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磊 ]——(2004-10-18) / 已閱14497次
對 貪 污 案 件 如 何 查 帳
修武縣人民檢察院 楊磊
查帳是檢察機關在偵查貪污賄賂案件中,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收集犯罪證據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強,工作量大而復雜的工作,應當重視。
在這里,我們談一下常規的查帳方法。
1、應如何進行調查?
一般說,重復報銷貪污,是指一張單據報銷兩次或者正副聯各入帳報銷一次,把已經掛失和作廢的單據又私自報銷,把前個年度已入帳的單據抽出在下個年度報銷。這類作案成員一般是直接從事財務工作的財會人員或管財物的人員。他們鉆管理混亂或制度不健全的漏洞,尋機作案。對采取這種手段進行貪污犯罪的,在組織查帳時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審查入帳的票據憑證是正聯還是副聯,一般副聯是不能作為記帳憑據的;二是要審查票據的發生時間,看是否是當年當月發生,發現跨年度票據,尤其是原因不明的要當做重點進行追查;三是帳據核對,查驗是否重復報銷,例如某鄉工作人員李某,在負責鄉總務帳期間,將一筆印刷費5200元在總務帳報銷正聯,查財政帳發現報銷的是副聯,經核對才發現是重復報銷。
2、對多收少記和收款不上交者應如何進行調查?
從偵查實踐看,這類作案手段多發生在商業、物資、供銷、糧食系統,近幾年金融系統也時有發生。作案的手段大都是那些直接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例如采購員、出納員、倉庫保管人員以及收款員等。這些作案成員有的是開票時提高單價從中吃回扣或報銷后占有,有的是內外勾結一票兩開進行貪污,有的是收款后只給交款人開收據不上帳,情況比較復雜。針對這種貪污手段,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調查:一是對收款人員和交款人保存的單據相互核對,擠出差額,追去向;二是筆數、金額相核對,擠差額追去向;三是從人與人之間收集人證與其他資料相核對;四是帳實核對,然后進行綜合分析,實事求是地加以判斷。例如某公司倉庫保管員王某,在任職期間銷售商品收款不上交,把應交給會計的記帳聯混入數量較大的憑證中,到會計處偷蓋印鑒,然后混入上交。會計在清理帳目過程中對不住帳,為此進行追查,核對雙方保管的單據,發現王某有6張票據7000余元沒有會計開據的收款憑證,只交有報帳聯。經偵查證實,王某采取收款貪污偷蓋印章的手段想嫁禍于會計,最終王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3、對涂改票據者應如何進行調查?
涂改票據進行貪污的犯罪分子,大都是有條件接觸票據的報銷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這種票據往往有極大的隱蔽性,一般情況下不易發現。在涂改形式上,有退色后涂改,有添加數字或金額,也有不隱蔽的一般涂改,以及內容不一致的套寫等。對這種涂改票據案件,在查帳方法上,一是要從單據本身反映的內容、筆跡、色澤相核對,看是否一致;二是票據與原銷貨單的底聯相核對。看是否一致;三是進行文字鑒定,科學地辯明票據的真偽。某銀行一儲蓄所,一位代辦員,上班不到兩個月,采用模仿他人筆跡套寫的手段,貪污公款1萬元。案發后,偵查人員采取收集筆跡進行文檢的方法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又經過偵查、訊問,破獲了此案。
4、對開假單據報銷者應如何進行調查?
這種作案手段大都是直接經管財物的產、供、銷人員或金融管理人員,他們在作案時開假單據的形式很多,而且比較復雜,但分析起來,不外兩種,即合法與非法。一種是經稅務機關登記的有稅契的合法形式的發票,另一種是未經有關部門允許而印制的發票和白條,這是非法的。對使用這種作案手段進行貪污的案件的查法:一是組織查帳人員認真細致地審查發票的來源,重點應審查票據的出處、樣式、規格和發票本身記載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要注意查對發票的出處與購貨渠道和內容是否一致;發票本身反映的內容與購貨的渠道是否一致;發票上反映出的內容與購貨單位所需要的產品,原材料是否相符;發票的首尾內容是否相一致,是何人書寫等等。通過審查,從中發現疑點,進行追查。二是發票與入庫的實物相對照,從中發現有無反映實物入庫或未入庫中途拐彎。三是對發票進行科學的筆跡鑒定,以證實是否偽造。例如某審計部門在審計某水泥廠的帳目中,發現有7張票據的筆跡系1人所寫,品名與購貨單位相矛盾,票號與填寫的日期顛倒等疑點后交檢察機關偵查,經查發現這些假發票系水泥廠與某購貨單位和經辦人勾結所為,查明了購貨單位的經辦人與水泥廠負責人相勾結,偽造票據合伙貪污2萬余元的犯罪事實。
5、對虛報冒領者應如何進行調查?
