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向爭 ]——(2004-9-10) / 已閱7718次
賣完真票賣假票 出了票房進牢房
張向爭
身為火車站售票員的李某,本應在春運期間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為廣大旅客的安全、有序出行提供便利,但他卻利用春運期間火車票緊張之機,與當地農民王某倒賣偽造的火車票從中獲利。5月6日,洛陽鐵路運輸法院以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對王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因李某有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以相同的罪名對李某單處罰金六千元。
今年40歲的李某是某火車站售票室售票員。2002年下半年,李某與當地農民王某預謀偽造倒賣假車票牟利,李某向王某詳細講解了制造車票的方法,并向其提供了制票用的碳帶、裝打票機用的程序盤及6卷票紙的票頭、票尾和票樣紙,后王某找人制作了假票。2003年2月6日下午14時許,王某將偽造的南召至廣州的2075次旅客列車硬座車票50張交給李某倒賣(乘車日期分別為2月6、7、8、9日,每張票價106元,共計5300元),二人約定六、四分成。當天17時許,李某將其中2月6日的14張偽造車票交給賈某(另案處理)倒賣,并承諾每張給其提成10元。當晚19時許,賈某將14張偽造車票倒賣給旅客。因當日列車嚴重超員,買票旅客趙某等人未能上車。當該旅客在售票窗口退票時,被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其所持車票中的13張車票均系偽造。
2003年2月7日,李某被公安人員傳喚,經過做思想工作,次日,李某給被告人王某打手機慌稱還需要車票,當王某攜帶偽造的2075次旅客列車20張,再次交給李某倒賣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點評: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是指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體是國家對有價票證的管理制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車票、船票、郵票和其他有價票證由國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統一制作和出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或者自由出售。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致使大量假的有價票證充斥市場,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仿照前述有價票證的形狀、式樣、圖案、色彩、面值等,采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有價票證的行為。“倒賣”,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而予以出售,販賣的行為。這里所稱的“其他有價票證”,是指和車票、船票、郵票同性質的且有一定價格的各種票證。如機動車油票、公園門票,球票,戲票、彩票,等等。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只有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應當一提的是,刑法對本罪規定了偽造、倒賣兩種選擇行為,多種選擇對象,只要實施了前述行為之一,侵犯一種對象,數額達到較大,即可構成犯罪。如果兼施兩種行為、侵犯兩種以上對象的,也只按一罪定罪處罰,不得實行效罪并罰。
3、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有牟利目的。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營利為目的,共同或單獨倒賣偽造的火車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完全符合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均已構成該罪。2003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著手倒賣20張偽造車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王某,有立功表現,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李某予以從輕處罰。據此,為打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和鐵路站車秩序,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洛陽鐵路運輸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通聯:(471002)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研究室 張向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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