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向爭 ]——(2004-9-10) / 已閱9879次
警匪勾結(jié)作案 雙雙被判重刑
犯罪分子與鐵路公安相互勾結(jié),在旅客列車上竊取巨額錢財。近日,洛陽、吉林兩地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吉林省九臺市飲馬河鎮(zhèn)沿河村十社農(nóng)民孫曉旭在1999年6月至2001年3月間,伙同隋旺、袁利國、劉廣軍、馮占楊、“老臭”等人,分別在往返于西安至長春、西安至廣州、大連至吉林等地的旅客列車上,利用夜深人靜、旅客熟睡之機先后作案9次,竊取旅客錢財28萬余元。令人震驚的是,吉林鐵路公安民警姜延明、劉影博、徐吉年主動充當了孫曉旭等人的保護傘。在孫曉旭等人竊得財物最多的一次作案中,孫的同伙隋旺事先與值乘民警姜延明聯(lián)系,共謀盜竊,在姜延明的“關(guān)照”下,孫曉旭等人輕易得手,一次竊取現(xiàn)金15.8萬元、奧林巴斯相機一部、金戒指一枚。事后,姜延明從隋旺手中拿到了5萬元贓款,并分給徐吉年、劉影博各1.5萬元。有了鐵路公安的保護,孫曉旭等人頻頻作案,幾近瘋狂,僅在1999年6月便連續(xù)作案3次,竊得錢財總計約20萬元,使鐵路旅客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曉旭、姜延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勾結(jié)秘密竊取旅客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徐吉年、劉影博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贓款,包庇重大犯罪分子,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依據(jù)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吉林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曉旭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姜延明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吉年、劉影博有期徒刑7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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