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旭昆 ]——(2004-9-10) / 已閱25668次
表2 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數統計表 單位:宗
全局處罰總數 監控中心處罰數及百分比 其他部門處罰總數及百分比
1999年 598819 166446(28%) 432433(72%)
2000年 829511 220395(27%) 609116(73%)
2001年 773831 227150(29%) 546681(71%)
2002年(1-6月) 383460 140871(37%) 242589(63%)
從上表可知,與傳統執法模式相比也占了全局執罰總數的相當大部分,平均在35%左右,考慮到目前全局大約有10名民警用監控設備在非現場執法,而有近900名路面民警執勤,這個比率相當不易,從工作效率充分說明了其發展前景;
表3 交通違法行為收取罰金數統計表 單位:人民幣元
全局收取罰金總數 監控中心收取罰金及百分比 其他部門收取罰金總數及百分比
1999年 108983186 35907697(33%) 73075487(67%)
2000年 119176163 47697227(40%) 71478936(60%)
2001年 176927194 79033917(45%) 97893277(55%)
2002年(1-6月) 95210068 54984999(58%) 40225069(42%)
從上表可得知,從收取罰金來看,非現場執法收取的數額逐漸占了重要比例,因為罰款額度與違法程度、危害性呈正比,所以也可以得出非現場執法處罰的皆為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的結論,說明查處的力度較嚴;
表4 不服非現場執法處罰行政復議、訴訟統計表 單位:宗
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
1999年 無 無
2000年 無 無
2001年 2 無
2002年(1-6月) 6 1(已撤訴)
從上表可得知,不服非現場模式執罰而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的案件相對于查處總數來說是非常少的,說明爭議較少。
五、“非現場執法模式”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由于這項機制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程序、實體乃至操作上還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法律依據較少是不爭的現實。具體表現為無規定或缺少前瞻。如確認違法當事人和車主的問題,由于非現場執法取證所得只能確認車輛違法的事實,具體駕駛員不詳,對此《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車輛被監控設備或者交通警察記錄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罰駕駛員,無法確認駕駛員或者駕駛員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依據本條例相關條款對車主實施罰款處罰。此規定是2000年條例修改時新增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七十五條也有類似內容。但在實際操作中,前來接受處理的當事人即使是違法時的駕駛員也會矢口否認,只承認自己是車主,從而使相應吊證的處罰和一系列管理措施(如扣分、復考)無從執行。另一方面是非現場執法模式中群眾舉報查實的交通違法行為,同樣無法確認駕駛員時便無法操作,因為即使是車主前來也不能依據此條款進行罰款處罰。
(二)從目前反饋的信息來看,由于車輛的轉讓、買賣、抵押等行為將造成車輛登記車主的變化,但往往許多車輛并未辦理“過戶”和“轉籍”手續,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存在一定困難。
(三)在違法車輛信息的錄入和處罰這兩個關鍵性環節,尚不能離開人工操作,這樣工作量較大,效率也有待提高。相信隨著軟件的開發成功和在實際操作中的不斷完善,操作起來將更加方便和快捷。
(四)運作機制有待理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已規定了公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尚未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規章制度,以發揮非現場執法的作用。
六、完善“非現場執法模式”的思考
(一)、立法保障
針對較為單薄、散亂的現狀,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健全法制,嚴格執法,是許多國家和地區成功管理交通,保障安全的共同經驗之一。當前要進一步完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尤其要重視按照立法程序,把非現場執法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三者同步納入法制軌道,主要工作是做好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準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現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之中,有望今年出臺,與之配套的國務院實施辦法將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臺,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提早動手,通過人大、媒體呼吁《道路交通法》做相關規定,并按程序提請市人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盡快修訂《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善程序。使非現場執法工作真正做到有科學,完備的法規可依,在完善立法的同時要強化執法,堅決杜絕隨意執法以及在執法活動中受利益驅動等不良現象。用法制的手段來促進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為規范化,從而促使全社會的交通法制意識產生的變化。
(二)、執法模式的確立
1、視聽資料的采集方式
確立三種方式:監控設備(包括監測和監控設備)、民警執法和群眾舉報。 一是利用監測設備。監測采用視頻檢測、視頻抓拍,主要用于監測機動車遇停止信號通過路口的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超速、走單行線、公交車道、緊急停車帶以及不按規定進出環路進出口等行為。二是利用電視監控系統。我局分別在局指揮調度中心及各交通大隊分指揮中心裝備電視監控系統,運用電視監控鏡頭對道路上禁行車輛進入管制區域、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上亂停車等違章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并對違章信息進行錄相。 三是值勤民警利用攝像機、數碼相機人工采集信息。配備攝像機、數碼相機等專用設備,供民警在值勤過程中,對道路上不宜直接糾正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如違法停車等進行現場攝錄或拍照并粘貼《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單》的方式人工采集信息。四是廣泛發動群眾拿攝像機、相機檢舉違法行為,出臺獎勵措施,對舉報屬實的予以采納,確認為處罰的證據,并按一定額度給予舉報獎勵。
2、信息的發布方式
非現場執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特點是違法人一般不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為已經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所查獲,為保證違法人及時主動接受處理,必須將錄入的信息以多種方式公諸社會,方便駕駛員查詢。
一是上網發布。在互聯網開辦的公安交通管理網站(域名為www.stc.gov.cn)上設置了交通違法行為查詢欄目,內容包括全市駕駛員、機動車的違法信息。通過與我局綜合信息系統的接口,每天定時更新。群眾查詢時只需輸入駕駛證檔案編號、對應的駕駛員姓名或者車牌號及車屬單位,即可獲得本人或車輛違法情況的詳細信息,包括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計分、總積分、是否已接受處理、到哪里處理等。
二是電子幕墻、電子顯示觸摸屏發布。局各辦公場所對外窗口設置與局綜合信息系統聯網的電子幕墻、電子顯示觸摸屏方便群眾查詢,無法上網的駕駛員或車主通過觸摸屏相關的頁面,只要輸入自己的駕駛證檔案編號或車牌號,即可立即查到自己有無交通違法行為情況的詳細信息。
三是新聞媒體發布。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每天公布一批違法車輛牌號,同時提醒駕駛員及時查詢自己是否有交通違法行為尚未接受處理。
四是提供聲訊查詢。我局各執法單位的電話均應向社會公布,群眾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知道自己是否違法時,可隨時撥打電話查詢,不知道電話號碼時還可撥打“122”,由我局“122”報警服務臺負責轉接。同時,還可撥打“96999”電話信息臺進行查詢。
五是在辦理駕駛員年審、機動車年度檢驗時依法暫不予以辦理,告知其接受處理后方可恢復。
3、“非現場執法模式”所確定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
主要是處理違法行為流程與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序的銜接。做到整個執法過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
4、“非現場執法模式” 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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