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11-24) / 已閱45513次
學生行為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學生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處罰。在刑事案件個案中,學校可能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
學生在校學校期間,可能會突發疾病,有時還會發生較為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時學校負有及時救治與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學校未履行責任和義務,或未用時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形成嚴重后果的,學校需承擔民事責任。
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學校負有采取正確適當的方式,及時批評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和義務。正確的、適當的方式是指,采取盡可能的控制范圍,不得公布學生行為細節以及個人隱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開展批評教育工作。
六、突發事件的學校責任防范
從宏觀上看,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事件以及非突發性事件事故,均與學校管理、履行管理責任和對學生的保護義務,不同程度上相關。因此,學校也不同程度地負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事件中,導致學校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其責任的大小程度,弄清這些問題,才可能有效地、減輕學校的相關責任與賠償責任。
1、認真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在過去已發生的諸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直接的傷害過錯,大多是由于未盡管理責任或疏于管理的過失,而導致承擔民事賠償的占多數。因此,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學校、學生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教學安全、物品管理、衛生食品以及應急預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將安全保衛職責落實到各級、每個干部教師員工與各個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與苗頭,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與避免出現疏于管理的過失,認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2、及時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是學校履行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措施,也是在學校面對訴訟案件舉證中,證明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學校應當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各個環節上加以落實。
3、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采取及時、有效地救治措施與處理措施。
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由于學校負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護義務,因此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學校必須立即起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學生或傷者、患者進行救治。對于沒有傷者的事件中,學校也必須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將事態控制到穩定,不繼續擴大的局面并果斷處理。
在處理事故發生的同時,應立即采取對其他未發生事故的部門與環節進行全面預防性檢查,并貫徹到全校。
4、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
事故處理后,學校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落實責任制度。總結經驗,完善與修訂規章制度,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并將全面證據資料與相關完整歸檔保存。
七、突發事件的處理
1、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范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
對于責任比較復雜的案件,案例,某高中某班兩男女學生因發生了小矛盾,老師在辦公室批評教育解決時,其女生打電話給一校外青年,該青年入校進入正在批評教育的老師辦公室,用刀刺其男生胸部,該男生被學校送至附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此案件中,刑事責任由該校外青年自負,這不須多言。但學校存在著門衛管理不嚴的嚴重安全保衛漏洞、未履行門衛管理職責以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否則該青年不可能徑直闖入教師辦公室,當然包括學校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如果該案男生家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該校外青年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同時,學校此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極大,那么,學校可能要先行承擔人民法院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認定的全部賠償。對于該女生的行為是否觸犯刑律,這由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認定。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各方當事人調解的外,也需要人民法院的裁決方能確認。但學校可以依據規章制度以及學生守則給予該女生相應的處分。對于學生的行為,應規章制度與學生守則中加以規定與修訂。
