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家寧 ]——(2004-10-27) / 已閱13482次
淺議職務犯罪偵查與法律監督
郭家寧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目前,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共涉及54個罪名,除行賄罪等個別罪名外,均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理論上稱檢察機關的這項職權為職務犯罪偵查權.
一 職務犯罪偵查權是法律監督的必要手段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和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由幾個共同的特征,這就是:它們的主體都是根據法律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活動的,在國家職能活動中或者在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中擁有一定責任的人;犯罪所侵害的同類客體是國家管理秩序;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發生是行為人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或者誤用權力的結果,犯罪與行為人的職務有著內存的聯系。由此,這類案件被稱為職務犯罪案件。
職務犯罪在本質上是一種權力腐敗現象,是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的過程中實施的利用、濫用以及誤用人民賦予其的國家權力,侵吞國家財產,損害國家利益,或者行使職權時嚴重超出法律授權對公民合法權利造成侵害的行為,其直接危害的是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查處職務犯罪是監督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對這類犯罪案件的偵查,與公安機關對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從法治目標上看,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前者是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行為,后者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管理行為,盡管二者在形式上都是通過行使偵查權來實現的。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是國家運用強制手段,通過司法程序強行糾正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嚴重偏差,維護國家管理秩序的行為。這一過程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法治權的過程,帶有監督執法和司法彈劾的性質,這正是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所要解決的問題。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一項專門的權力制約機制。在國家的政權結構中,檢察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平行設置,對行政權、實權的依法行使進行監督是法律監督制度設立的價值目標所在。也就是說,法律監督的客體主要是行政權力和審判權力行使過程中執行和適用法律是否合法的問題。職務犯罪行為是對國家行政權力或者審判權的濫用和誤用,是最嚴重的行政或司法違法行為對其進行糾正是法律監督的必然要求。作為一種程序性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權力設置,法律監督偽造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正是這樣一項監督手段。從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看,當相關權力的行使超越了道德、黨紀、行政紀律的約束而觸犯了刑事法律的底線時,偵查權才開始啟動。它所擔負的對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程序最終確定職務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和手段。
二、職務犯罪偵查權是實現法律監督任務的有力保障
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具有理論上和政體上的合理性.這項權能不僅體現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監督,同時也是檢察機關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責,特別是訴訟監督任務的強有力的保障.依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進行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和民事行政法律監督的過程中有一向重要責任,就是發現并依法追究司法人員的犯罪行為.司法實踐表明,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現象的背后往往隱藏著職務犯罪,執法,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必然造成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只要徹底解決這類問題,只糾正訴訟違法是不夠的,還必須追究其背后的職務犯罪,這種追究必須通過偵查來進行,也只有通過偵查查清執法,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才能查明和糾正訴訟中的違法情況,才能有效地清除執法,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現象.可見,對這類犯罪的查處,是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使公安,司法,監管改造機關的執法活動嚴格依法進行,防止司法權被濫用的保障.在此,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體現了他在檢察機關全部法律監督活動中的后盾作用,是各項法律監督職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三 將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賦予檢察機關行使是多數國家的選擇
職務犯罪案件的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行為是在履行職務中實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地位比較高,關系網密,保護層厚,辦案的阻力干擾往往比較大.這決定了負責偵查職務犯罪的機關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具有相當排除干擾的能力.我國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有利于有效地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檢察機關承擔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任務也是我國一貫的做法.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對貪污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就有檢察機關管轄.新中國成立后,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也一直是檢察機關的職責.這一點與很多國家的做法相同.盡管各國的政治體制和政權結構設計有所不同,但是很多國家都將腐敗案件的偵查權單獨賦予檢察機關行使,而不是有警察機關統一負責,如日本,俄羅斯,英國,美國,韓國等國家以及我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聯合國1990年制定的<<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明確要求各國檢察官注意對公務人員所犯的罪行,特別是對貪污腐化,濫用權利,嚴重侵犯人權罪行的調查.
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是一種事實調查權,其與公安機關的偵查一樣應當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同時需要加強監督.當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存在的問題也主要在這兩方面.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還停留在比較原始的階段,法律手段有限,訴訟程序不完備很不適應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加強偵查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如何進一步完善對偵查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制度的民主化建設,是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在這方面,將法律監督所具有的人民基礎同訴訟程序的規律性要求相結合,將有可能為監督機制的建立提供現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