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守林 ]——(2004-10-18) / 已閱38541次
元的,情節較重的,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有其所在單位給予行
政處分。” 這樣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便具有操作性。
另外建議同時在受賄罪的刑事責任中同時規定自首、立功情節,而不是只在行賄罪刑事
責任中規定,讓受賄人也可以揭發受賄人而減輕處罰。可在行賄罪刑事責任中同時規定:
“受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受賄行為的,或說出行賄人的,可以減輕處罰。”而不是像
現行刑法那樣只規定行賄人說出受賄人給予減輕處罰。這樣的話就攻破了行賄受賄之間的
攻守聯盟。
四,結束語
對行賄罪的打擊防范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以上所言只是一個思路。要完成這一工程還
有許多工作要做。這里尤其要指出的就是我們的輿論導向作用,一些部門和群眾之所以對
行賄犯罪認識不足,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現象泰然處之,與一些新聞媒體片面的報道有
很大關系。人們經常這樣一些報道:某某拒收數萬元,這類報道乍一看是正面材料,但稍
一推敲就會發現,對行賄人是怎樣處理的呢?難道這樣行賄人就沒有罪了嗎?因此具有輿
論導向作用的新聞媒體一定要把握住宣傳報道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宣傳我們的干部
廉性的同時,更要告訴群眾什么是行賄犯罪以及通過法律形式體現出來的黨和國家對行賄
犯罪嚴厲的否定態度,同時報道一些典型的行賄案件,以此來教育,鼓舞群眾,震懾和遏
制行賄犯罪。由于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因此只有調動社會各種積極因素,才能從根
本上消除行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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