2、對于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時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學生經搶救醫治全愈,將產生有關交通費、家長誤工損失、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支付的處理工作。如果致殘或死亡的,還有傷殘評定、傷殘賠償金、喪葬事項、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支付的善后處理工作。
在日常學生食物衛生管理與食物中毒事件中,要注意兩個方面:一、食物中毒的引起的原因較多,排除人為因素,從飲食角度上講,細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飲食習慣,都可能發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腸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據個案事實、現象與證據作出準確判斷,以及及時正確的處置。在學校食堂衛生管理上,除嚴格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執行外,必須禁止可能產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藝,如豆角、胡豆、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漿、生菜、拌菜、涼菜等禁止在學校食堂出售;供餐時食堂內的食物器具、免費菜湯必須有專人看守,防止意外發生與事故隱患。
二、要密切注意學生利用或假報食物中毒、胃腸疾病逃課或做他事的情形。學生報案后,因由校醫作初步診斷,根據現象與證據及時做出準確綜合判斷,要求學生立即上醫院檢查檢驗,或者要求學生及家長提供學生嘔吐物送防疫部門檢驗,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責任。如果學生拒絕去醫院的要說服與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果學生堅決不到醫院要告知后果自負,或者認定報假案,經確認報假案的,對其依據學生守則以校規給予處分,其相關費用由其監護人全額支付。
3、學生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中,學校在報案、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取證方面的工作中。應征注意報案條件,需要慎重考慮,我國刑法中,不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個起點,這要求學校知曉或查明刑事法律規定,對于學生主要還是幫助教育為第一,如果學生承認錯誤,有個較好的認識與態度,加上金額不到起點,就不要作刑事案件報案。對于如學校盜竊案件中,設備如果不是新設備財物,就應以折舊價,或案發的市場相應價來計算,而不能以新品購置價計算。另外對于數名學生盜竊案件中,只要不是團伙作案,金額不能合計,此時涉案金額可能不會到盜竊案的起點,即不構成盜竊罪。
案例,某校某外地住校女生,同自己男朋友、親屬到校謊稱退學并要求學校退費,學校經辦人在未查實確認無誤其男朋友及親屬的身份,即為該生辦理了退學退費手續,一周后該生父親到校,稱不知道女兒退學一事,其女兒也未回家,并要求學校退費及向公安機關報案。學校考慮到該女生下落不明,如果發生生命危險或其他意外其后果比較嚴重,也打算報案,同時分析該女生可能因交男朋友家長不同意,與家庭產生矛盾,故退學躲避到其男朋友工作所在地,及未掌握相應的線索,報案公安機關也無法進行偵查,要求其父親提供線索,后其父親通知學校已找到該學生。該案中,該女生的父親原本就知道女兒的情況,此時其要求學校報案,學校應當要求其父親出具所陳述的事實真實,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文件,不接受其的任何要求,以維護學校的權益。該案實際上涉嫌詐騙,該女生、其男友與親屬均屬嫌疑人,而學校在未核實查證其男朋友及親屬的身份,未盡其管理職責存在明顯過失,應加強管理力度,在沒有確認親屬親友身份,除學生其法定監護人親自到校外,不得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4、對于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件處理。案例,某住校生未到學生浴室洗澡,而私自在宿舍衛生間內沖涼,由于地面有水變滑,該學生不慎摔倒,而恰恰腳后跟碰墻腳的一塊破損的磁磚,腳后跟被劃傷。在這一事件,學校雖無責任,但仍對該學生及時救治,履行了法定要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該學生的受傷與相應的醫藥費由其自負。學校應在本次事件中,應吸取教訓,經常檢查學生宿舍以及對需要維修之處進行及時維修。案例,某住校生因身體不適,服用自己從家中帶到學校的某部隊自行研制生產藥物后,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與身體不適。本案中,學校無過錯,事件發生后,學校仍將該生送到醫院救治,解除該生的病痛與藥物副作用,及時通報其家長到該生家中慰問,同時控制了該生服用的該藥及包裝。但該生家長卻以“學生在校發生事故,學校有責任”為由,拒付醫療費及相關費用,學校用事實與證據反復對其家長作了說明與思想工作,使糾紛得以解決。
5、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處理。一般對未成年人的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界定為青少年的不良行為,以往的做法是通過批評、教育、幫助、自我認識等方式來使實現青少年克服其不良行為。而今社會正處在傳統向現代過渡和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物質財富是大大增加了,社會的物質文明也較以往大大豐富了,人們在物質生活方面已基本獲得了溫飽后,除追究更豐富的物質享受外,還追究人類與動物最大的區別點,即精神需要。受國外影響追捧諸如BOBO族(即布波族。“布”,布爾喬亞(Bourgeois)+“波”,波西米亞(Bohemia))、小資族、IF族(International Freeman,國際自由族),這些“族”都具有“追求與注重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質”的特點,都無疑對未成年人形成了不可抵擋的影響,廣泛盲目地、超家庭經濟能力地追究物質的意識正悄然滲入。社會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習性,如抽煙喝酒賭博等侵蝕著學生。在校園周邊,出現了“鐘點房”,無數的網吧,學生早戀現象漫延,校園暴力事件上升,少數學生的行為已大大超過“不良行為”的概括界線。對此,學校為了保證學校廣大學生的利益,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履行其法定職責凈化校園,不得不采取了比以往嚴厲的措施。
在處理這類事件中,有兩個方面的問題應當引起學校的足夠注意與重視:一是,規范學生校園行為須有相應規定,并告知學生;二是,當學校對平時認為不違法的行為處理時,由于方法不當,可能引起更多、更廣泛的法律糾紛與問題。案例,2004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發生了“情侶大學生抱吻被開除”事件,該校學生劉力(化名)和女友羅娜(化名)因在教室接吻、擁抱,隨后順勢躺在地上。被監控錄像錄下。兩人隨后被學校該校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發生非法性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兩名學生出于無奈將其母校告上法庭。而校方在函表述,處分決定中所稱的“非法性行為”是指違反學校規章,在極不合適的場所,男女雙方基于性的需求,身體密切接觸的行為。因此,學校認為對他們的處理是正確的。這里暫且不論該校函中的解釋是否正確與適當,而學校應當在規章制度中對涉及學生行為的定義,并告知學生知曉,定義要力盡科學準確,不產生歧義,對于非常規用語的使用、定義或術語解釋更要慎重。就該案而言,學校有權也有責任對“非法性行為”做出定義與做內部規定,但如果不是函告解釋,而是定義與制度中,并告知全體學生,相信兩學生會約束自己的行為,本案也許就不會發生,自然也不會卷入訴訟。
