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偉 ]——(2004-9-10) / 已閱17182次
淺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 張建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也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蔽覈捎嘘P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不僅有效地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利,而且簡化了訴訟程序,節省了訴訟投入,有利于司法機關全面、客觀、及時地處理案件。近年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更加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也呈明顯的上升趨勢。但是,由于主客觀各方面的原因,法院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卻往往出現久調不決、久拖不決、空調空判的現象,極大地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本文就如何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談一些粗淺認識。
一、遵循法律程序,搞好調查核實,做好思想工作
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遵循法律程序,特別是有關民事訴訟的程序。由于我國公民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多數被害人不知道享有這一權利或誤認為“賠了就不罰”而沒有或放棄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因此,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就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促使被害人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否則,被害人在開庭審理甚至一審宣判后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處于被動地位。法院收到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后,應當及時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狀,并確定其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開庭審理。
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注意搞好調查核實工作,在核實訴訟請求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屬于賠償范圍的同時,重點核實被告人的財產狀況,查清賠償能力。而且還要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消除被告人的對立情緒,促使其主動賠償;一方面做好被害人的工作,講明法律規定的賠償原則,強調原告的舉證責任,使其訴訟請求合理合法,為以后的調解和判決打下基礎。
二、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案件的處理都必須建立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之上。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事實不僅是刑事責任定罪量刑的根據,也是處理民事賠償的根據所在。
一般民事侵權是以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的,過錯大,則責任大。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應與之相悖,民事賠償應與刑事責任相一致,而刑事責任是靠查明犯罪事實,分析具體情節來確定的。例如孫某、于某、李某共同傷害一案,三被告人在火車上因胡某多占座位而與之發生口角,于某、李某抱住胡某,孫某持刀將胡某刺成重傷。此案中,孫某的刑事責任大,理應多承擔賠償責任;于某、李某刑事責任小,理應少承擔賠償責任,胡某也有過錯,故可適當減輕三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此案的犯罪事實查清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查清了,則賠償責任也好確定了。
三、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調解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之上進行調解。調解應在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而不應僅在家屬之間進行。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懼不安的心理。因此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時,應明確告知被告人的權利,使之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利用被告人的恐懼心理施加壓力,使之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否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以違反自愿原則提出申訴,調解便可能無效,反而增加訟累。
調解還應符合合法的原則,不僅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定。有的審判人員急于調解,先調解后開庭,開庭后卻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樣反而會給法院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四、及時判決,加大執行力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糾正“著重調解”、“久調不判”的作法,對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久調一方面會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另一方面含有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意思,這樣做有違法律規定。但判決結案的案件往往難以執行,為了避免民事判決成為一紙空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加大執行力度。
1、根據誰主持誰舉證原則,讓原告人提供被告人的財產狀況,以利于法院采取執行措施。
2、為防止被告人及其家屬逃避民事責任,轉移隱匿財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保全措施,為執行提供保障。
3、對于抗拒執行的,可以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迫使被告人及其家屬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