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旭 ]——(2004-11-18) / 已閱21915次
翻閱了各國立法實踐,比較了各國的發(fā)展脈絡,大多數(shù)國家的所有權保留制度最早出現(xiàn)于分期付款買賣中,而后發(fā)展到一般貨物買賣中的一種附條件買賣。但最終,大多數(shù)國家殊途同歸,還是稱之為所有權保留買賣,并且認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擔保權益,且該種擔保權益不同于擔保物權,較之其它擔保物權處于優(yōu)先地位。其主要目的在于:其一,保證賣方價款的受償;其二,買方在清償其價款前,如其罹于破產,保證賣方的應受償價款優(yōu)先于一般破產債權的優(yōu)先受償。從各國立法實踐來看,所有權保留制度大多應用于買賣合同之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很常見。近年來,也逐漸應用于國內的消費信貸合同中,由此,促進了消費的增長。所有權保留制度為國內、國際經濟交流與增長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手段。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應用
當今,所有權保留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迅速發(fā)展和廣泛應用,究其原因,無外乎該制度的以下幾個優(yōu)勢存在:第一,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擔保功能,而且以買賣標的物為擔保物,不需買受人提供其它物作為擔保,不會給買受人增加負擔,另一方面,買受人在出賣人保留形式上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對標的物提前占有使用,這使得物資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融資功能,金融機構支付相應價款給出賣人,出賣人將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買受人向金融機構分期付款,依此制度,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的金融機構介入交易其中,促進了資金周轉,使得資金也得以全盤活用。總之,所有權保留制度在世界各國國內得到承認和運用,促進了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便捷,保證了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安全,實現(xiàn)了物質資源和資金在世界范圍內的合理配置,總體上有利于世界經濟的發(fā)展。該制度在未來的國際貨物買賣中,還會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和更進一步的發(fā)展。筆者認為,在國內法的層面上,各國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基本上都有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在國際法層面上,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尚無統(tǒng)一立法規(guī)定,那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關于所有權保留制度如何應用的問題應引起關注。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保留制度得到了應用。考察有關國際條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維也納國際買賣公約》中都未規(guī)定所有權保留制度。但是,在國際貨物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經常被應用于實踐之中。目前,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多見于各國的內國法律,而由于各國的法律傳統(tǒng)及歷史文化的差異,導致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略有不同,法律沖突由此產生,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沖突是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一個焦點難點問題。
目前,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及相關法律問題只能適用于有關國家的內國法。國際上多數(shù)國家的做法,通常是:其一,作為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適用于合同的自體法;其二,作為一種物的擔保權益,可以認為是一個物權法律適用的問題,在物權法律適用領域,由于物權的屬地性較強,各國通常沒有引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而是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其三,當買受人罹于破產時,破產程序開始之后,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賣方基于所有權提出取回標的物,一般應適用實行破產程序的法院地法。
筆者認為,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出現(xiàn)首先是在實踐中,商人之間在買賣合同中的一種關于賣方與買方的利益平衡的合同設計,而且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無論是簡單的所有權保留、延長的所有權保留或擴大的所有權保留均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約定。這種合同設計實現(xiàn)了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得以廣泛應用和發(fā)展,并逐漸發(fā)展成為一種法律制度。從所有權保留制度的起源來看,該制度是當事人合意產生的,因此我們在考慮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問題時,應追本溯源,尊重當事人的合意選擇,應適用買賣合同的自體法。另外,由于各國考慮到發(fā)揮物的經濟效用,避免任意對物設定種種負擔,并為了安全與便捷,而均采“物權法定主義”以限制當事人之私法自治。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買受人得到的有權占有的權利屬性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多數(shù)國家認為買受人得到的是對所有權的期待權,但由于“物權法定主義”,期待權的物權法律地位難于被承認。因此,關于買受人的期待權的法律適用不可以依物權法律適用的原則“物之所在地法”確定期待權的法律適用。對于第三種做法,只限于買受人陷入破產的情況,關于將基于所有權取回標的物,有的國家認為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因此將之歸于破產中的別除權;有的國家認為所有權保留的是所有權,因此將之歸于破產中的取回權。因此關于如何認定基于所有權取回標的物的性質,應該嚴格適用破產的準據(jù)法。但是此時有一個問題難以解決,即在法院地法中可能不存在所有權保留制度,或否認所有權保留制度,那么,這就可能有違當事人的預期。設計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初衷,在于防范買受人破產時出賣方的債權得不到清償,因而設計了所有權保留,使得出賣人能夠憑借所有權優(yōu)先受償,而一旦所有權保留適用法院地法,則有可能不能保護出賣人的利益。所以,關于買受人破產時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還是應該適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選的合同的準據(jù)法。而且在當事人之間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時,應該本著盡量使所有權保留條款有效的精神,決定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
四.結論
所有權保留制度從出現(xiàn)到現(xiàn)在,已經發(fā)展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比較成熟的法律制度。從微觀上看,所有權保留制度建構了一個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精妙構思,兼顧了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從宏觀上看,一方面,它促進了生產,刺激了消費;另一方面,所有權保留制度的融資功能使得金融機構能夠介入交易,從而促進了金融業(yè)的發(fā)展。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貨物買賣將有更大的發(fā)展空間,而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國際層面的建構,將對國際貨物買賣的發(fā)展空間的擴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筆者建議,其一,應盡量協(xié)調各國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立法;其二,在國際實體法條約中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做統(tǒng)一規(guī)定;其三,在國際沖突法公約中做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規(guī)定。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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