該案還有一個值得在處理校內突發事件方式中特別注意的問題,兩學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銷學校處分決定的行政訴訟。且成都市武候區人民法院行政庭也于2004年9月9日做出“中止審理”的裁定,該院行政庭庭長張莉說,早在此案之前,該院就已受理了一起學生狀告學校的行政訴訟案,但因公辦院校作出的學校管理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作出答復,因此才裁定中止審理此案。另外在10月份又做出“暫停執行成都某高校對兩學生所作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裁定。學校不論在什么條件下,它只能是國家事業單位,而不可能成為國家行政機關,其行政訴訟主體被告不適格,其次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也不是行政行為,因此學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被告。因此,學校在制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注意載明其處分依據以及處分的性質,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訴訟之中。
6、其他類型事件的處理。而今學校已面對社會,學校在日常與社會各界交往時,遇到以往不可能遇到的許多方面的問題。案例,2004年10月27日新聞媒體報出9月27日《南京師范大學女生停課去陪領導跳舞》事件,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10月28日電(新華社記者 周國洪)發表評述。這一事件中,南京師范大學的行為正如“武漢大學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學院教授指出,即便這是一次真正的學生領導聯歡活動,學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要求學生必須參加也是違法的”。學校在遇到處理公共關系時應當時刻注意其行為的合法性。
案例:王某等6人均是湖南農業大學2000級的大學生,2004年6月19日,他們因在畢業前參加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等級(四級)考試中請“槍手”代考作弊,而被學校勒令退學,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取消了他們即將獲得的學士學位和畢業證書。2004年8月27日,王某等6人以“自己在英語四級考試時請人代考的證據確鑿,但在考試前,學校發給他們的《推薦函》中,已對他們合格大學生的身份作出確認,而且他們也完成了所有規定的大學本科教學課程,成績合格,符合校規中定義的合格畢業生的條件。學校《2004屆畢業生畢業前工作安排時間表》表明,2004年6月15日上午學校已經在畢業證、學位證上加蓋學校印章。所以,學校扣發畢業證、學位證不具合法性,應予撤消”為由,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芙蓉區法院。2004年10月中旬,芙蓉區法院在湖南農業大學公開審判時,當庭宣判王某等敗訴。
對此案,芙蓉區法院行政庭胡庭長認為,6名原告在全國英語四級考試中請他人代考的事實清楚,學校給予他們的處分嚴格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的相關條例。雖然學校在作出取消6名畢業生的畢業證和學位證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撤消不予頒發6名學生畢業證和學位證這個行政決定的主要因素。學生狀告母校,并不是一件壞事,通過這一事件,讓我們看到了學生法制觀念在加強,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合法權利。這個案件也提醒廣大學生,要努力學習,不要養成考試作弊的壞習慣。同時也使高校認識到了自己在行政和教學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要規范自己的管理。
總而言之,學校突發事件會涉及到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及賠償范圍等很多方面,確定學校各類突發事件的的責任性質對處理此類案件非常重要。在學校突發事件中,學生意外傷害事件與學生食物中毒事件最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質與責任往往相對容易判別,而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與其他類型的事件的性質卻不易分清。對于學校在什么情形下應當承擔責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可以作為參考,只有進行了正確定性才能做好應對與適當的處理。學校應堅持以防范為主的處理方針,理順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收集與保全必要的證據,對突發事件,尤其是學生傷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和及時妥善地處理,從而保護學校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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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給女生扎場子 刀客闖進辦公室刺死一男生》(www.sc.xinhuanet.com 2004-10-15 08:56:27 http://www.sc.xinhua.org/content/2004-10/15/content_3037984.htm)
8、《南京師范大學女生停課去陪領導跳舞》(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1:05 時代商報)
9、《南師女生陪舞事件述評:勇于對權力越界說不》(來源:新華網江蘇頻道www.XINHUANET.com 2004年10月28日16:25:42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10/28/content_2149556.htm)
10、《雇“槍手”被勒令退學 湖南農大6學生告母校》(新聞中心 http://news.163.com 2004-10-13 13:42:17 http://news.163.com/2004w10/12704/2004w10_109764627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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