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偉 ]——(2004-9-10) / 已閱6911次
鐵路旅客遭受意外傷害應如何索賠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 張建偉 馮兵
鐵路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意外傷害,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精神和肉體痛苦,并且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但旅客往往不知道如何索賠,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學會如何索賠就顯得特別重要。
一、 旅客一旦受到意外傷害時,應當立即告知鐵路工作人員請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書面記錄。旅客有權要求鐵路工作人員按照鐵道部《旅客人身傷害及攜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檢查旅客傷害程度,及時采取搶救措施,調查意外傷害的發生經過,作出詳細的書面記錄,并收集不少于兩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這樣既可以使自己得到及時的救助,也可以使鐵路工作人員盡早發現問題,防止更大的意外傷害的發生。同時也留下了經過雙方認可的第一手資料,避免將來旅客索賠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就損害事實產生分歧。
二、保存好相應的證據材料,如車票、現場目擊人的證言、醫療診斷證明和檢查治療費用的單據等。車票是證明旅客與鐵路運輸企業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據,醫療診斷證明是證實旅客是否受到傷害及損傷程度的必要證據,而檢查治療費用的單據更是確定索賠數額的有力證據。缺少這些,就很難向鐵路運輸企業索賠了。必要時,還可以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把當時的情況記錄下來,以便更充分地證明所受傷害的真實性。
三、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賠償問題。旅客可以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與鐵路運輸企業積極配合、協商處理并盡量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這樣既能節省時間、減少損失,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訟累。
四、 訴諸法律。在協商未果或旅客不愿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在什么情況下,旅客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請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法律均規定了對鐵路運輸企業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旅客人身傷亡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即旅客在運輸中出現傷亡,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論鐵路運輸企業主觀上有無過錯,旅客均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2、 應列誰為被告?《鐵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據此,旅客因遭受意外傷害起訴時,應列給自己造成損害的鐵路分局為被告,而不應列鐵路分局下屬的車站或客運段等單位為被告。
3、 應向哪個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旅客遭受意外傷害的,可以選擇到意外傷害發生地、鐵路運輸企業主要營業地(鐵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4、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旅客有權請求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旅客死亡的,旅客的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同時,不影響旅客按照國家有關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規定獲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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