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4-11-24) / 已閱10802次
國企改制分流方案 職代會有審議通過權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張喜亮
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國企改制分流的時間表,甚至限期徹底完成國有企業的改制。針對這樣一些過激的做法,也有的一些學者提出改制國企尤其是變賣的方式快速實現國企私有制,是嚴重違憲行為。筆者也認為國企改制不應當一刀切,更不能簡單變賣國有資產;那種非國有企業越少越少越好的觀點是極其錯誤。從黨和政府的文件來看,尤其是國有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國家是采取鼓勵措施的,但是,是否改制關鍵要看企業的具體情況。國家對于那種變賣國有資產的行徑也是堅決反對的。那么,國有企業改制以及采取哪種形式改制,必須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國企改制分流,職代會說了算。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幾部委與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規定:“企業的改制分流方案須經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其中涉及職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職工的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審議通過,不得實施企業改制分流工作。”由此可見,國有企業改制分流其決定權在該企業的職工(通過職代會行使)。
早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環節是國營企業。在國營企業的改革的過程中,很多人都把國營企業的改革決定權誤解成為是政府即國家。有些學者提出,國營企業產權不明晰是國營企業的要害。于是就在國營企業的產權問題上大做文章。其實就我國的國營企業的產權問題,實際上是很清楚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國營企業即全民所有制國營企業,就是說,國營企業的資產所有權是全國人民,而國家是代表人民對企業進行經營。所以企業的產權問題的最終決定權在全國人民,而國營企業的職工是該企業的主人,有權參與企業資產的管理和企業經營決策。但是,有人卻籍口憲法業已將國“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依照憲法,職工不再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力了,因為職工沒有對國有資產即“國有”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了,國有資產是屬于國家的而不是職工的了。這是一個偷換概念的錯誤邏輯。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憲法第七條:‘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最大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確鞏固和發展。’”從憲法的這個條款之修改看,只是對“國營經濟”換了一種表述方式即表述為“國有經濟”,沒有根本和本質的變化;憲法修正案強調“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國有經濟就是國營經濟。此憲法修正案第八條規定:“憲法第十六條:‘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修改為:‘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從這條的修改我們清楚地看到,“國營企業”表述為“國有企業”,但是,職工及職代會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沒有變化。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仍然肯定憲法的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從憲法的規定我們清楚地知道:第一,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式的改革必須由全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做出決定;第二,“國營企業”表述為“國有企業”,絲毫不影響職工以及職工代表大會在國有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職工仍然是國有企業的主人,對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仍然具有所有權。國有企業即國營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方案必須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否則,就是嚴重違憲行為。正是有鑒于此,國務院各部委有關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文件都明確規定,改制方案必須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和審議通過;沒有經過職代會審議及審議通過的,不能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