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福利 ]——(2004-10-13) / 已閱19795次
基層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及其預防
李福利
摘要:貪污賄賂犯罪是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嚴重腐敗行為,必須堅決予以鏟除和預防。在基層,貪污賄賂犯罪呈現出一定的特點和規律,如貪污犯罪較為突出,“一把手”犯罪居多等;其發生的主觀原因是涉案人員放松思想改造,享樂主義思想嚴重,客觀原因是單位財務制度不健全、制約機制不建立,財務不公開,私設“小金庫”;為減少和避免貪污賄賂犯罪,應采取加大懲處力度,加強宣傳教育,健全財務制度,建立制約機制等預防措施。
貪污賄賂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它是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損害黨群干群關系、敗壞黨風的嚴重腐敗行為,是侵入黨和國家肌體的毒瘤,必須堅決予以鏟除和預防。那么在基層,貪污賄賂犯罪有什么特點和規律,它的發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進行預防,筆者結合近幾年從事基層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實踐,談一些體會和認識。
一、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
從1999年3月到2004年9月,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46件,其中貪污案27件,挪用公款案13件,受賄案6件。通過對這些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發現在基層單位,貪污賄賂犯罪呈現如下特點和規律:
1、貪污犯罪較為突出。在查處貪污賄賂案件中,貪污案為27件,占58.7%,說明在基層更容易發生貪污犯罪。基層單位直接從事具體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的單位執法人員直接從事各種規費的征收和管理,且一般情況下,基層單位的主要領導直接主管財務工作,這就使他們利用職務之便實施貪污成為可能。
2、“一把手”犯罪居多。在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中,“一把手”犯罪案件為20件,占43.3%,遠遠高于副職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目前,各單位普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一把手”負責制,人權、財權、物權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風粗暴,大權獨攬,一人說了算。特別是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一把手”絕對控制財權,加之財務不公開,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給“一把手”貪污賄賂提供便利條件。如我們查處的縣物價局原局長李某某貪污案(李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縣冶煉廠原廠長范某某貪污案(范被判刑處有期徒刑1年)等等,均是“一把手”犯罪。
3、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私設“小金庫”、收入不記帳、虛開發票和虛列支出。一是私設“小金庫”,然后變著法兒貪污“小金庫”款項。有的單位領導,無視法紀,私設“小金庫”,明曰處理不合理開支,實則非法占有其中款項。如我們在立案查處縣糧庫原主任畢某某貪污案時,發現畢在任糧庫主任期間,私設“小金庫”數額達56萬元之多,除了處理違規支出外,將其中的5.5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同時挪用公款2萬元,畢被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是采取收入不記帳進行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在征收規費過程中收費不開發票,或只打白條,將公款非法占為己有。三是采取虛開“大頭票”貪污,即在單位需正常支出時,實際支出少而入帳報銷多,將多余的款項非法占為己有。四是虛列支出貪污,即單位根本沒有該項支出而偽造支出,開具假發票入帳沖出現金,非法占有。
4、挪用公款犯罪多為直接管理、經手單位現金的財務人員、業務員所為。財務人員直接管理單位現金,銀行工作人員直接管理銀行貸款或儲戶存款,企業業務員直接經手企業貨款,他們有機會也有可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如縣建行方莊分理處白莊代辦所原所長陳某某(女)挪用公款41.7萬元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縣石油公司業務科原副科長薛某某挪用公款5萬元,被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5、受賄犯罪依然存在,但更加隱蔽。從近幾年立案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來看,雖然受賄案占立案數的比例較小,僅占13%,但并不表明賄賂犯罪已經減少或消滅,恰恰相反,賄賂犯罪不僅沒有減少且有上升趨勢,賄賂行為在某些行業、某些部門、某些手握重權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隱蔽,手段更為狡猾,不易被人發現,不易被調查取證罷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紙終究包不住火。近幾年來我們查處的受賄案件逐年增多,腐敗分子都受到了應有的懲罰。縣土地局執法隊原隊長劉某某受賄2.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縣環保局原局長常某某受賄2.9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二、貪污賄賂犯罪的原因
1、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惡性膨脹是貪污賄賂犯罪的主觀原因。從近幾年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來看,絕大多數涉案人員平時不注重政治學習,不關心政治,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扭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嚴重甚至惡性膨脹,信奉“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門心思想著如何利用職權多撈錢財。有的甚至作風腐化,生活糜爛,沉醉于吃喝玩樂,打麻將搞賭博,養情人包“二奶”,缺少“經費”,便將罪惡之手伸向公款,不擇手段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貪污受賄,以身試法,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一把手”獨攬財政大權,財務不公開。一段時期以來,各單位普遍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而這“一支筆”往往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認為,財政工作就是主管財政的“一把手”和財務人員之間的事,其他班子成員無權也不應該過問。重大財政問題不經班子集體研究,或雖經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但在實施過程中仍由“一把手”一人操縱,其他班子成員沒有參與權和監督權。“一支筆審批”,財務不公開,甚至暗箱操作,成為“一把手”貪污腐敗的溫床。我們在查案過程中了解到,凡是涉及“一把手”貪污犯罪的,其他班子成員往往對財務收支情況包括大項開支不甚了解,更談不上集體研究,民主管理。
