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文松 ]——(2004-10-15) / 已閱10139次
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時以證定案的三點體會
趙文松
隨著我國普法工作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但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也在增強,我國刑訴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使得許多犯罪分子思維畸形:不管辦案人怎樣使招,只要咬緊牙關,堅持十二個小時拒不供述就萬事大吉了。如何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成了對我們反貪干警的嚴峻考驗。筆者在全面收集證據,以證定案的實踐工作中有以下三點體會。
一、敢字當頭,知難而上
我們在辦理焦作市金科爾集團票房開票員王某特大貪污犯罪一案中深深體會到了敢字當頭、知難而上、多點出擊、破獲案件的樂趣。
王某自任開票員四年多的時間里,采取虛開銷煤發票的手段,伙同一些煤販子內外勾結,大肆侵吞國有資產。王某虛開的銷煤發票從開始的幾百元、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最瘋狂的一筆底聯、記帳聯為1噸,提貨聯為300噸,一張票虛開80000余元,除給煤販子留下10000元外,其余70000多元全部被王某占有。案發后,承辦人員深入金科爾集團,通過一周秘密調查,在掌握了內線提供的王某虛開一張5000元的銷煤發票的犯罪證據后,為避免打草驚蛇,造成王某逃跑,適時將王某通知到案,在十二個小時的詢問中,王某根本不把承辦人放在眼里,態度極為蠻橫,摘錄一段詢問筆錄足以為證:
?王某,你在任金科爾集團開票員過程中,是否有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行為。
:我確實貪污了,我貪污的錢足夠我一輩子享用,有本事你們查下去。這些年來,我所開出發票的存根論麻袋計算,虛開的提貨聯都在我的一幫鐵哥們手中,他們早已銷毀了,趁早放我走,否則叫你們吃不了兜著走。
王某挑釁性的語言使得辦案人員義備填鷹,為擴大戰果,果斷地對王某立案偵查,并提請逮捕。艱難的偵查工作開始了,四年多的發票票根達七麻袋之多,當時的四名開票員三人姓王,王某一貫模仿其他“二王”的筆體開票,哪一張發票中的“王”字為王某所寫難以辯認,更談不上哪一張是王某虛開的票了。查了近二十天,一無所獲。多數辦案人員沉不住氣了,這時我們及時召開了案情分析會,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已見,但牢騷話居多。有的說:“二十天了,如果是其它案件早結了,這樣浪費時間不一定有收獲”。還有的說:“就王某貪污5000元的犯罪事實起碼是不訴,也是個有罪處理”……牢騷歸牢騷,但一聯想到王某那蔑視的眼神,大家立即“書歸正傳”,最后及時調整了偵查方向:存根對不上號,正面強攻不成,但虛開的提貨單在煤販子手中,是否真像王某所講的那樣都銷毀了?迂回進攻,和煤販子叫叫真咋樣?大家立即分頭行動,明查暗訪,摸準了經常和王某吃喝、賭博的四名煤販子的情況后,將他們同時通知到案,但均不供述。我們對他們展開了強大的政策、法律和心理攻勢:和國家人員勾結實施貪污的以共犯論,你們之間的那點事,相互之間都心知肚明,誰先說誰立功,誰后說誰從重。煤販戚某第一個舉手投降,不但將隱藏的王某虛開的提貨單如數交出,而且還積極揭發其它三人的犯罪事實。當問到戚某為什么將虛開提貨單完好無損地保存時,戚某說:“不但我好好保存,他們三人也會保存,因為王某狂妄自大,目中無人,在娛樂場所一擲千金,花天酒地,一名普通工人咋能消費得起,他的事早晚得發。我們多拉的煤賣的錢絕大多數被王某掠去,我們所剩無幾,如果不將發票好好保存,將來我們說不清,跟著王某受連累。”初戰告捷,我們乘勝追擊,一舉突破其它三名煤販子。通過他們繳出的虛開的提貨單再去對應存根聯,獲取了王某涉嫌貪污40多萬元的犯罪證據。當然,這些證據的取得在看守所里羈押的王某是根本料想不到的。開庭時,王某仍然拒不供述,直到將四名煤販子押上法庭作證時,王某才傻了眼,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將王某送去服刑前,筆者又專門見了王某一次,這時的王某全然一副斗敗的公雞相,他說:“我認為我做的天衣無逢,只要我不供述,你們想查清太難了,沒想到你們沒有被難住。我被判二十年是罪有應得,我敬佩你們的工作精神,同時對我的余生悲哀:人生才有幾個十二年啊。”
