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天云 ]——(2004-11-17) / 已閱12375次
是重大責任事故還是危險物品肇事
四川省瀘縣法院 朱天云 鄧能奎
被告人李紹權系瀘縣玄灘鎮高場引線鞭炮廠六個股東之一,擁有一鞭炮生產線和一引線生產線,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生產和管理。其引線車間由被告人李紹權聘請被告人李紹銀負責管理,保管原材料、成品引線以及負責引線車間的生產和安全等工作,兌藥房由兌藥師謝和明負責兌藥,兌藥房勤雜工謝海云負責在被告人李紹銀處領取兌藥原材料并將已兌好的藥及時運至中轉房儲存。按有關裝、兌藥房崗位安全規定:本崗位只限一人,每次領用兌藥量不超過1500克,存放藥量不超過250克,禁用鋼鐵質及其它易產生火星的工具。兌藥師謝和明使用的正是被告人李紹權從瀘州購回的一篩網為不銹鋼篩子的兌藥工具。領取原材料(氯酸鉀,每包重25公斤)的記錄載明:一日內領取氯酸鉀量為2——11包不等。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紹權因家里裝修房子及其他工作,約二十天沒到廠,其間,兌藥房勤雜工謝海云因農忙和其他原因未上班,由謝和明叫其親戚廖維珍(無上崗證,未培訓)到兌藥房當勤雜工。2003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紹銀到玄灘鎮趕集至下午6時仍未回廠,當日因氣溫高,其他車間已停產,18時30分許,謝和明在使用不銹鋼篩子篩藥時,發生燃燒并爆炸,將在同一兌藥房掃地的廖維珍當場炸死,謝被炸成重傷,經即時送瀘州醫學院搶救無效,于5月3日死亡。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謝和明在兌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而在兌藥時發生爆炸,導致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經構成犯罪無異議。但對二被告人的犯罪在定性上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紹權、李紹銀之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理由是:1李紹權、李紹銀為企業業主和負責管理的人員,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身份。該罪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職工,并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的聯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有經過技術培訓、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組織、經營戶有直接責任人員的負法律責任。廖維珍為無上崗證人員,且未經過培訓,李紹權、李紹銀為直接責任人員,故應對該事故負法律責任。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案發當日,其他車間都因天氣熱、氣溫高停產,而具有最大危險性的兌藥工作,仍在生產,屬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紹權、李紹銀之行為屬危險物品肇事性質。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2、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5類危險品。所謂爆炸性物品,是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各種軍用爆炸物等。上述物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有關部門頒發了一系列的規定對其進行管制。《鄉鎮企業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二十二條一款二項規定:凡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必須經有關部門專門培訓,技能鑒定,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第四十一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加工過程中,必須使用木、竹、銅、鋁等不易生產火花和靜電的材料制成的工具(切割、鉆孔除外)、器皿和符合安全規定的機械設備;第四十二條規定:操作人員應穿戴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不防靜電積累易燃的化纖衣服,以及帶鋼鐵制品的發夾、鈕扣、刀剪、鎖鏈等物進入危險生產場所和倉庫。按裝兌藥房崗位安全規定,該崗位只限1人。本案中,李紹權作為業主,自己親自購買不銹鋼篩子作為兌藥工具,致兌藥師在使用該工具時產生燃燒并爆炸,兌藥房崗位按其規定只限一人,而李紹權、李紹銀對該崗位長期有一個兌藥師和一個勤雜人員謝海云參與其兌藥工作是明知的,更不用說謝海云離開后,由無上崗證和沒有經過培訓的人員廖維珍接替謝海云的工作長達二十余天后發生重大事故。實屬二被告人認為長期這樣均沒有出事,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符合本罪主觀方面的要求,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各個階段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部分。一旦發生肇事,往往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產生嚴重危害,妨害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各類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和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案中,發生事故當日二被告人根本沒在廠,不存在管理與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問題,這是兩罪的主要區別所在,其范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刑法》第136條規定: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危險物品肇事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