3、財務制度不健全,制約機制不建立,給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從查處的貪污、挪用公款案件來看,相當一部分單位,一方面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雖有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但形同虛設,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真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缺乏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制約機制。有的單位“一把手”可以隨意從財務人員處取現金,甚至取大額現金連“白條”也不打,成了所謂的“良心帳”。有的單位會計、出納“一肩挑”,會計既管帳又管現金,有時庫存現金多達十幾萬元,為其利用職務挪用公款提供可能。
4、“小金庫”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溫床。中央紀委雖然三令五申禁止設立“小金庫”,但仍有一些單位領導頂風違紀,秘密設立“小金庫”,其目的不言自明,一是為了自己花錢方便,報銷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開支;二是為了拉關系行賄方便,準備行賄資金;三是為了直接非法占有“小金庫”款項提供方便。在我們查處的貪污案件中有多起是犯罪分子直接非法占有“小金庫”的款項。“小金庫”的存在,為貪污賄賂提供了現實的物質基礎,成為腐敗分子犯罪的又一溫床。
三、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
1、加大查處貪污賄賂犯罪力度,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舉報宣傳力度,實施舉報有功獎勵制度,提高廣大群眾舉報貪污賄賂犯罪的積極性,更有效地發現和揭露犯罪;二是加大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公正執法、嚴格辦案,無論涉及到哪一級干部都要一查到底,查清犯罪事實,固定犯罪證據,把案件辦成鐵案,使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無藏身之地;三是加大懲處貪污賄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要依法從重從嚴處理,該判刑的判刑,該開除的開除,使一些想貪污受賄的人不敢貪污受賄,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發揮出“打擊”這一特殊預防的作用。
2、加強宣傳教育,筑牢思想防線。針對當前一些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不注重政治學習,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嚴重,法制觀念淡薄的思想實際,以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一把手”、執法人員、財務人員為對象,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增強宗旨意識、法制意識為重點,以依法行政、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為目標,廣泛開展“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權力觀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廣大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堅定社會主義信念,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堅持原則,分清是非,清正廉潔,依法辦事。
3、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制約機制,落實監督措施。進一步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繼續實行會計委派制,財務支出報帳制,收入申報制,建立健全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制約機制,取消“一支筆財務審批制”,實行財務支出會簽制,即由行政負責人、黨委負責人(或紀委書記)、主管財政的副職、經辦人等簽字。大項支出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支出后班子集體審核。進一步落實監督措施,實施“陽光工程”,真正實行財務公開。對財務收入和支出的依據、項目、金額,要一律向本單位本部門甚至向社會公開,接受來自內部、外部、上級、下級全方位的監督。嚴肅財經法紀,鏟除腐敗溫床,嚴禁設立“小金庫”,違者除沒收“小金庫”外,對“一把手”和直接責任人員(包括財務人員)視情節給予警告、降級、降職直至撤職等處分。
4、加強各專門監督部門的聯系和合作,形成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合力。在同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加強紀檢、監察、檢察(反貪部門)、公安(經偵部門)、審計等部門之間的聯系和合作,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互相通報在反腐敗特別是在查處(審計)違法違紀經濟案件方面的工作情況,交流工作信息和經驗。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又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形成對反腐敗工作齊抓共管,合力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態勢 ,對貪污賄賂腐敗分子該司法處理的依法處理,該黨紀處分的依紀處分,該行政處罰的依規處罰,必將起到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積極作用。
(作者系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