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軍 ]——(2004-9-10) / 已閱8601次
誤將檢查當搶劫 重傷民警怎擔責
案情:
被告人鄔杰在江西省吉水縣八都鎮開一家百貨商店。2002年3月20日凌晨6時許鄔杰身帶現金2萬元和旅行袋,準備前往南昌市進貨。路遇正在執勤的便衣民警孫才云和劉金生。孫、劉二人見鄔杰行跡匆匆,覺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鄔杰的旅行袋要進行檢查,鄔杰不允許。在糾纏中,劉金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將公安局的工作證在鄔杰的眼前晃了一下,但鄔杰仍拒絕檢查。孫、劉二人更覺可疑,便強行將鄔杰拉入路邊一酒店的房間內進行檢查。因鄔杰仍然拒絕檢查并不斷掙扎。孫、劉二人便毆打他,又用手銬將他的雙手銬上。隨后,孫、劉二人在鄔杰身上及旅行袋內搜出證件、眼鏡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放在桌上,要繼續檢查鄔的下身。鄔杰提出要到派出所才讓搜查,孫、劉二人不予理睬,強行要解開鄔的褲帶檢查。鄔杰誤認為孫、劉二人是歹徒,要搶他藏在腹部腰帶中的現金2萬元,便乘孫、劉二人不備之機,抓起放在桌子上的小刀,向孫、劉二人亂刺。孫才云左下腹被刺中一刀,劉金生在搶奪小刀時手指受傷。后二人將鄔杰制服。經法醫鑒定,孫才云左腹部有長2.5厘米的傷口一處,腸系膜根部被刺穿,腹腔內積血1500毫升,屬重傷。劉金生右手拇指皮膚被割傷,屬輕傷。案發后,鄔杰的認罪態度好。
意見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鄔杰的行為應定何罪,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直接構成故意傷害罪。鄔杰明知對他進行檢查的是已表明身份并出示證件的便衣民警,仍持刀亂刺,主觀上具有傷害民警的故意,客觀上已造成傷害后果,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而構成的故意傷害罪。執勤的便衣民警劉金生在出示證件時,只是在鄔杰的眼前晃了一下,鄔杰并未看清。而且便衣民警對鄔杰進行檢查時動作粗魯,又拒絕了鄔杰提出的到派出所接受檢查的要求,這就使鄔杰對便衣民警的身份產生懷疑,誤認為他們是搶劫其錢財的歹徒。鄔杰為使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而持刀亂刺,屬于防衛行為,但造成便衣民警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傷害,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應是假想防衛,其行為應構成過失重傷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而構成過失重傷罪。其理由有:
(1)鄔杰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鄔杰由于對事實認識錯誤,把便衣民警對他的檢查,誤認為是歹徒對他的搶動而實行防衛,以致重傷一民警。這種把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不法行為誤認為其存在,對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實行反擊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做“假想防衛”,屬于非法防衛行為。鄔杰出于假想防衛而重傷民警,主觀上不具有傷害民警的犯罪故意。盡管他的防衛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但這種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衛不存在故意的罪過形式。因為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相反地,他認為自己在行使“正當防衛”,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因此,對鄔杰的行為不應定故意傷害罪。
(2)鄔杰的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所謂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防衛過當的最初行為必須是出于正當防衛,而正當防衛的重要條件之一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必須是客觀上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或推測的。如果是主觀想象或推測的,就屬于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鄔杰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當然也就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3)鄔杰的行為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重傷罪是指由于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鄔杰在受到便衣民警檢查時,雖然民警的行為粗魯,出示證件也是在他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絕他提出到派出所接受檢查的要求,但便衣民警畢竟向他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證件。在這種情況下,鄔杰應當預見到自己用小刀向檢查人員亂刺的行為,傷害的對象可能是便衣民警,但他由于精神緊張,疏忽大意,竟未能預見,以致發生了重傷民警的后果。鄔杰的行為在主觀上出于過失,客觀上致人受傷,符合過失重傷罪的特征。因此,對鄔杰的行為應定為過失重傷罪。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李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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