在偵查實踐中,采取虛報冒領手段進行貪污的案件,大都發生在直接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當中,他們為了騙取公共財物,往往用偽造憑證以及用別人作廢的憑證進行報銷,也有采取勾結他人開假單據的手法進行合伙貪污。對于這種貪污手法,在偵查中應采取以下方法進行查帳:一是要認真組織審查可疑憑證的來源,看所報銷的票據是單位還是個人出具的,有沒有收款人的手印或印章;二是組織審查所報銷的票據與費用支出的關系,看費用支出是經常的還是偶爾的,是否是正常支出,有沒有反常現象;三是要注意審查款支出的流向和支出形式,是不是人為的從中作弊;四是帶著從帳目中審查出的疑點,找領款人或領款單位進行核對,去獲取有無虛報冒領的依據;五是組織對已獲取的證據進行技術鑒定,如筆跡、手印、印章等。例如;某煤礦工程隊會計曾某,在任職期間,采取私刻假章、假造工資花名冊的手段,先后作案十余次,冒領工人工資1萬元。我們采取帳證核對、帳人核對、查假印章、進行筆跡鑒定的方法將此案偵破。
6、對大頭小尾者應如何進行調查?
這種手段的作案成員多是各類開票人員和業務員,他們相互勾結進行作案。近年來,由于一些單位管理不嚴,給外出采購人員提供了貪污犯罪的方便。所謂的大頭小尾,也就是存根聯、記帳聯上邊的數字小,而收款聯上的數字大。在做法上將正聯撕下另寫或隔開套寫。對這種作案手段,在查法上:一是派人持開票方的底聯與業務單位的報銷聯相核對;二是票據與實物相核對;三是發動知情人揭發。例如:我院在查處某礦一起貪污案件中,在查帳時發現購進的設備與實際價值差距大,就持報銷聯到銷貨單位核對,結果發現銷貨方的底聯上開的是640元,而報銷聯上卻開的是20640。經查證,查明了是雙方經辦人員相互勾結合伙貪污。
7、對私設小金庫或帳外帳者應如何進行調查?
這種手段是近年來才有的,而且十分普遍。這種情況往往是公私交融,以公家名義達到營私之目的。有些小金庫名義上是為集體而實際上是為隱形私利服務。請客送禮,有為公的一面,更有營私的內容。小金庫亂財政,小金庫的存在,給貪污受賄犯罪活動大開了方便之門。對這類貪污,往往是難查,不好認定,時常以不正之風為借口,以退代罰。對這種貪污案件的查法:一是審查支出單位的帳目與收入單位的帳目,相對照,擠差額,看是否入帳;二是審查單位設立的帳薄與科目是否合法;三是支出帳與庫存帳目對照看是否存在差額,有差額是否入帳;四是出庫帳與本單位的支出帳相對照,看是否相符,收貨單位的支出帳與發貨單位的收入帳相對照,看有無差額,以便從中發現帳外資金,然后,追查帳外資金的流向,看是否合法;五是查銷售物品或門類繁多的各種扣款,罰沒款,集體存款利息,以及合理的回扣是否入帳,以便發現“小金庫”;六是查“小金庫”,看是否建帳和有記載,查帳薄與庫存相對照,看使用渠道是否合理;七是查“小金庫”與帳外資金的實際支配權,看是否個人支配,以及是否存入銀行個人從中貪污利息。例如:某銀行分理處主任張某把客戶給的回扣款不入帳,設立“小金庫”,以自己的名字存入銀行,自己掌管,其中一部分用于公家開支,而自己從中貪污了1萬余元。
以上所談的,都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今后我們可能遇到更多的新難題,不管遇到什么新問題,辦理貪污案件都應當做到:查封犯罪嫌疑人帳目要有法律手續,核查帳目要合情合理,經查證之后作出會計技術鑒定,這樣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