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軍 ]——(2004-9-10) / 已閱11071次
本案楊某的行為是強奸既遂嗎
案情:
張卓忠、楊濤和姜海富都是二十多歲的無業(yè)青年。2003年8月5日凌晨2時許,三人在江西省吉水縣城吃完夜宵后,寂寞無聊。張卓忠提議:“搞個女人玩玩”,姜、楊二人表示贊同。而后三人在一黑暗小巷中途遇下夜班的女工賴某某,三人強行攔住賴某某,說要與她“玩玩”,賴不同意,張便用刀威脅賴說:“不走就捅死你”。三人挾持賴某某到張卓忠租住的房間。在張的房間內(nèi),張、姜二人先后強奸了賴某某。接著楊濤不顧賴的哭泣,趴到她身上欲行強奸,但因飲酒過多而未能得逞。而后,三人將賴某某放走,并警告賴不要去報警,否則就殺死她全家。案發(fā)后,楊濤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楊濤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沒有異議,但對其犯罪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楊濤與他人一起輪奸婦女,屬于共同實行犯。共同實行犯是共同實施犯罪的人,他們在共同犯罪中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彼此聯(lián)系,互相配合,形成一個整體。其中任何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結果,都是他們共同希望發(fā)生的,只要共同實行犯中,有一個犯罪既遂,全體實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實現(xiàn),因此他們都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不能因為其中有的實行犯的行為未能得逞,有的實行犯的行為已經(jīng)得逞,就分別認定未遂與既遂。本案中,雖然楊濤的強奸行為未能得逞,但其他同案犯的強奸行為已經(jīng)既遂,故楊濤也應承擔強奸既遂的罪責。
另一種意見認為,楊濤欲對被害婦女賴某某行強奸,其犯罪行為已經(jīng)著手。只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楊濤的行為既非被誘騙犯罪,又非犯罪中止,顯系犯罪未遂,既楊濤的行為應定為強奸未遂。
評析: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其理由是:
共同實行犯的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理論問題,不可一概而論,對絕大多數(shù)共同犯罪來說,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即共同實行犯中有的行為雖未得逞,如果其他實行犯的行為得逞,則全體共同實行犯均應以犯罪既遂論處,不能對行為未得逞的實行犯論以未遂。例如,甲乙二人預謀共同殺丙,甲開槍未能擊中,乙用刀將丙殺死,甲乙二人均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的罪責,不能認為甲是殺人未遂,乙是殺人既遂。但是,對有些犯罪來說情況并非如此。例如在強奸、逃脫,偷越國(邊)境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犯罪構成的特點不同,每個人的行為有其不可替代的性質(zhì),各個實行犯的既遂與未遂就表現(xiàn)出各自的獨立性。一個共同實行犯的既遂與未遂并不標志著其他共同實行犯的既遂與未遂,每個共同實行犯只有在完成了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以后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在這種情況下,就出現(xiàn)了共同實行犯中有的既遂而有的未遂這種既遂與未遂并存的現(xiàn)象。就強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只有本人的強奸行為達到既遂才能算既遂,如果已經(jīng)著手實施強奸,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既使其他共同實行犯的強奸行為已得逞,對強奸未成的實行犯來說,仍是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楊濤與他人一起輪奸婦女,在著手實施強奸后因飲酒過多而未得逞,雖然張、姜兩人已經(jīng)強奸既遂,對楊濤也只能以強奸未遂論處。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李 崇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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