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9-12) / 已閱7449次
給“黑名單”上的行賄人訴權
楊濤
記者從寧波市檢察院獲悉,寧波市行賄人資料庫的人數已達200多人,情節嚴重惡劣、被列入黑名單的行賄人,將成為檢察機關打擊的重點對象。據了解,全市性的行賄人資料庫已經于2003年6月建成,到目前為止,庫內行賄人數已增至200多人,主要為建筑、醫藥等領域有行賄記錄的行賄人。入選黑名單者將收到檢察機關的書面通知,也可以申訴復議或聽證。其中,已被列入黑名單的浙江某建筑集團公司寧波分公司等二家建筑企業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復議申請。(《現代金報》8月21日)
上行賄人黑名單的自然不是一件好事情,而且還可能給他們在法律上、經濟上及其他社會活動中帶來相當不利的后果。這些公民和法人今后在一定時期在從事經濟活動中,比如進行各種工程投標中就會被限制準入的資格,從而因此喪失本應當獲取的經濟利益。可以說,上行賄人黑名單是剝奪公民和法人權利的一種法律措施。當然,檢察機關在行使這一權力時,也完全有可能因為種種主客觀因素致使權力行使不當從而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
按照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理,公民和法人對于檢察機關不當行使權力錯誤地將他們列入行賄人黑名單從而造成自身權利被侵害的行為,當然有權要求救濟。我們注意到寧波市檢察機關在建立行賄人資料庫的同時,也做到了對當事人公開,書面通知入選黑名單者,并且還允許入選黑名單者申訴復議或要求聽證,從最大程度上去實現公正,這是值得可取的。但是,筆者認為,這還是遠遠不夠的,因為無論申訴復議或要求 聽證,最終的處理者還是作出先前決定的檢察機關,這就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當事人對于結果的公正的懷疑。
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對于檢察機關這種建立行賄人黑名單的行為,公民和法人無法提起相關訴訟。首先,檢察機關是公權力機關,其建立行賄人黑名單的行為是在行使公權,這時對公民和法人作出的決定,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其次,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其建立行賄人黑名單的行為也不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而,也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而,筆者建議,我們在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同時,相關對于入選黑名單者權利被侵害進行救濟的完善的配套措施也應當建立,把檢察機關行使建立行賄人資料庫的權力時侵害公民、法人權利的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當中。入選黑名單者不僅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復議或要求聽證,而且對于復議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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