二、充分利用再生證據
再生證據在一對一的賄賂案件中的證明作用十分重要,巧妙地取得行、受賄雙方在案發后的“串供”的再生證據而定案是筆者的又一個體會。
1999年,我們接到群眾舉報:城關鎮某村村民張某為達到當村長的目的,向派住該村兼任黨支部書記的該鎮婦聯主任劉某行賄2.5萬元。經分析認為,線索可查性大,且線條清楚。經主管檢察長批準后,我們制定了正面進攻、直接接觸行賄人的初查方案,首先將行賄人張某通知到案,沒想到張某竹桶倒豆般將送給劉某2.5萬元的事實全盤托出。張某說當時劉某拍胸脯許愿保證叫我當村長,雖然沒有辦成,但人家在鎮里和村里其它干部中確實給我用了不少勁。根據張某的交待,我們不但了解到行賄過程是一對一,同時也了解到了張某是只狡猾的狐貍,正面接觸他如果拒不供述難以結案,我們對張某作了大量的工作后,決定將劉某通知到案直切主題,如果劉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則立案偵查,如不供述,佯裝攻不破,放他們回去“串供”。正如我們所料,劉某案后百般狡辯,拒不供述,將他放出后,張某按照我們的安排帶上了微型錄音機去找劉某“串供”了。
“劉主任,你是咋弄的,我給你的兩萬多塊錢反貪局的人咋知道了,幸虧我嘴巴緊,否則可不得了。”
“老張,別緊張,你給我那2.5萬元,只要你我不說,神仙也難斷,明天我把那2.5萬元取出來還給你。”
“劉主任,你把我張某看成啥人了,雖然事沒辦成,但你確實給咱用勁了,我咋能把錢重拿走?你留著吧,以后有機會再給我用勁吧。”
“老張,你真是個義氣人,我沒有看錯你這個朋友,以后一旦有機會我絕對會再給你用勁的。”
“劉主任,這樣吧,我打個借條‘借到你2.5萬元’,你再給我打個條‘還2.5萬元’,沒有人問則罷,有人問這事你把借條拿出來,就說是我借你的錢,又還你了。”
認為萬無一失的劉某晚上著實睡了一個好覺,但沒想到第二天一早又被通知到案,劉某出門前不失時機地帶上了那張“借條”。到案后,他假惺惺地對自己昨天的行為檢討,說:“昨天我對檢察機關說假話了,張某確實給過我2.5萬元,但那是還他以前借我的款。”說罷把“借條”拿出來,辦案人員不慌不忙地出示“還款條”,說:“張主任,你看看這是啥?”同時播放了錄音機的“精彩對白”,張某在鐵的再生證據面前耷拉下了腦袋。
三、科學論斷,鐵證合圍
喬某,男,40歲,原任縣自來水公司經理,因涉嫌貪污1.2萬元且拒不供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1997年,喬某任自來水公司經理期間,讓包工頭李某為自家蓋房子,工價為1.2萬元。房子蓋成后,未付工價,又將自來水公司的一些工程叫李某承建,二人商量好工程造價為13.6萬元。李某在施工過程中數次將13.6萬元取走,時隔一個月后的一天晚上,喬某打電話叫李某去他家結算蓋房的工價。李某到喬家后只有喬某一人在家,喬某先給李某1.2萬元,對李某說:“你再給我打個取到工程款1.2萬元的條吧”。李某心領神會地照辦了,又開出了一張14.8萬元的工程發票。事后,喬某將李某打的公司工程款13.6萬元和自家的建房款1.2萬元共14.8萬元,一并拿到自來水公司財務入帳報銷,并取走現金14.8萬元。案發后,通過對李某說服教育,如實供述了發案經過,但喬某“辯解”到:“公司的工程不大,所以也沒有簽合同,結束后按工程量付給李某工程款14.8萬元,并在經理辦公會上通報過14.8萬元工程款的事。”我們對時任的三名副經理調查后,均否認喬某在經理會上通報工程款的事,但由于李某打的1.2萬元名目確為“工程款”,公私不分,一時難以定案,我們研究后,決定將李某在自來水公司所承建工程交縣審計局工程質量審計中心定額。辦案人員和審計人員一同對李某在自來水公司的工程進行現場勘驗,依照計(取)費標準作出科學計算后,工程造價為13.5萬元。法庭上當審判長莊嚴地宣布喬某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十日內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時,喬某像泄了氣的皮球一樣說:“我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