的“輿論”等等,大可放心地“置若罔聞”。什么掮客角色、行賄者的嘴臉、上串下跳的第二信訪者的表演,大可不必由律師浪費時間、竟疲力竭的客串。
在司法權制度化正常運行的基礎上,在司法獨立、法官庭上審判和法官具有司法判斷力的前提下,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本來就該這么簡單,即從共同只對法律負責維系出發,將兩者的關系簡化到“庭上依法充分表達”和“法官獨立公正判斷”——或曰“表達與判斷”——如此而已。
主要參考文獻
[1]參見賀衛方著:《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240頁;又見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322-326頁等。
[2] 譚世貴著:《司法獨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3頁。
[3] 楊榮馨主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0頁。
[4] 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張柏峰主編的《中國的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在第43-44頁描繪了一番中國法官良好的形象后,在348頁直截了當地批評“就目前中國律師的執業狀況而言……律師自身的業務素質均有待進一步提高”。
[5] 神州律師網(http://www.zjbar.com/show.php?id=2610)。
[6] 同上。“從上海律師隊伍的現狀看,在5000多名律師中,擁有碩士和博士以上學歷者高達20%,而上海的律師的業務除了傳統民刑案件外,遍及包括國際投融資、建筑房地產、金融證券保險等高端領域”。
[7]參見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346頁,注[17]。
[8]參見譚世貴著:《司法腐敗防治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頁,注解①。
[9] 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185頁。
[10]筆者1997年在京學習時,就聽時任中華全國律協會長的任繼圣先生談起過,在最高院開庭,受到法官“談談案件就可以了,法律意見就不要講了,我們法院都懂”的提醒。
[11]分別參見譚世貴著:《司法腐敗防治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頁;第90-95頁。
[12]孫萬勝著:《司法權的法理之維》,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頁。
[13]胡夏冰著:《司法權:性質與構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193頁。
[14]胡夏冰著:《司法權:性質與構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266頁。
[15] 參見譚世貴著:《司法獨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104頁。
作者簡介:韋群林,上海市林莉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碩士,現在職攻讀南京理工大學司法管理學博士學位。通訊地址:200040 上海市延安中路1440號 阿波羅大廈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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