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僑 ]——(2004-11-16) / 已閱54667次
【6】見本文第十六行
【7】前者如“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是可以晉見法的”;后者即法律之門專為鄉下人而開這一原始目的。
【8】弗蘭茨•卡夫卡,《我們的法律問題》,節選自《法律之門》,華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7頁
【9】李龍、汪習根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280頁
【10】李龍、汪習根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463頁
【11】弗蘭茨•卡夫卡,《我們的法律問題》,節選自《法律之門》,華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7頁
【12】見本文第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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