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偉 ]——(2004-9-10) / 已閱9214次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責任的承擔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 張建偉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是指鐵路旅客持免費乘車證或有效客票自進站加剪后開始至到達終點站繳銷車票時為止,遭受非自身責任的外來劇烈及明顯的意外傷害(包括戰爭所致)。它主要分為鐵路運輸企業責任、第三人責任和不可抗力。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責任的范圍
(一)鐵路運輸企業責任。由于鐵路運輸企業人員和設備的原因給旅客造成的傷害,屬于鐵路運輸企業責任。鐵路運輸企業責任主要分為車站責任、列車責任和其他單位責任三種。
1、車站責任主要包括:1)旅客持票進站后因組織不當、擁擠造成傷害的;2)缺乏引導標志和有關標志不準確而誤導旅客,發生傷害的;3)車站設備不良,不及時修理或不及時維修造成旅客傷害的;4)車站供應的食物不潔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5)因誤售、誤剪不停車站車票造成旅客跳車的;6)在規定停止剪票后,繼續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車搶上造成傷害的。
2、列車責任主要包括:1)由于車門未鎖造成旅客跳車、墜車或站內背門下車造成旅客傷害的;2)由于組織不利造成下車旅客擠傷、摔傷的;3)因列車報錯站名致使旅客下錯車造成傷害的;4)因工作人員的過失造成旅客擠傷、燙傷的;5)因餐車、售貨供應食物不潔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3、其他單位責任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的其他部門責任造成旅客傷害的。
(二)第三人責任。由于旅客和鐵路運輸企業合同雙方以外的人的原因給旅客造成的傷害,屬第三人責任。如鐵路線旁有人用石頭砸列車玻璃致傷旅客的,旅客在乘車途中突發精神病致傷其他旅客的,等等。
(三)不可抗力。是指在主觀上不能預見,在客觀上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山洪、臺風等。由于這些情況的發生造成旅客列車出軌、顛覆等而引起的旅客傷亡,屬于不可抗力。
(四)除外責任,即旅客責任。鐵路旅客因不從規定的通道進出站,跨越鐵路,在鐵路線上坐臥行走,站爬車輛,私自開啟車門,不聽從鐵路工作人員勸阻等違法違章行為或其他自身原因(如疾病、酗酒、藥物中毒、自殺、自殘、毆斗或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屬于旅客責任。旅客責任不屬于鐵路旅客意外傷害責任的范圍。
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人責任造成旅客傷亡,旅客或其繼承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的,應予支持。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有權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
從以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責任的承擔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責任造成的,則鐵路運輸企業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因意外傷害給旅客造成的經濟損失,這其中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由于第三人責任造成旅客意外傷害的,由第三人和鐵路運輸企業共同負賠償責任。因為旅客傷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所以第三人應負過錯責任,賠償旅客因此造成的損失。而鐵路運輸企業的主要義務就是將旅客安全地送達目的地,理應保證旅客免受各種損害。鐵路運輸企業對旅客在運送途中所受的各種損害應負加重責任是由他的營業性質決定的,也是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所以鐵路運輸企業應對因第三人責任造成的旅客傷害負賠償責任。但在賠付后,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向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如旅客白某某在乘車途中突發精神病,在迫害性妄想觀念的支配下用水果刀向旅客王某某猛刺幾刀,致王某某重傷。后王某某因與鐵路運輸企業對損害賠償發生爭議,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各項損失20萬元。本案中,王某某購買鐵路客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其乘車中的人身安全。王某某按照約定乘坐旅客列車,在車上被精神病人白某某致傷,雖然不是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和設備的原因造成的,但是鐵路運輸企業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沒有把王某某安全送達到目的地,應承擔先予賠償責任。最后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鐵路運輸企業給付王某某醫療費、保險金、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責任造成鐵路旅客意外傷害的,由旅客自己承擔責任,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責任。但舉證責任在鐵路運輸企業一方,即鐵路運輸企業如能舉證證明意外傷害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能夠舉證證明意外傷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則鐵路運輸企業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如果旅客意外傷害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旅客和第三人的過錯共同造成的,則各方均應在自己過錯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中,一個傷害結果的形成,往往是混合過錯造成的,既有鐵路運輸企業責任,又有旅客責任,甚至有第三人責任。此時就應該視各方在意外傷害中的過錯程度,承擔與之相適應的過錯責任。過錯程度大的,承擔主要責任;過錯程度小的,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