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原 ]——(2004-9-20) / 已閱10009次
“無過失責任”有什么錯?
高原
看了2004年8月16日《南方周末》的《司機找誰去撒氣》及2004年9月10日《21世紀經濟報道》的《新<交通安全法>背后的博弈》兩篇文章,感到有些話不可不說。當然,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失責任引起了很多人的爭議,包括網上出現的北京市為制訂《交通安全法》的實施辦法而產生的爭議,以及新聞媒體的大量報道。因此也想談談我的看法,供大家更加全面的了解這一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在整個人身侵權損害賠償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對于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來處理,應無異議。但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而言(以下如未作特別說明,機動車輛責任或交通事故責任都是指此種情形下的責任),其責任承擔原則的形成與發展有一個過程,就算是現在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也并不一定都把機動車輛的責任都規定為無過失責任。但是,由于在適用過錯原則處理交通事故時太過于嚴格,附加了更多條件進行限制,實際上也已不是通常我們所指的過錯責任,再加上責任保險制度的施行,仍然可以達到無過失責任的效果,大概也可以稱之為“殊途同歸”吧!當然,更多國家都把機動車輛責任規定為無過失責任,如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實我國早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就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早已應當適用無過失責任。但中國歷來就有行政機構超越立法權限的傳統,國務院于1991年9月22日頒布并于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就以過錯責任作為歸責原則,該辦法第19條還以“違章行為”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并根據違章行為的作用來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或多少,把是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與確定賠償數額的原則不予區分,頗為混亂。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以及對機動車輛責任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使得法學家及社會民眾普遍認為必須采用無過失責任來加強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的保護,這一發展也反映到我國的立法中來。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就明確確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無過失責任,順應了歷史的發展潮流。
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確實存在一段不正常的歷程。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已經改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所確定的無過失責任。特別是歸責原則與賠償方法不分,以及過失相抵基準的缺失,難免會出現一些不公平的裁判,也使得公民對這一規定產生了極大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作為機動車一方是否必須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無過失責任無疑是正確的,除非法律有明確的免責情形外,機動車駕駛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應當賠償多少數額的損失,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過錯時,如何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失賠償,法學理論中叫做過失相抵。這對當事人雙方同樣(甚至更加)重要。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就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所以,我認為現在問題的焦點在于法院如何制訂出一套較為合理的過失相抵的標準來指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實踐。例如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嚴重過錯時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大部分的賠償責任(比如讓機動車一方賠償5%的損失),難道說這樣的賠償還不公平合理嗎?
再來看看與機動車輛責任有點相似的工傷事故責任。可以說工傷事故的產生絕大部分是由工人的違章操作行為而產生,但是并不能因為工人存在過錯(違章操作行為)就不予保護或免除雇傭者的責任。人們在享受高新技術所帶來的便捷、利潤等同時,也應承擔由此而給社會其他人所帶來的風險及由此而產生的責任,而不是將此責任與風險轉嫁于他人或社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照顧到所有公民的利益,也不可能在每一個具體案例中都能做到公正,這是一個法律常識。但作為一家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報紙,《南方周末》所刊發的這篇文章中卻用幾個具體個案來否定交通安全法中采用的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無過失責任,難免偏頗。我認為,盡管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過失相抵的比例不太細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可能會出現賠償范圍、數額或比例讓當事人覺得不公平的情況。在這一點上似乎可以借鑒日本的作法,建立起一套細化且相對公平的過失相抵的評價標準或基準,不僅使得基本相同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結果,體現司法公正,也能提高審判效率,而且也能使機動車一方知道為什么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以及受害人知道為什么要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損失,增強對裁判結果的認同以及對交通規章的遵守。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交通安全法所確立的無過失責任在法學界并未引起多大爭議,甚至是得到了整個法學界的支持與贊揚,反倒是引起了部分媒體(包括一些報紙及網站)的幾乎一致的討伐與責備。這是一個不正常的現象,這也是我為什么要寫這篇短文的原因,也使想起了前些日子被人提到的“媒體審判”這個新詞匯。我認為,作為新聞媒體,必須保持客觀與公正,而且編輯者最好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對于較深一點的專業知識問題,最好是能征詢一下法律顧問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而有些新聞媒體不知是出于新聞炒作還是誤解法律,把交通安全法所確立的無過失責任非常簡單地稱為“機動車負全責”,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真要按照這些文章作者的意見,規定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具有過錯的,機動車駕駛人不負責任”,不知中國有多少公民都會因為交通違章而喪命?!
新聞媒體畢竟不同于專業雜志,不是進行專業研究與討論。作為一家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報紙,我認為《南方周末》刊發這篇文章是不妥當的——不僅僅這篇文章的觀點存在一些問題,誤解法律并造成不良影響,而且有損于自己的專業水準。這也是那些需要重視自己聲譽的新聞媒體都應注意的問題。
寫于2004年9月19日
歡迎廣大法學愛好者與我探討相關法學問題
聯系方式:(020)33517138 13042050713
E-mail:gaoyuan2000@21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